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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几个问题

 老兔和小兔 2010-11-30

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几个问题

 

 

【正文】  

钟税官:

    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32号,以下简称《通知》),咨询以下问题:

    一、 我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专事鞋业模具的生产。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7]115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模具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8]139号)均明确规定,仅列入名单的国有模具生产企业才可享受。而上述《通知》却未特别说明,这是否意味着该优惠政策现已“不分所有制”?

    二、《通知》第二条规定,模具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上述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即模具产品出口不能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

    三、“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具体办理的程序如何?

                                                                 陈光标

陈光标同志:

    上述《通知》第一条规定,自200111日至20021231日,对本通知附件所列144户专业模具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模具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返还70%的办法。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模具产品的研究开发。根据这一规定,只要是《通知》列举的模具生产企业,无论所有制形式为何种,均可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

    《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模具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上述先征后返增值税政策”,是指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模具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可依法办理出口退税,但不属于上述先征后返增值税政策的情况。关于出口退税,有两种办法可供选择使用,即先征后退办法和免抵退办法。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纳税人出口货物时,先视同内销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待办理完报关手续后,税务机关再将货物在以前生产流通环节所负担的税款连同在出口环节缴纳的税款一起退还给纳税人。这一办法在形式上类似于上述《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另外一种是免抵退办法,指对出口货物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的不同,分别采取免税、抵税和退税的办法。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从2002年起,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全面推行“免、抵、退”税政策,而不再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的具体办法,应按照《财政部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4]055号)执行。企业申请退付增值税的,由企业向纳税地的中企驻厂员机构提出申请(无中企驻厂员机构的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原始纳税凭证及复印件(纳税凭证复印件由纳税地中企驻厂员机构留存),经纳税地中企驻厂员机构核实报省级中企驻厂员机构审核后,批复纳税地中企驻厂员机构并抄送当地国库;纳税地中企驻厂员机构根据批复,按税种和财政体制规定的预算级次分别开具“收入退还书”(需加盖印章)并附省级中企驻厂员机构批复文件,经当地国库部门复核,从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退付,即从中央国库退75%的增值税,从地方国库退25%的增值税。凡无省级中企驻厂员机构批复文件的,有关国库不得办理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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