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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经济权益及管理目标初探

 hansa 2010-09-13

李裕伟——

李裕伟

    矿产资源的经济权益是什么?由于历史的原因,现行的矿产资源法并没有阐述清楚,执法者与被执法者也不是很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对矿产资源经济权益的理解、操作自然会出现很多问题。新法需要说清楚这个问题。为此首先需要弄清楚资源和资产的概念及其实现形式;然后需要说清楚经济利益主体,每个主体享有的经济利益内容是什么?每种经济利益内容的表现形式是什么?最后需要说清楚资源和资产在政府管理行为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自然资源与自然资源资产
    按照“世界投资词典(INVESTORWORLDS)”的定义:“自然资源是存在于自然界的、可用来产生财富的资源”;按照联合国环境计划署的定义:“自然资源是在一定时间、一定空间条件下能产生经济价值以提高人类当前及将来福利的自然环境的因素和条件。”这两个定义的共同点是:第一,自然资源存在于自然界;第二,自然资源被利用后可产生财富,但他们本身还并不是现实的财富。
   
关于资产的定义很多,古典的资产定义侧重于其财产的继承关系,而现代资产的定义则强调其市场的交换与增值能力。我国2000621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资产的定义是:“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HJ国际投资公司对资产的定义是:“资产是具有商业的和交换的价值的任何事物,它可以被商家、政府、事业单位和个人所拥有。资产是通过交换对某种价值的占有。资产的基本分类是:流动资产、长期资产、预付资产、延期资产、无形资产。”这两个定义的共同点是:第一,资产是通过市场交换获得的;第二,资产会带来预期的经济利益。资产的分类方式很多,除HJ的分类外,还有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知识资产、自然资产等类型。
   
近十余年来,随着可持续发展概念的出现,将自然资源(其含义包括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呼声日益高涨,这就要求把自然资源纳入资产管理,成为计算“绿色GDP”的基础。但是,这一可持续发展资产概念的实现在操作层面上尚面临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其中主要是对大量自然资源难以确定其资产边界和进行资产估价,而未估价的事物是不能作为资产管理的;即使勉强由政府出面进行估价,但这个价格不是来自市场交换,市场是否承认这个价格和这个资产也是一个问题。这就是为什么今天谈论绿色GDP被认为是一个先进的概念,但立即实践绿色GDP却被认为是一个冒进的做法的道理。
   
在绿色GDP被彻底付诸实施之前,我们认为自然资源与资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相互混淆。自然资源与资产的根本区别是前者未经过市场交换,而后者经过了市场交换。这个判断标准是很准确的,也是很有趣的。例如,城市的土地几乎全部都是资产,因为它们已经历了几百几千年的市场交换历史;农村的耕地也几乎全是资产,它们同样具有悠久的交换历史。荒地不是资产,而是资源,因为它没有市场交换史。但如果荒地被开垦出来进入市场,或有人要求使用该荒地并作了估价,那么该荒地就有了边界和价值,从资源变成了资产。对矿产资源而言,所有仅进行过公益性地质工作但未进行过商业性勘查的地区均是资源,所有进行过商业性勘查的地区都是资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资产属于国家和企业(包括各类所有制企业)所共有,国家所有部分依托在企业资产之中,一旦资产产生某种利润,国家将以某种形式获得这一利润。
   
按照资产的定义,严格地说,企业首次获得的资源,虽进行过某种加工形成了产品,但这种产品在未经过市场交换前不能认为是资产。例如,一个矿泉水公司发现了某个水源地,但在对该水源地进行勘查和开发并证明矿泉水具有市场交换价值之前,该水源地不能称为资产。同样,一个首次从政府获得的探矿权区块在向下家(这个下家有可能是自己,如从探矿转向采矿)转让前,也不能称之为资产。资产必须有市场交换史、必须由市场定价的要求保证了资产的有用性和价值的真实性。
   
二、同矿产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的主体及经济利益的内容
    在矿产的勘查、开发过程中,具有多个经济利益主体,每个主体凭借其权力的、资源的或投资的地位获取各自的经济利益。
   
