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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未按照规定实施《GMP》、《GSP》、《GLP》、《GCP》。 - 执法依据 -...

 海 纳 百 川 2010-09-26
(005)未按照规定实施《GMP》、《GSP》、《GLP》、《GCP》。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九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2.《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项第5分项.处罚:药品生产企业不符合药品GMP要求的限期整改或撤销药品GMP认证证书;未按规定实施药品GMP的药品生产企业,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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