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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之研究 - 合肥王律.师的个人空间 - 法律博客 -2 Powered by...

 关妹 2010-11-20

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关系密切的人”与上述“特定关系人”在内涵上具有相同之处,均着眼于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不寻常的特殊关系,但细加分析,二者存在着明显的差别:1.范围不尽相同。刑法修正案(七)在同一条文中将“近亲属”与“关系密切的人”并列写明,因此,“关系密切的人”不包含近亲属;而“特定关系人”包括近亲属。2.侧重的内容有所不同。“关系密切的人”强调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联系紧密或来往比较频繁;而是否是“特定关系人”的关键在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共同利益关系,这种共同利益关系主要是指经济利益上的关系。3.是否是犯罪主体的情形不相同。“关系密切的人”是作为本罪的独立主体出现的;而“特定关系人”只有在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成为受贿罪的共犯,所以它只能以共犯而存在。4.犯罪形式及客观要素不同。“关系密切的人”以斡旋形式构成受贿犯罪,其为请托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而“特定关系人”构成共犯是基于直接受贿,为请托人谋取的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也包括不正当利益。5.刑罚处罚力度有所分别。刑法修正案(七)对“关系密切的人”构成本罪的法定刑,以数额大小或情节轻重为双重标准作了具体的规定;而“特定关系人”如果构成受贿罪共犯,只能依照贪污罪的刑罚规定进行处罚,情节轻重只在数额幅度内影响刑格升降,并非独立的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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