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郑州市自来水总公司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

 大城小贝 2010-10-21
郑州市自来水总公司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
来源: | 点击数:388 | 更新时间:2009-11-10


郑州市自来水总公司

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

 

一、盗用、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盗用、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经责令改正,立即改正,并赔偿损失,整改态度好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盗用、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经责令已改正,并赔偿损失,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非法所得一倍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盗用、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经责令改正,赔偿损失,但整改不到位,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非法所得二倍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盗用、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已造成危害后果和不可弥补的损失的。

(2)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非法所得三倍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单位或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盗用、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二、擅自将自备水管道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通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首次擅自将自备水管道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通后,经责令改正,并赔偿损失,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将自备水管道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通后,经责令已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四千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将自备水管道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通后,经责令改正,但整改不到位,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九千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将自备水管道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通后,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万四千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将自备水管道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通后,已造成危害后果和不可弥补的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二万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单位或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擅自将自备水管道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通的,处以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经责令改正,并赔偿损失,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事故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经责令已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事故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千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经责令改正,但整改不到位,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事故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万二千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事故的。

罚款基准:罚款二万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造成危害后果和事故的。

罚款基准:罚款三万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单位或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四)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城市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城市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经责令改正,并赔偿损失,未造成事故和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二千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城市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经责令改正,但整改不到位,尚未造成事故和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三千五百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城市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造成事故和损失的;

(2)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千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单位或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五)在城市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拆除、改装、迁移或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拆除、改装、迁移或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经责令改正,并赔偿损失,未造成事故和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千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拆除、改装、迁移或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经责令改正,赔偿损失,但整改不到位,尚未造成事故和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三千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擅自拆除、改装、迁移或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造成事故和损失的;

(2)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千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单位或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六)擅自拆除、改装、迁移或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安装二次供水设施或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直接连通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安装二次供水设施或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直接连通,经责令改正,赔偿损失,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事故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千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安装二次供水设施或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直接连通,经责令改正,赔偿损失,但整改不到位,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事故的。

罚款基准:罚款七千五百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擅自安装二次供水设施或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直接连通,造成危害后果和事故的;

(2)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万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单位或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七)擅自安装二次供水设施或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直接连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二次供水设施未按规定时间蓄水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二次供水设施未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时间蓄水,经责令改正,未影响用水和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二千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二次供水设施未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时间蓄水,经责令改正,但整改不到位,尚未影响用水和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三千五百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二次供水设施未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时间蓄水,影响用水和造成危害后果的;

(2)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千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单位或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八)二次供水设施未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时间蓄水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八、修建建(构)筑物、施工作业、堆放物料等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修建建(构)筑物、施工作业、堆放物料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经责令改正,未造成事故和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百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修建建(构)筑物、施工作业、堆放物料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经责令改正,但整改不到位,尚未造成事故和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千五百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修建建(构)筑物、施工作业、堆放物料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造成事故和损失的。

(2)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罚款三千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单位或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九)修建建(构)筑物、施工作业、堆放物料等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九、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专用配电线路上搭接其他用电线路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城市公共供水专用配电线路上擅自搭接其他用电线路,经责令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和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三百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城市公共供水专用配电线路上擅自搭接其他用电线路,经责令改正,但整改不到位,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和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千二百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城市公共供水专用配电线路上擅自搭接其他用电线路,造成危害后果和损失的;

(2)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罚款二千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单位或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十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专用配电线路上搭接其他用电线路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十、非火警擅自动用城市公共消火栓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火警擅自动用城市公共消火栓,经责令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和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百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火警擅自动用城市公共消火栓,经责令改正,但整改不到位,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和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三千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非火警擅自动用城市公共消火栓,造成危害后果和损失的;

(2)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千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火警擅自动用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由市城市供水单位责令改正、追缴水费,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