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法律视界】新版国际贸易术语Incoterms®2020变化解析及实务操作技巧

 廿氏春秋 2021-01-12




法 律 视 界



摘要:随着《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20》于2020年1月1日的正式实施,Incoterms®迎来其最新修订的第九个版本。作为国际贸易领域最有影响力的国际贸易惯例之一,Incoterms®的每次修订都备受国际社会关注,直接影响国际贸易实务。Incoterms®2020相较于2010年版本并无实质性变动,修改内容集中在五个方面:DAT变更为DPU、CIP险别变化、FCA条款变化、自定义运输方式、安保费纳入运输费用。本文在解读术语内涵之时,结合实务经验对三大贸易术语——FOB、CFR、CIF进行梳理,并提示三大贸易术语在适用时应当注意的法律风险,以期读者对国际贸易术语更好地理解和运用。

关键词:Incoterms®2020   变化   适用   法律风险

一、国际贸易术语概述


国际贸易术语(Trade terms of International Trade),又称价格术语(Price Terms),是指在国际交易中用来说明成交价格的构成成分以及买卖双方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以确定买卖双方在交接货过程中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的常用术语 。现阶段,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主要有:《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

图1 常用国际贸易术语规则

在众多国际贸易惯例中,《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简称Incoterms® )凭借其广泛的认可度和较高的适用率,成为国际贸易惯例中的首席代表。Incoterms®作为世界范围内普遍接受的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商会(ICC) 为避免或减少因国际贸易中各国对贸易术语解释的不同而引发的各种不确定性,于1936年首次公布的一套统一国际解释规则。为适应国际贸易实践的发展变化,满足国际贸易主体的现实需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前后经过八次修订,修订时间分别为1953年、1967年、1974年、1980年、1990年、2000年、2010年和2020年。

其中,Incoterms®2000年版和2010年版是使用最多的两个版本。最新版Incoterms®于2019年9月10日发布,⑦ 并于2020年1月1日正式生效。

实际上,国际贸易术语作为一种国际贸易惯例,本身并不是法律,这就引申出两层含义。首先,国际贸易术语不具有法律属性,亦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约束力。 这就要求贸易双方当事人要对国际贸易术语进行明确的选择和适用,将国际贸易术语以成文的方式列入国际贸易合同之中。其次,国际贸易术语不受“新法取代旧法”的约束。这意味着,Incoterms®2020的生效,并不导致之前任意版本的Incoterms®自动废止。相反,新版Incoterms®2020与之前任意版本的Incoterms®同时有效,供当事人双方形成合意后选择适用,且对买卖双方具有强制约束力。

国际贸易术语在实务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和作用(如图2所示)。首先,国际贸易术语的适用有利于提高买卖双方交易磋商的效率,促成合同的订立。国际贸易术语经过实践检验和打磨,已然成为贸易当事人双方都较为熟知的惯例,可以优化贸易协商的过程,促使交易达成。第二,国际贸易术语可以简化合同手续,明确双方权责。主要表现在每种贸易术语对交货地点、风险的转移时间、费用的承担和买卖双方的义务范围都进行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因而有利于优化流程,简化手续,让权责更明确。第三,国际贸易术语有利于价格核算,解决当事人的纷争。以贸易术语FOB(Free on 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模式为例,“USD 1000.00 per MT FOB Singapore”的含义为:在FOB模式下,装运港在新加坡,风险自装运港安全装船由卖方转移给买方,该货物每吨价格为1000美元。

由此可见,国际贸易术语就是用简短精炼的表述,明确涵盖有关货物的价格信息、交货地点、风险转移时间、费用谁承担和买卖双方各自的义务。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货物买卖,仅指有形物买卖,诸如知识产权、软件技术等无形物的交易均不在此范畴之内。
图2 国际贸易术语的功能作用

二、Incoterms®2020版较2010版的主要变化

整体而言,Incoterms®2020延续了Incoterms®2010的体系和框架,即按照运输方式的不同,将11种贸易术语分为适用水上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和可适用任何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详见图3)。适用水上(海运及内河)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有4种,主要为FAS、FOB、CFR、CIF;可适用任意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则有7种,分别系EXW、FCA、CPT、CIP、DAP、DPU、DDP。 
图3 Incoterms®最近三版贸易术语对比

