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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国际贸易术语一览

 尽天下之而为之 2010-09-17

常用国际贸易术语一览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在交易磋商和合同订立过程中,一般都需要使用贸易术语来确定双方在交接货物方面的部分合同义务。为了使每个厂家在对外贸易过程中都能充分了解并正确运用目前国际上通用的贸易术语,维护企业自身和国家的经济利益,现将其整理如下,以供大家参考。
    目前,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有关贸易术语的惯例有三种,现分述如下:
    一.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W. O. Rule 1932)
    该规则由国际法协会(International Law Association)制订,共21条. 它对CIF买卖合同的性质作了说明,并具体规定了在CIF合同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费用,责任和风险。
    二.《1941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1919年美国九大商业团体制订了《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其后,因贸易习惯发生了很多变化,在1940年举行的美国第27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上对该定义作了修订,并于1941年7月31日通过执行。该修正本对以下六种贸易术语作了解释:
    (一)EX(point of origin)——原产地交货。
    (二)FOB(Free On Board)—— 它分为六种
    1. 在指定内陆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
    2. 在指定内陆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运费预付到指定的出口地点。
    3. 在指定内陆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减除至指定地点的运费。
    4. 在指定出口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
    5.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6. 在指定进口国内陆地点交货。
    (三)FAS(Free Along Side)——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四)C&F(Cost and Frieght)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五)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地〕。
    (6)EX DOCK(named port of importation)——进口港码头交货。
     该惯例在美洲国家影响较大。由于对贸易术语的解释,特别是对FOB术语的接受与其他国际惯例有所不同,因此我国外贸企业在与美洲国家进出口商进行交易时,应予特别注意。 
   三.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由国际商会制订,是目前国际上最为广泛使用的贸易术语规则。目前通用的是1999年9月国际商会公布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于2000年1月1日正式生效。现将其中6种使用较多的主要贸易术语分述如下:
    1. FOB:装运港船上交货,是指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买方必须自该交货点起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FOB 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本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2. CIF: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它是指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必须的费用和运费,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发生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自卖方转移至买方。然而,在CIF术语中卖方还必须为货物在运输中灭失或损坏的买方风险取得海上保险。因此,卖方须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但买方应注意,在CIF术语下卖方只需按最低责任的保险险别取得保险。如买方要得到更大责任保险险别的保障,他需与卖方明示地达成协议,或者自行安排额外保险。CIF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本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3. CFR:成本加运费。它是指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必须的费用和运费,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发生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自卖方转移至买方。本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CFR合同的卖方不负责办理保险手续和不支付保险费,不提供保险单据。有关海上运输的货物保险由买方自理。
    4. FCA:货交承运人。是指买方在指定地将经出口清关的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即完成了交货。应该注意,选定的交货地对在该地装货和卸货的义务有影响。如在卖方所在地处所,卖方负责装货。如在任何其他地方交货,卖方不负责卸货。
    5. CPT: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当货物已被交给卖方指定的承运人时,卖方即完成了交货。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发生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即从卖方转移至买方。但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所需的费用。CIF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本术语适用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6. CIP: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除了须承担在CPT术语下同样的义务外,还须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的买方风险取得货物保险,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如买卖双方事先未在合同中规定保险险别和保险金额,卖方只需按最低责任的保险险别取得保险,最低保险金额为合同价款加10%,即 CIP合同价款的110%,并以合同货币投保。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必须与有关货物的运输相符合,并必须自买方需负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时(即自货物在发运地被交付承运人时)起开始生效,直至货物到达约定的目的地为止。
除上述外,常见的贸易术语还有:EXW,FAS,DAF,DES,DEQ,DDU以及DDP等。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2000年通则》,不论采用何种贸易术语,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信,则商业发票,交货证明,运输单据和报关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所替代。
    有必要强调,以上这些关于贸易术语的规则,定义和解释通则,作为国际惯例,并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国际货物买卖双方有权自愿选择采用某种惯例,并在合同中作明确的规定;这样,该惯例将确定他们之间有关货物交接方面的义务。买卖双方也可在合同中作出与某种解释或规则不同的规定,这种合同在不同规定的效力将超越惯例的任何规定。但是,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既不排除,也不明确规定采用何种惯例,一旦事后双方在交接货物的义务方面发生争议而提交诉讼或仲裁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往往会引用某种公认的或影响较大的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例如〈INCOTERMS 2000〉,来作为判决或裁决案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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