二、处理决定引用法律法规问题
§(一)引用程序法追缴税款
§ 1.该食品公司共计隐匿经营收入1257万元、应纳税所得额477万元,偷逃国家税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追补各种税费166.1万元,加收滞纳金36.3万元、罚款77万元,共计金额279.4万元。
§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该食品公司虚报亏损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
§(二)引用实体法追缴税款处理
§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四条之规定补缴契税1577803.88元。
§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五、九条及相关法规规定补缴营业税338116.8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3668.18元;依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及《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之规定补缴教育费附加10143.51元。
§(三)引用实体法和程序法追缴税款并处理
§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 某公司采取土地成本重复列支,虚列支绿化费、人员工资及其他费用,虚列支租赁费等手段少缴企业所得税465万元。
§处理结果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追缴少缴企业所得税465万元,并处以少缴税款50%罚款,金额233万元。
§ 2.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收滞纳金50万元
§第三十二条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三条
§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管法》修改讨论稿
§ 第五十八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滞纳金的加收额度达所欠税款的一倍的,不再加收。
§ 第一百四十八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二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二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合并引用征管法合并处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第二、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及《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有关规定》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 追缴营业税18750元、城建税1312.50元、教育费附加562.5元、企业所得税15683243.96元,加收滞纳金1103069.72元,并对少缴税款处以三倍的罚款47109919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