根据国际商会(ICC)官网 公布的文件——Incoterms®2020文件内容,归纳来看,Incoterms®2020的修改内容主要集中在对个别术语的细节改进,使国际贸易术语更具操作性和实用性。具体的修改内容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DPU替换掉DAT,卸货义务更明确 

Incoterms®2020在贸易术语中删除了Incoterms®2010的DAT(运输终端交货),新设DPU(卸货地交货)。DPU(卸货地交货)取代DAT(运输终端交货)模式,旨在将交货地点由“运输终端”更科学地定位于“卸货地”,也即要在卸货地卸货清点完毕之后,卖方交货义务才算完成,这样就使卸货义务更加明确。

(二)CIP险别提高,由最低险提高到最高险 

在Incoterms®2010 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和CIP(运费、保险费付至)术语下,若买卖双方就保险级别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仅须投保最低级别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即“平安险”)。但新版Incoterms®2020则将CIP术语模式下的保险级别由最低险提高到了最高险(即“一切险”,不包括除外责任)。提请各位注意的是,险别的提高只针对CIP术语,故CIF仍然适用投保最低险——平安险。

(三)FAC术语下,新增买方可同意承运人签发提单机制 

在Incoterms®2010版下,FCA(货交承运人)术语模式中,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第一承运人,并办理完成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这也就意味着,卖方在货物“装船前”即宣告完成了法律意义上的交货义务,将货物交给了买方。这种情况就会导致卖方在完成交付货物义务时,无法从承运人处收取提单的尴尬局面的发生。考虑到这一市场实际情况和贸易需求,Incoterms®2020在FCA术语中就提单问题,创造性地引入了新的附加机制。根据该附加机制,若买卖双方达成合意,则买方可以同意其指定的承运人在装货后向卖方签发已装船提单,然后由卖方向买方做出交单动作。这就避免了卖方无法拿到已装船提单的情形,符合银行在信用证项下的单证相符的要求,使国际货物贸易链的运作逻辑更加缜密、周延。

(四)FCA、DAP、DPU、DDP模式下,双方可自定义运输方式 

在Incoterms®2010中,当双方当事人采用FCA、DAP、DPU和DPP术语进行贸易时,买卖双方之间的货物运输要由第三方承运。新版Incoterms®2020则赋予买卖双方选择自定义运输方式的权利,即除选择第三方承运之外,买卖双方还可以使用自有运输工具。例如,某国际贸易公司作为卖方有自己的物流线、承运团队和货船等运输工具,那么只要双方当事人选择2020版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项下的FCA、DAP、DPU和DPP术语任一模式,若买方同意,那么卖方便可以自己来进行承运,不用委托第三方负责运输。

(五)将安保费用纳入运输费用 

货物因故存储在仓库或码头,期间产生的安保费用该由谁承担,是实务中的一大难题。然而,Incoterms®2010并未就此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面对这一领域的“空白”现状,Incoterms®2020给予正面回应。按照新行规则,安保费将纳入运输费用,即谁来承担运输责任的,将承担相应的安保费用。 该项规则贴合实践,解决了国际货物买卖安保费的归责困难。面对当前国际贸易领域货物安全问题的困扰,ICC给予高度关注并适时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充分体现Incoterms®2020的实用性。

三、适用《Incoterms®2020》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由于Incoterms®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采用,在明确买卖双方的货物价格组成和交货方面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上发挥着积极作用,因此在适用Incoterms®2020时应特别注意以下法律问题:

(一)新旧版本同时有效,可选择适用 

首先,Incoterms®属于国际贸易惯例,不具有强制性,因此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任意版本的贸易术语。展开来説,国际商事交易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文选择接受某一国际贸易术语,亦可以在合同中合意规定排除或禁止某一国际贸易术语的适用,因此当事人具有较大的自主选择权以及最终决定权。但是,该组贸易术语一经认可和选择适用,并明文记载于国际贸易合同之中,贸易合同便赋予该组贸易术语强制约束力,任意合同方若违背该贸易术语项下对责任和义务的规定,另一方便有权进行追偿。 另,由于不同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具有明显的区别,因此在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选用的贸易术语名称、版本和年份。 例如,采用《Incoterms®2000》FOB Shanghai,则要明确署名2000这一版本属性。

