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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到危险物品肇事罪...

 昵称4675050 2010-11-18

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到危险物品肇事罪

开启案例 2009-10-22 22:11:02 阅读62 评论0   字号: 订阅

 

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到危险物品肇事罪

         —— 3·29液氯泄漏案辩护纪实

 

一、引言

公元2005年3月29日在江苏省淮安市发生了一起中国历史上最严重的液氯泄漏事故,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特别重大,有关部门将该案简称为淮安“3.29”液氯泄漏案。该案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关注,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也对事件做出报道,案件由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和刑一庭庭长组成的合议庭审理,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亲自担纲公诉人。淮安中院于2006年3月8日对本案公开宣判情况,被中央电视台及其他各大新闻媒体纷纷报道,《人民法院报》于2006年3月15日以头版位置对该案的一审情况进行了详细报道。

                 二、案件回放

2005年山东科迪危险货物运输中心员工康某、王某受公司指派驾驶鲁H00099号槽罐车从山东临沂市托运液氯到江苏中山石化有限公司。在临沂市沂州化工有限公司,本来核载量只有15吨的槽罐车充装了40.44吨液氯。晚18时40分,由康某驾车、王某押车,沿京沪高速公路行至沂淮路段103km+525m处时,该车左前轮使用的报废轮胎突然爆裂,致使车辆方向失控撞毁中间隔离护栏并冲入对面的上行车道,槽罐车与牵引车脱离后向左侧翻在道路上。不幸的是,事发时,上行车道有辆半挂车正常向北行驶,该车紧急避让鲁H00099号槽罐车没有成功,半挂车的左侧与侧翻的鲁H00099号槽罐车的顶部碰刮,致使槽罐车的顶部的液相阀和气相阀阀门被撞脱落。罐内液氯大量泄漏,半挂车冲下护坡。康某、王某顿时吓傻了眼,连夜逃到南京。第二天迫于法律的强大压力,二人向公安机关自首。

氯气的大量泄漏到现场周边的淮阴区、涟水县,由于液氯属于剧毒化学品,所以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事故现场及现场周边的淮安市淮阴区、涟水县发生群体性氯气中毒,其中马建军、张周氏、杨秀英等29人死亡,马宇、王凯、严海浪、冯梅英等400余人住院治疗,陈兵等1800余人到医院门诊留治,10000余名村民被迫疏散转移,并造成数千头(只)家畜、家禽死亡,大面积农作物绝收或受损,大量树木、鱼塘和村民的食用粮、家用电器等物品受污染、腐蚀,事后据淮安市政府有关部门统计此次事故造成的巨额经济损失达2000余万。

           三、律师办案过程

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立即开展了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经调查公安机关认为该起事故涉嫌构成依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114条、第115条有关规定,依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也就是说,如果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出了这么大事故,远远远超出康某和王某的想象,两人不知所措,在附近的田地里待了三个多小时后才仓惶逃窜。事发后相关责任人远达石化公司的总经理马建国,山东省济宁市科迪危险化学货物运输中心的郜忠伟、荣宗太,山东省临沂市沂州化工厂的朱平书、刘超相继被警方控制。

就在这种情况下,黄清志律师接受了当事人康某家属的委托作为康某的辩护律师。黄律师马上去了看守所,会见了康某,了解当事人涉嫌的罪名和有关情况。在看守所里,这个不满三十岁的年轻人已经形容憔悴、神情沮丧,对自己的未来非常失望。一场意外事故,死了那么多人,而这一切恰恰是他开车造成的。这样沉重的精神负担,再加上家里有嗷嗷待哺孩子和年迈的父母,对一个外出打工的农民工来讲,出了这样的事是足以摧毁他的神经的。黄律师对他说,我们是为你依法辩护的律师,你一定要相信我们,配合我们,实事求是是说明当时的情况。当时的康某的暗淡的眼神中露出热切的期望,他很朴实地说,我一定好好配合律师,说明当时的情况。于是黄律师抓住这个时机,反复询问他当时事故发生后干了什么。康某明确地说,当时自己吓坏了,但知道氯气的危害,打110和119报了警,然后等了三个多小时后,看到有许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来了就逃离了现场。结束会见后,黄律师认为这个细节相当重要,也是辩护的突破口,整个辩护就从这里开始。

