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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行为规范如同法规

 传统文化网站 2010-10-31

【原文】孔子谓季氏1,“八佾2舞於庭,是可忍也,孰3不可忍也?”

【译文】孔子谈到季孙氏时,说:“八个佾的祭祀队伍舞蹈于庭院中,是可以忍受的吗?这是谁都不可以忍受的。”

【说明】通过前面《学而》、《为政》二章中孔子对“礼”的描述,我们基本上可以理解了“礼”的意义。“礼”就是礼法、礼节、社会等级的典章制度;规定社会行为的规范、传统习惯之意。实际上,这个“礼”字包含有很多意义,包括我们施行的法律也在其中。也就是说,我们每个人的礼貌行为,言谈举止,是不是符合社会规范的,是不是符合传统习俗的,是不是符合典章制度的,要看其“得体”“不得体”。季孙氏“不得体”的行为,违反了这个社会的行为规范,也违反了这个社会的典章制度,以及传统习俗。以他的身份地位,他只能安排四佾的祭祀仪式舞蹈,但他却安排了八佾舞,这显然就违反了“礼”。所以孔子认为这是不可忍受的。

同样,我们现代人在理解“礼”时,不能狭义地理解为仅仅是礼貌、礼仪行为;因为,如果仅是外表上具备了得体的礼貌行为,那必然导致虚伪的产生。因此,一个人的外在表达形式应该与其内在本性相关联(义),或者至少是他的意向真诚时应该如此。要明白地传达某人对他人的态度是什么,也并非总是可以的。因为,无论你想要表达什么,都必须有得体的行为模式。不同民族、不同风俗习惯、不同的社会习俗、不同的家庭教养、不同的身份地位,使人有着不同的表达形式。因此,规范及适度节制“礼”的行为模式,无疑是正确的。一旦这种“礼”的行为模式被社会所认可,每个人都可以据此来表达自己的意愿,而不致被人误解。因为在这个人类的社会中,各种各样的人际关系有着错综复杂的各种因素,而“礼”的社会行为规范可以使人不致于昏头转向,会让人有一个基本的价值取向。因此,正确地认识某个人的行为是否得体,乃是约定俗成的社会行为规范以及国家制定的典章制度存在的必要。孔子之倡“礼”,从实质上来说,乃是倡导用典章制度、社会行为规范、传统习俗等来约束人们的社会行为,使人们不致于越“礼”,僭“礼”,从而不会犯错、犯罪。因此,孔子的“礼治”实际上就是“法制”。后来之所以出现“法家”,乃是后人没有真正认识到“礼”的内在含义,只是认为“礼”仅仅就是礼貌行为、礼仪制度,片面地理解了“礼”的内涵。我们现在提倡“精神文明”,不仅是指人的精神上要具有文明,实质上是要求我们每个人都必须具有“得体”的社会文明行为,也就是要遵守一定的社会行为规范以及国家制定的典章制度。如果我们不遵守现代的社会行为规范和国家制定的典章制度,也就是违法、犯法了。譬如,在大街上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一般认为这是不文明行为,不礼貌行为,实际上这种行为就是违反了城市卫生管理法规,就是违法。所以,季孙氏的行为,如果放在现代社会,肯定就是违法行为。所以,“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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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1.季氏:即季孙氏,此指季平子,鲁国大夫,此时把持鲁国的国政,代鲁国国君主持祭祀。

2.佾:(yi义)《礼记·祭统》:“八佾以舞大夏。”《谷梁传》:“舞夏公六佾、侯四佾。”《广雅》:“佾,列也。”《说文新附》:“佾,舞行列也。”这里用指为古代舞蹈奏乐的行列,其八个人为一行,就叫一佾。八佾是八行共六十四人,按周礼天子才能用八佾,诸侯用六佾,大夫用四佾,士用二佾。因鲁国国君是周公后代,周公曾有功于周王室,为报答周公之德,周成王赐给鲁国用天子之礼乐祭祀的特殊待遇。

3.孰:(shu熟)疑问代词,表示“谁”、“哪个”、“何”之意。《老子·四十四章》:“名与身孰亲?身与货孰多?”《论语·公冶长》:“女与回也孰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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