最近三版Incoterms®共提供16种不同类型的贸易术语,每种贸易术语的交货地点、风险转移点、进出口报关主体和运输方式都不尽相同。因此,本文将其中实用性较强的术语绘制成图表(见下图4),以期读者对每种类型的贸易术语有更直观的对比理解。16种贸易术语中,由于DAT(运输终端交货)在使用中易出现理解偏差,时而产生歧义以致于商事纠纷不断(Incoterms®2020已经予以删除),故此处不作列明。
图4 Incoterms®15种贸易术语对比表

(二)三大贸易术语FOB、CFR、CIF的适用问题 

FOB、CFR、CIF系当今全球使用频率最高的三种贸易术语,均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且交货点和风险转移界限保持相同,但卖方要承担的费用和义务不同。详见下图:
图5 三大贸易术语对比

1. FOB适用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FOB,英文全称是Free on Board,中文意思是装运港船上交货。FOB术语适用于水上运输,包括海运及内河运输。在使用时,通常表述为“FOB+装运港名称”,例如“FOB ShenZhen”,意为装运港为深圳,采用装运港船上交货模式。这种模式下,出口方要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规定的装运港港口,交到货物进口方指定的船上,即完成交货义务。

因FOB术语下货物的交货地点在装运港的轮船上,故以往风险转移界限为“越过船舷”,但该表述已经不大符合实践。2010年版Incoterms®的一大变革便是取消了“船舷”的概念,取而代之的是“装运港安全装船”风险转移的概念,即要求将货物安全装在船舶的甲板上,风险才从卖方转移给买方,此举用以解决货物在跨过船舷时出现灭失或损毁的情形下,无法确定责任人的问题。

在费用划分上,卖方承担装船前的一切费用,买方承担装船后的一切费用。在义务责任上,卖方要承担备货的义务(备货后立即通知)、办理出口手续、装船(装船后立即通知)和提供交货凭证的义务;而买方则应该承担支付价款、办理进口手续、租船订舱(租船订舱后立即通知)并支付运费,以及投保、支付保险费的义务。FOB模式下双方风险和费用示意图如图6所示。
图6 FOB术语下双方风险和费用示意图

FOB在适用时,有两个较为常见的实务问题亟待解决。一是确保船货衔接的问题。船货衔接问题,实则是买卖双方的义务在时间上有无恰当接连的问题,通常有以下两种具体表现形式:买方船只抵达港口而卖方却未备妥货物,亦或是,卖方备妥货物后,买方却未及时派船装货。针对前述船货衔接不当的问题,责任分配通常如下:当买方船只按时到达装运港,而卖方却未备妥货物时,卖方要承担由此造成的空舱费和滞期费;如若卖方已经备齐货物,而买方却延迟派船,那么买方要向卖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仓储费。因此,秉着节约成本、顺利履约的精神,买卖双方都有责任和义务妥善做好船货衔接的工作。除此之外,为做好船货衔接工作,双方所承担的通知义务也至关重要。具体来看,在备货备妥时、租船订舱时和货物装船时,有关主体都要非常及时地发出货妥通知、派船通知和装船通知。若一方通知义务未发出或未及时发出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则通知方要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二个实务问题是,FOB模式下卖方代办租船订舱未果的归责原则。FOB模式下,买方负责租船派船,偶尔委托卖方代办租船订舱事务。因出口商(卖方)代办租船订舱而未能租到船的,出口商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进口商(买方)无权追责。

2.CFR适用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CFR,英文全称是Cost and Freight,中文名称为成本加运费。其含义为卖方在装运港船上完成交货任务后,还须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运输费用。CFR模式下,交货点在装运港轮船上。风险以装运港装船为转移界限。在费用划分问题上,卖方负责装船前的一切费用以及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买方则负责装船后除运费之外的所有费用。在义务划分上,卖方承担备货义务(备货后立即通知)、办理出口手续、租船订舱、支付运费、装船(装船后立即通知)和提供交货凭证、运输单据的义务;而买方则应该承担支付价款、办理进口手续,以及投保、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CFR模式下双方风险和费用示意图如图7所示。