(一)国家的经济利益
    1.
国家通过行使政府权力获取的经济利益

    政府是国家权力的行使者。政府向一切企业征收税赋,这是一种权力行为。因此,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向政府交纳税收,这是政府向矿山企业获取的主要经济利益,同政府向其他行业征收的税款在种类、数额基本上是一致的。税款进入国家公共财政,不作为资产收益处理。
   
除税收外,在矿业权授予过程中,政府还可以收取某些种类的登记费、矿地保留费、许可证费等,按各国惯例,这类在行政许可审批过程中收取的费用一般数额不大,但如对勘探区块保留年费取累进制,则可能达到较高的数额。以美国为例,对陆地非燃料矿产,获得一个勘查许可证需交100美元的登记费,每一块矿地需交25美元的标桩费,这些都属于行政管理权力过程中收费,同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无关。
    2.
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获取的经济利益
    宪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是全国矿产资源的唯一所有者。
   
应该指出的是,矿产资源是自然界的一种公共物质,同空气、阳光和水一样,在自然状态下没有边界,目前难以总体定义其经济利益关系,只能对矿产资源中矿产资源资产部分才说得清各方面的经济利益。矿产资源的边界和价值是在勘查和开发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因此矿产资源资产并不全部属于国家,它包含了矿业权人的投资形成的资产部分。扣除了投资者的资产部分,才是国家拥有的资产部分,即所有者应获得的部分,这部分资产的收益属于国家。
   
国家作为资源所有者获取经济收益有多种形式:
   
矿租(royalty):曾译为“权力金”、“资源补偿费”等,似不够确切。据权威的1913年韦氏大词典,关于royalty8条解释,第7条解释是专对自然资源的,对royalty的解释是:“royalty是允许他人使用矿山、森林等财产,该财产的所有者将分享开发这类财产所获得的产品或利润。”国际网络字典(WorldNet Dictionary)对royalty的定义是:“royalty是对专利、版权或资源所有者允许使用该财产的权力所做出的支付。”对于矿产资源来说,国家是所有方,矿业权人是使用或租用方,因此对矿产资源使用的支付可称为 “矿租”。我们注意到,“矿租”与“地租”使用的不是同一个英文词:矿租用“royalty”,地租用“rent”。从两者的使用情况来看,“rent”更偏重于以定期的、固定租金的方式收费,而“royalty”则更偏重于以分成的方式收取费用或实物,其收取数额取决于产出多少。但二者有重叠,如农民向地主交的佃租,用的是“rent”,却是以分成的方式收取实物。 矿租以“矿”的名义向使用者收取的租金,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经济利益的最广泛实现形式,可以从量,也可以从费,其收取率各国不一,从0-20%均有。例如,美国对陆地联邦土地上的所有非燃料矿产均不收矿租,但对陆地和海上油气要收取125%(从量)的矿租,即每开采100桶油要向国家(注意:不是政府)交纳12.5桶油。纳米比亚的矿租收取额度是:对宝石(纳米比亚盛产金刚石)矿产,收取10%的矿租;对建筑石材矿产,收取5%的矿租;对其他矿产,收取低于5%的矿租。我国的资源补偿费标准为1-4%(从价),似比许多国家偏低,特别是油气仅1%,比美国的12.5%低了10余倍。矿租的费率一般是全国统一的(也有随矿区而变化的),它只能在矿石开采(包括勘查过程中回收矿石)时收取。
   
由以上的叙述可见,矿产资源所有者同使用者的关系在经济上与地主同农民的关系有相似之处:使用者从所有者那里获得使用权,每年从产出中提取一部分向所有者交纳。但国家毕竟不是地主,不能以追求租金最大化为目标,这点将在后文叙述。
   
矿地租金:对有些价值高的矿产,政府可以在收取矿租的同时加收矿地租金,以抑制矿业权人获取暴利,使资源利益在国家和矿业权人之间得到合理的分配。矿地租金是以“地”的名义向使用者收取的租金,它实际上是土地的某种资源级差地租。对石油和天然气资源的矿业权人通常要收取矿地租金,其费率可以因地因矿而变化,以便于调整级差关系。美国的油气资源的矿地租金由每英亩1.5至数十美元不等,对一些价值很高的油气矿地,则矿地租金可纳入油气区块招标拍卖程序。矿地租金在勘查、开采阶段都可收取。
   
