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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土地抵押项目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重庆市政府网

 英子0429 2017-01-05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土地抵押项目办理

商品房预售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2015〕270号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主城区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

根据《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就土地抵押项目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项目申请预售许可,拟预售商品房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权的,经抵押权人同意申请预售许可且符合条件的,可予办理预售许可证。

二、土地抵押项目申请预售许可并对外销售的,按“申请办理预售许可―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解除土地抵押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房屋销售”的程序办理。具体规定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持以下要件,申请办理预售许可。

1、土地抵押权人同意申请预售许可证明及承诺书(格式见附件1);

2、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承诺书(见附件2);

3、《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国土房管部门应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在预售许可证正、副本备注栏注明:“本预售许可证记载房屋所对应土地已抵押给               (填写土地抵押权人名称),对外销售前应先行办理房屋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和解除土地抵押登记,并征得在建工程抵押权人同意”。

(二)开发企业和土地抵押权人持预售许可证及其他规定要件,向房屋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开发企业和土地抵押权人按照《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收件须知(试行)〉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办发〔2008〕53号)规定,向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预售房屋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开发企业和土地抵押权人应就该预售房屋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并可沿用或变更原整宗土地所担保的借款合同。

(三)开发企业和土地抵押权人向土地登记部门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范围内房屋所对应的土地抵押登记的解除手续。

预售许可范围内的房屋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后,开发企业和土地抵押权人向土地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整宗土地的抵押变更(或注销)登记,解除预售房屋所对应的土地抵押。

(四)开发企业和抵押权人共同就预售房屋所对应土地抵押解除情况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出具告知函(见附件3)。

(五)以上程序完成后,开发企业可按现行在建工程抵押项目的管理方式销售房屋。开发企业销售房屋的,应在销售现场公示在建工程抵押权人同意销售房屋的证明材料。

三、本通知规定的土地抵押项目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办理仅适用于存在唯一土地抵押权人的情形,包括已设定同一抵押权人顺位抵押登记的情形。

四、加强部门衔接和市场监管

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和土地登记部门应做好相关工作衔接,认真审查核实土地抵押变更(或注销)登记和预售许可信息,必要时应书面征询,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反馈。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要加强土地抵押项目办理预售许可后网上签约系统的管理,加强土地抵押项目预售房屋和在建工程抵押房屋的入市监管,对未征得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房屋严禁企业擅自销售,防止引发产权纠纷。对违反承诺、违规销售、违规使用预售资金、因不及时解押导致产权纠纷或不配合相关部门监管的,监管部门应责令整改并依法处理。

五、本通知已经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渝文审[2015]15号),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土地抵押项目抵押权人同意申请预售房屋证明及承诺书(样式)
            2.土地抵押项目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承诺书(样式)
            3.预售房屋所对应土地抵押解除情况告知函(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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