图7 CFR术语下双方风险和费用示意图
在适用CFR模式时,需要格外注意三个法律风险点:第一,卖方装船后必须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由于CFR术语中,卖方承担租船订舱和支付运费的义务,但不承担投保义务,故卖方必须在装船后立即通知买方(Shipping Advice),知会买方及时办理保险。若卖方未发出装船通知或延迟发出装船通知,货物却在运输途中发生事故,买方则有权向卖方索偿,卖方须承担相应损失。第二,卖方不承担把货物安全运到目的港的义务。虽然CFR模式下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安排装运,但卖方风险仅限于货物交付至装运港轮船之前,货物的风险自转运港交货后便转移给买方。因此,买方要及时为货物投保,货物的在途风险便由买方所投的保险全程负责。 第三,双方当事人需要格外注意CFR在费用上的划分问题。CFR模式下,卖方仅承担货物装船前的一切成本费用,以及承运人从装运港到目的港产生的正常运费,装船之后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买方承担,卖方概不负责。

3. CIF适用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CIF,英文全称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中文名称为成本、保险费加运费。顾名思义,卖方要在装运港船上完成交货,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运费,除此之外,还须办理保险手续并承担保险费用。可见,CIF相当于在CFR基础上,给卖方又增加了投保的义务。根据国际商会的建议,双方选用CIF贸易术语时应明确写在合同中。对CIF模式的具体分析如下:CIF的交货点在装运港轮船上。风险自货物在装运港安全装船为转移界限。费用划分上,卖方要承担装船前的一切成本、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和货物的保险费;而买方则应承担在装船之后除去运费和保险费之外的其他所有费用。在义务划分上,卖方要承担备货义务(备货后立即通知)、办理出口手续、租船订舱、支付运费、装船(装船后立即通知)、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和提供交货凭证、运输单据的义务;而买方则应该承担支付价款、办理进口手续的义务。CIF模式下双方风险和费用示意图如图8所示。

图8 CIF术语下双方风险和费用示意图

适用CIF术语时,也有三点法律问题需要审慎对待。首先,CIF的保险问题。新版Incoterms®2020对CIF术语中卖方的保险义务未作修改,仍维持现状,即在合同双方未作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卖方仅有投保最低险(即平安险)的义务。虽然CIF设置了最低险的兜底规定,但在贸易实务中,买卖双方通常会提高合同保险条款的保险条件。若双方就投保的险别、金额另有约定,则应在合同中明示,以产生约束力。需要强调的是,卖方办理保险属于代办代买,卖方负责投保并支付保险费。投保之后,货物在途中一旦发生损毁,后续保险索赔等事宜仍然由买方负责。 这点符合风险自装运港交货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这一规定的内在逻辑。

其次,CIF的卖方租船订舱、支付运费义务为惯常标准。也就是说,虽然卖方具有租船订舱的强制义务,但是买方不得就船舶的国籍、船型、船龄、船级等属性作出特别指定,卖方租船使用惯使航线及普通船舶类型即可。但是,如果买卖双方就租船订舱问题中的特殊条件达成合意,则应当以条款的形式在合同中固化。

第三,尽量在不改变CIF合同性质的情况下,充分预判其他风险的发生。实务中,一些国际贸易合同在采用CIF术语时,会在合同中增加“必须于某年某月某日到货”条款。面对这类限制性条款需要格外谨慎。因为,在CIF合同中增添“到货期限”这一限制性规定,必然导致合同的装运属性升级为严格的到达属性,卖方会因“到货期限”限制处于不利地位。 