红利是所有权资产作为股本参与经营,按股分红所的部分,红利比例通过谈判确定,也可纳入油气区块招标拍卖程序。红利是所有权人在矿租和矿地租金之外的收入。因此,在这一所有权收入模式中,资产所有权人将所有权部分转入投资行为,以投资者合同收入的形式获取利益。红利在矿业权人开始盈利以后才收取。红利的收取对油气矿产常见。
   
产品分成收入
   
许多国家与石油公司签订产品分成合同(PSC)。合同的核心是:国家将油气区块作为资产投入,石油公司进行勘探开发并承担全部风险,如果发现油气田,在石油公司回收全部勘探开发投资后,与东道国进行产品分成,并按产品分成比例分割利润,分成比例通过谈判确定。石油公司向国家照缴矿租和矿地租金。在这一所有权收入模式中,资源所有权人也是以投资者合同收入的形式获取利益。产品分成收入与红利或其他分利方式只能择其一。
   
利润分成收入
   
同产品分成合同相似,在石油公司回收全部勘探开发投资后,与资产所有权人进行利润分成。政府在这一模式中也以投资者合同收入的形式获取所有权的利益。利润分成收入、产品分成收入、红利或其他分利方式只能择其一。
   
资产出售
   
对地表沙、石等广布、价廉、无需做系统探矿工作的矿产资源,可招标出售。
   
国家对⑵-⑹的经济收益有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种方式是上缴国库,美国采取这一做法,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和矿产管理局以政府部门的名义出面收费,全部上缴国库;第二种做法是由国家石油公司出面,将矿租以外的收益,划入国家石油公司,油公司再以利润的方式确立与国家的经济利益关系。
    3.
国家作为投资者获取的经济利益
   
国家的矿业投资活动通过国有企业或国有参股企业进行。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是国有资本的经营者和法人代表,拥有国家投资产生的矿产资源资产的财产权,而任何政府部门不应拥有这种权利。矿产资源资产所产生的总收益,在减去税收、矿租和其他形式的资源所有者利益之后,即为国家作为投资者所获得的利益。拥有国有资本的矿山或勘查企业获得的经济利益由国家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分配。其分配方案包括:上缴国家财政、再投资交由企业经营等。
   
在过去计划经济时期,由国家投资形成的探矿权应视为国家作为投资者形成的矿产资源资产,因此它不是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应得到的利益,也不是国家作为政府权力行使者应该得到的利益,也就是说,它应该通过企业行为而不是政府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置。从国有勘查资产这一性质考虑,对这部分历史积累的国有资产可以有两种处置方式:第一,分散的处置方式,委托企业(主要是地勘单位)经营,国家有关部门对经营状况进行监督,应发挥这一部分资产在地勘单位改革与商业性勘查企业整合中的作用;第二,集中的处置方式,将全部存量勘查资产出售,转为国家勘查资本,由授权的国家公司经营。从目前的实际情势来看,第二种方式的可行性较差。
   
实际上,国家作为矿产勘查开发投资者应得的经济利益同其他经济成份矿业投资者应得的经济利益在性质上是完全一样的,它们都是企业在取得矿产资源使用权后,通过投资和经营所获得的利益。这种利益是在交纳国家税费之后的企业所得部分,不属于公共财政性质,其分配由投资者决定。
   
(二)投资者的经济利益
      投资者可以是国家,也可以是其他经济成分。在上一节的3中,已表述了国家作为投资者应获取的利益。其他经济成分的投资者所获得的利益在形式上与内容上与国家投资者无异。矿产资源资产的收益减去政府税收及若干行政性收费,再减取矿租及其他形式的所有权收益,余下即投资者的利益。由于投资的性质不同,探矿投资者与采矿投资者的利益是有区别的。
探矿投资者:投入的是风险投资,获得的是风险利润,其投资利润率可高达100-10000%。由于这类投资的风险很大,一旦发现矿床,其利润也很大。著名的加拿大矿产经济学家麦肯齐(B.W. Mackenzie)经过大量调查研究后认为,矿床勘查的总平均利润为零,矿床勘查的成功率为1%。这就是说,矿产勘查业从宏观而言,是不赚不赔的;发现并经过勘探证实一个矿床,是以对99个找矿目标的勘查失败为代价的。因此,一个勘查成功的矿床平均勘查成本,应该是该矿床的勘查成本与99个失败的勘查目标的勘查成本之。但是,成功者和失败者通常并不是同一个人,因此成功者获得的利润就非常大了。因此,当一个找矿难度很大的大型或特大型矿床被发现后,探矿者所获得的高额利润不能被说成是暴利,而只能说他是一个幸运者,而在他背后有99个失败者。但对于那些容易发现的矿产(如煤、沙石矿等),或虽难发现但价值远超过探矿平均总投入的矿产(如石油、天然气、宝石、金矿等)则需
通过提高矿地租金、矿租等方式抑制探矿者可能获取的暴利。
   
