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
1、第六条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2、第九条 企业销售①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②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 ④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第十二条 ③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总结:
1、只要签订了预售合同就属于销售收入,因此可以作为三项费用的扣除基数。增加三项费用的扣除基数
2、完工年度,以前年度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结转而来的销售收入,不能再次作为三项费用扣除基数。
签订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销售收入-------------未完工产品收入、完工产品收入。
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的范围
(一)预收账款贷方发生额(常规科目)
①发票领购簿及发票收据; ②网上备案合同; ③纸质合同; ④销售台账(明细表); ⑤预收账款账 ;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二)定金、订金、保证金、诚意金(其他应付款二级科目)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1)2008年以前,因为税法有预售收入的概念,所有的预收款项均作为预售收入,因此定金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也是税务机关检查重点。
(2)2008年以后,如果收取的定金跨越年度,由于没有签订预售合同,因此在收取定金当年,要作为预收款项,不作为收入处理,并入以后年度的销售收入或营业外收入。
例外:大地税函【2009】77号文件第三条(违反上位法)
十八、问:对于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预收定金,应如何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此项规定所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因此,预收定金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的当天。 (4)完工开发产品收取的定金是否确认为完工销售收入?(青国税发【2010】9号文件第五条第四款。
对于完工开发产品,如果未签合同仅交付定金的,不符合销售收入实现的条件,预收的定金不需结转为完工产品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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