综上所述,Incoterms®2020已经正式出台,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旧版Incoterms®的基础上多了2020年版的选择。虽然2020年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并无大幅改动,但基于国际贸易合同订立的严谨性和规范性,对其中几点变化还是要明确掌握和谨慎适用。在适用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适用哪一版本的何种术语,以赋予该国际贸易惯例强制约束力,并明确双方的费用承担、风险转移、法律义务。另外,买卖双方都要在充分理解相关贸易术语的基础上,注意该贸易术语适用时的法律风险点,并对其他风险进行预估、研判。Incoterms®2020修订效果会最终如何,市场和时间会给出最终检验结果。

1


 注  释 

[1] 赵蕾,郭红蕾:《进出口贸易实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4,第36页。

[2] 美国商会、美国进口商协会、美国对外贸易协会等于1990年进行了再次修订。

[3] Incoterms一词是“国际商业术语(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的合成词,已经被ICC注册成为商标。

[4] 国际商会(ICC)是全球最重要的民间经贸组织,以服务全球商业为宗旨,成立于1919年,总部设在巴黎。ICC下设12个专业委员会和2000多名专家,负责制定国际商业领域的规则和管理,例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2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等。

[5] 匡增杰,《浅析<Incoterms®2010>的新变化及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对外经贸实务》2011年第8期,第62页。

[6] 自1990年起,国际商会(ICC)决定每10年修订一次《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适应国际贸易实践发展的需要。

[7] 2020年版Incoterms®发布于2019年9月10日,该日也是国际商会(ICC)成立100周年之际。

[8] 参见陈勇、吴明:《试论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载《深圳大学学报》1998年第3期,第26页。

[9] 参见王淑敏:《<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销售合同公约>货物风险转移原则的牵连性与独立性》载《法学杂志》2012年第8期,第87页。

[10] 国际商会官网网址:https:///

[11] 参见杨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新旧版比较》,载《中国外汇》2019年第11期,第67页。

[12] 参见张丽芳:《<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主要修订解读》,载《对外经贸》2020年第1期,第46页。

[13] 参见袁松:《新版贸易术语使用规则INCOTERMS®2020的变化解析》,载《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20年第3期,第48页。

[14] INTRODUCTION,INCOTERMS®2020,第3页,第11款。

[15] 参见邵景春:《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评析——兼论正确使用国际贸易术语》,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1年第4期,第104页。

[16] RULES FOR SEA AND INLAND WATERWAY TRANSPORT,FOB,INCOTERMS®2020,第103页。

[17] 参见王淑敏:《<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销售合同公约>货物风险转移原则的牵连性与独立性》,载《法学杂志》2012年第8期,第88页。该文中,作者对“越过船舷风险转移原则的演变”进行了详细论述。由于篇幅原因,本文对于不作展开介绍。

[18] 参见张丽芳:《<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主要修订解读》,载《对外经贸》2020年第1期,第45页。

[19] 参见王淑敏:《Incoterms®2010:自由穿梭于国际贸易与运输之间的新规则》,载《中国海商法年刊》2011年第1期,第109页。

[20] RULES FOR SEA AND INLAND WATERWAY TRANSPORT,CFR,INCOTERMS®2020,第113页。

[21] 参见杨峰:《国际贸易术语变化下谈货物运输中保险的运用》,载《商场现代化》2020年第2期,第61页。

[22] INTRODUCTION,INCOTERMS®2020,第3页。

[23] RULES FOR SEA AND INLAND WATERWAY TRANSPORT,CIF,INCOTERMS®2020,第123页。

[24] 参见周凌轲、黄颖、王璞玉:《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的修订内容、修订目的和企业应对策略》,载《物流工程与管理》,2020年第1期,第119页。

[25] 参见赵静敏:《探析新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20)》,载《对外经贸》2020年第5期,第24页。

[26] 除此种情形外,对于其他会导致贸易术语合同性质发生变化的事项,国际商会都一直持有谨慎态度。例如,在贸易术语后面增加词语的情形(如“FOBstowed”).针对此种情况,有学者表示,“在CIF术语后增字,甚至只增一个字母,有时候会发生意想不到的结果,使合同性质可能改变,并可能使法院根本否定合同的CIF性质。”参见张庆麟、卫东亮:《评INCOTERMS的最新修订及其对国际贸易统一法的影响》,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2期,第145页。


(作者:王碧宇  白纹娜)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