但是这样的案件,仅有当事人的叙述还不够,黄律师又详细地了解的有关情况,初步认为康某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是危险物品肇事罪,因为案件性质争议的主要焦点是事故造成的后果是否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公安机关认为康某在明知危险品氯气泄露的情况下,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只是在田地观看了三小时后离开现场,存在对自己行为危害社会的间接故意。黄律师和其助理程兵经过仔细研究认为:事故发生后,康某和王某知道泄漏物品液氯的危害,康某和王某分别打了110和119报警,主观上没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故意。黄律师马上提出了相关的法律意见书,但公安机关没有采纳,仍然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然后黄律师和检察机关沟通,遗憾是公诉机关认为该案涉嫌罪名仍然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此同时,黄律师并没有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取证,由于报警电话是王某的手机号打的,电话清单成为本案最为关键的证据,而要查询王某的电话详单,必须有王某本人手机的密码。但王某当时没有律师并且王某家本非是本地人,同时王某所在单位的领导已被警方控制,和王某及其家人的联系不上。无奈之下,黄律师凭着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精神,黄律师和其助理程兵亲自跑到王某手机的开户地江苏省南京市。在南京市的大街小巷,黄律师和助理分头几乎问遍的几乎所有移动营业厅,说遍了无数好话,但营业员只有一句话:没有密码不能提供话单。跑了半天多时间,正当二人筋疲力尽,对此不报任何希望的情况下,黄清志律师突然想起自动查询机查询方式。黄律师抱着试试看的念头试着输入不同的密码来查询话单。在营业厅,黄律师在自动查询机前不断的输入不同的密码,时间一长,引来了众多人的观看。无奈黄律师和其助理分头行动,到不同营业厅分别试着查询。天道酬勤,在营业厅快下班的时候,黄律师碰巧输入的一组号码恰好是该手机的密码,话费清单上清楚地写明110和119的通话记录。拿到通话记录,黄律师悬在心头的一块大石头终于放下了,黄律师对更改罪名充满了信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6条规定,对于危险物品肇事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如果是危险物品肇事罪,最多只可以判处7年。从南京回来后,黄律师拿着充分的证据和公诉机关沟通,终于检察机关改变了自己的看法,将涉嫌罪名从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改成了起诉书中危险物品肇事罪。这意味者委托人涉嫌犯罪的量刑范围从死刑直接减少到最高七年,辩护起到了重大效果。

在本案处理长达近一年的时间里,黄清志律师和他助手为此案付出的极大的努力和精力,仅会见当事人就达八次之多,至于其他的调查走访,就是不计其数了。黄律师从众多卷宗中寻找线索,这起案件,由于涉及人员众多,询问笔录也很多,还有事故发生后整个救援情况的材料。黄律师认为,这样的案件辩护工作,不能只从被告人本身的行为考察,还应了解清楚案件后期的情况和事故后果的详细情况。于是,黄律师和其助手将自己淹没于浩瀚的卷宗文书中,日以继夜的工作,将全部与本案有关的事实材料整理成长达七十六页的详细证据目录,终于发现了有力的相关事实、辩护要点和辩护依据。

2006年初,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由于本案涉及社会影响面巨大,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邀请了当地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旁听了审判,同时邀请了电视台进行现场录像。在法庭上,黄律师与由检察长亲自担任公诉人的公诉方展开了精彩的辩论,双方列举了自己的证据,引用了相关法律条款,唇枪舌剑地展开了自己的理由。黄清志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从刑法中犯罪构成的经典理论出发,讲到作为严重后果之一的死亡29人这一事实的法律定性法理依据:要认定死亡29人是被告人康某的危害后果,必须从法律上证明这29人的死亡原因和被告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黄律师当场提出的令广大旁听席上惊愕的调查事实,本案存在着二次泄露事故,这29人并非都是康某的行为找出,公诉方没有提出29人死亡时间的鉴定结论,法院不能认定这29人的死亡和康某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然而令人遗憾是,法院最终没有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而只是从事件的盖然性出发,认定29人死亡和康某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但对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法院严格按照法律证据规则的规定,采纳辩护律师的由于公诉机关没有提供足以证明的相关证据,依法应不予认定的意见。

合议庭经认真研究控辩双方的不同意见,并广泛借鉴相关的判例,最终确定二被告人行为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康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被告人康某当庭表达了忏悔之情,在一审宣判后,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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