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程序 申请与受理
申请与受理,是指商品房预售人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审批机关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及提交的相应资料、证件、证明等进行审查验证,并决定是否受理其申请、收件立案的过程。
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地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关具体事项可以委托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
一、查验并收取申报资料
(一)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新办)的,应收取:
1、收取预售人填写的栏目齐全、字迹清楚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登记申请审批表》;
2、《工商营业执照》(查验原件,收复印件)、《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3、《土地出让合同》(查验原件,收复印件)、土地权属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查验原件,收复印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5、《商品房预售方案》(原件)、《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原件);
6、在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开设的预售资金监管帐户证明(查验原件,收复印件)、《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原件);
7、涉及房屋拆迁的,应收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查验原件,收复印件)、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一次性安置完毕的证明或经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拆迁还房预安置方案》(原件);
8、涉及联建开发的(联建各方均应为土地使用权人),应收取联建双方签订的《联建合同》(原件);
9、《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原件)、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10、规划总平面图(查验原件,收复印件),非住宅部分应收取经规划部门盖章的分层平面图;
11、属小区项目的,收取经测绘部门测绘的房地合一的宗地图。
申请的项目属经济适用住房的,还应收取:
1、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资格批准文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2、物价部门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通知》(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二)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的,应收取:
1、收取预售人填写的栏目齐全、字迹清楚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登记申请审批表》;
2、已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属预售人名称变更的,收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更名通知书(查验原件,收复印件)和已变更名称的土地权属证书(原件、复印件);
4、属项目名称变更的,收取有权机关同意其名称变更的更名批文(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5、属预售面积变更的,收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变更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变更)》(原件),测绘报告书应就变更的具体内容进行说明;
6、楼层、户型、用途、结构变更的,收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变更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变更)》(原件),测绘报告书应就变更的具体内容进行说明;
7、属预售期限变更的,收取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其竣工期限变更的证明(原件);
8、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监理公司变更的,收取与原监管银行、监理公司签订的解除资金监管协议(原件),与新监管银行、监理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原件);
9、联建各方分房面积和部位发生变更的,收取联建各方签定的变更后新的《联建合同》(原件)。
二、查验收取资料
受理人应认真检查申请人填写的表格和提交的资料,对漏报漏填、印章不齐、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但受理人应向申请人一次告知应该补正的资料。
三、办理收件手续
(一)受理人清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后装入卷宗,并按收取的资料开具业务受理单。业务受理单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受理日期、联系人名称、申请资料名称、件数、收件日期、收件人姓名等内容。业务受理单一式两份,一份申请人收执、一份归入卷宗存档。
(二)受理人将清点后的卷宗传递给承办部门,并在收件登记簿上做好传递记载。
(三)市国土房管局直接受理的,应按照《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6]374号)的规定办理。
本篇文章来源于中国地产商 原文链接:http://www./main/2008-02/660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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