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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工同酬原则是协调劳动关系重要手段

 不咬人的蚊子 2010-11-18

同工同酬原则是协调劳动关系重要手段

http://www.sina.com.cn 20071017 上海国资

 

  梁智/

 

  同工同酬原则在今后的工资法的立法中也会被列为重点研究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是侧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社会法体系中一部十分重要的法律,其中多处规定了同工同酬原则。同工同酬原则,是指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并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同等地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同工同酬原则,实际上是赋予了劳动者一柄维权利剑,是劳动合同法法定的公平原则的一种延伸。

 

  不断深入扩展的同工同酬原则

 

  其实,同工同酬原则不是劳动合同法的独创。

 

  同工同酬原则,最早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原则之一。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虽然这里只是规定了男性和女性劳动者之间应当遵循同工同酬原则,但它却是劳动法律系统规定同工同酬原则的法律基石。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这是在工资分配过程中的同工同酬原则的具体应用。在这里,不是单纯强调男女间的同工同酬,而是按劳分配过程中都应同工同酬。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九条规定:“在企业全面建立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原合同制工人与本企业内的原固定工应享受同等待遇。”这是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叶,我国打破“铁饭碗”,在全国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合同制劳动者与固定工的待遇问题上该原则的具体应用。

 

  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更明确指出:“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这也是在上述时期,推行劳动合同制度时,对临时工与固定工平等享有的权利方面同工同酬原则更广泛的应用。

 

  从宪法规定对男女职工实行同工同酬,到劳动法在工资分配上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直到劳动行政部门对合同工、临时工与固定工的待遇、权利上规定要平等、同工同酬,这些同工同酬原则适用变化的流线上,可以看出,同工同酬原则适用的对象、范围更加广泛。而劳动合同法更是规定在实际用工之后、劳动合同订立之前,就适用同工同酬原则;当出现了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协商也不能解决争议集体劳动合同又没有对劳动报酬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原则;而对于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获得劳动报酬权利也同样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至于对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劳动合同法也是规定了要适用同工同酬原则进行处理。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把在劳动关系建立之后、劳务派遣用工过程中以及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用其他标准无法救济的有关劳动者劳动报酬方面的问题,都用同工同酬原则作为最低的标准、法律救济的底线。

 

  同工同酬原则是劳动者维权利剑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者之所以将同工同酬原则广泛确立于劳动关系建立、劳务派遣以及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是因为在劳动法施行的这十几年里,随着我们国家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我们整个社会的飞速发展,随着劳动关系的不断变化,出现了一些劳动法立法时所无法预料的情况。

 

  譬如,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劳动用工成本单独追求单方的利益,不惜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他们有的不与劳动者明确约定劳动报酬,有的干脆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还有的利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盘剥劳动者应该获得的劳动报酬的情况时有发生。我们知道,法律的功能之一,就是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社会问题的。从这一点上来讲,劳动合同法大量地规定和使用同工同酬的原则,就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了。

 

  劳动合同法与其他劳动法律体系的法律一样,都属于社会法系列,都具有侧重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立法取向。但它更是突出地表现出保护劳动者——这一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特征。同工同酬原则在劳动合同法中就是重点保护劳动者的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合同法不仅要求不能“无偿”使用劳动力,拖欠、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同时还要求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要具有合理性、合法性、平等性和公平性。

 

  然而,劳动者在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并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情况下,得到同等的劳动报酬,不仅仅是其依法享有的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而且还关乎到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平等就业的权利。

 

  用人单位没有给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就是对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侵犯。最近出台的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第三十一条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同时该法第六十二条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规定就是要求不能随意剥夺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这也正是同工同酬原则在劳动力就业中的具体体现。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官员最近也表示,工资分配应按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原则在今后的工资法的立法中也会被列为重点研究的内容。

 

  这些都表明:同工同酬原则非常重要,它已经成为协调劳动关系、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手段。试想,劳动者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并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而没有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就会感到不公平。这样,就会产生不满、对立情绪,就会加剧劳动关系的恶化,就会引发更多的劳动争议??由此,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无从谈起,劳动关系就不能和谐,社会的稳定、和谐又怎么能够实现。

笔者认为,要保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协调好劳动关系,进而完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就要认识到同工同酬原则的重要性,全社会就都要应该认真学习、领会劳动合同法;在转变固有观念的基础上,就要树立起劳动者、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理念;并且执行好劳动合同法、贯彻好同工同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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