采矿投资者:大多数矿山开发属微利经营,矿山获取的是规模效益和科技效益,其投资利润率(税前,下同)一般低于15%,有的可低达4%。例如,许多成片相连的小型金矿在降低品位后成为一个统一的大矿。降低品位意味着通过使用高科技增加了资源量;大矿则可实现规模开采,降低了生产成本。因此,采矿投资者的利润不是靠风险效益,而是靠科技效益与规模效益获得的。
   
混合投资者:其投资的企业兼营探矿与采矿,因此其所得兼有风险利润和规模利润双重性质。
在产出、成本、税收固定的条件下,投资者的利益是多少,完全取决于矿产资源的所有者(国家)拿走的利益部分是多少:除去所有者拿走的,剩下就是企业和投资者的。因此在矿产资源法律条款中,必须非常清晰地规定国家拿走的那部分的经济利益的表现形式、实际内容和数量计算方法。否则,在操作中国家和投资者的利益都有可能被损害。
上述利益分配关系,可用图1予以说明。由图可见,国家可以以政府、矿产资源所有者、投资者三重身份获取矿产资源资产的经济利益,而其他非国家投资者则获取投资所产生的利益。

    三、矿产资源管理与矿产资源资产管理
   
前面所述是站在矿产资源资产的角度讨论由一宗矿产资源资产所产生的国家的和投资者的经济利益。但国家赋与矿产资源政府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是进行矿产资源管理而不是矿产资源资产管理。矿产资源管理是一个站在国家层面的政府管理概念,它不仅要考虑其管理行为能从矿产资源资产中获取多少经济效益,更要考虑其管理行为能为国家创造多少社会效益,能对国家经济的全局产生多大的调控作用。仅从矿产资源资产管理的立场出发,势必要追求矿租的最大化,这就有可能使企业无利可图,导致矿业活动萧条,影响国家的经济发展大局。矿业处于整个产业链上游的上游,一旦供给不足,对国家经济全局的影响是巨大的。因此,各国政府都对矿业采取扶持政策,弱化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经济利益的获取,强化对矿产资源所有权对国家经济全局的宏观调控作用。正如澳大利亚总理所说的那样:不能把矿业管理视同一般的产业管理。美国、加拿大等国家至今不对陆地非油气矿产收取矿租就是一个放眼国家整体经济利益的例子。人们早已清楚,自然资源管理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的目标是不一致的:前者追求全局利益最大化,后者追求局部利益最大化。从这个意义上讲,如果一个政府部门同时兼有矿产资源管理和矿产资源资产管理的职能,当两者的目标发生矛盾时,则资产管理应服从于资源管理。这时矿产资源资产成为一种宏观调控手段而非赢利手段被政府使用。
   
当矿业发展超过需求,或矿业利润过大,或矿业对环境产生严重破坏时,宏观调节向抑制矿业发展的方向进行,国家可通过提高税费或矿租的种类、数额的方式降低矿业活动的规模,提高矿业活动的质量。这种调控,从矿产资源管理的意义上讲,仍然是着重于全局社会效益而非局部的经济效益。
   
最后,我们对矿产资源和矿产资源资产管理的要点归结如下:
   
矿产资源管理立足与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全局,其管理目标是:保障资源供给,保障资源安全,保护资源,保护环境。矿产资源资产管理立足于矿产资源资产本身的经济效益,其管理目标是实现每宗资产的利润最大化。国家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在进行矿产资源管理的同时,要重视国家从矿产资源资产中获取利益,但当两者发生矛盾时,矿产资源资产管理应服从于矿产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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