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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立名目 虚开发票被查处

 精品五粮液 2010-12-12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xx市福华工配厂成立于20028月,属私营独资企业,地址:沿滩区舒坪镇,主要经营范围:机械配件、合金铸造、石墨制品、物资回收等。

该厂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税款征收方式为查帐征收,主管税务机关为xx区国家税局。

    2002712月,该厂实现销售收入:1万元,申报销项税额0.17万元,抵扣进项税额0.07万元,应缴增值税:0.1万元,未缴。

2003年度,该厂实现销售收入:154万元,申报销项税额26.2万元,抵扣进项税额18.3万元,应缴增值税: 7.9万元,已缴增值税5.4万元,欠税2.6万元。

20041月至10月,该厂实现销售收入:111.7万元,申报销项税额19万元,抵扣进项税额14.7万元,应缴增值税: 4.3万元,已缴增值税5.6万元,欠税0.3万元。

二、案件来源和检查情况

xx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根据外单位转来的材料派员对该厂进行专案检查。检查组采取重点突破、内查外调的检查方式,对该厂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业发票、会计报表、帐簿、会计凭证、以及进项税抵扣凭证等有重点的进行了审查。经查实,该厂有如下违法事实:

(一)该厂20043月至5月期间,采用收取手续费的方式,分两次为广汉新鑫油气田钻采配件制造有限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1份,价税合计:845,579.95元。

(二)为了达到少交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形成的税款,该厂厂长xxx利用本厂在主管国税机关领购的“四川省xx市收购业发票”,为自己虚开收购业发票共计54份,金额共计532,440.00元;同时,取得xx区华福物资回收站虚开的“四川省xx市废旧物资回收销售发票” 共计2份,虚开金额567,040.00元。以上虚开发票分别于取得的当期入帐,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109,948.00元。

三、税务稽查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以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七款的规定,决定对该厂上述行为处以罚款10,000.00元。

四、检查方法

(一)对当事人的性格特征充分了解掌握后,针对其心理薄弱环节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彻底摧垮其心理防线。

(二)抓住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事实,详细了解事情发生的经过。询问购货(销货)单位的具体情况、业务联系情况、具体经办人是谁、有无相关购销合同、货物品种、数量、运输方式、资金来源以及付款方式等,使其不能自圆其说,从中发现问题。最终使其当事人承认了虚开事实。

(三)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往往伴有进项虚开的逻辑关系,从往来帐入手,仔细查阅资金往来,发掘发现其虚假的往来关系,从而查明其虚假的货物购进和虚假的进项税抵扣事实。

五、本案问题存在的原因及分析

(一)该厂利用自身有废旧物资回收及销售的经营范围,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为了取得非法所得,采用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该厂为了不交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形成的税款,利用本厂在主管国税机关领购的“四川省xx市收购业发票”,为自己虚开的收购业发票;同时,又取得xx区华福物资回收站虚开的“四川省xx市废旧物资回收销售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非法抵扣税款。

六、稽查建议

(一)加强税法宣传,特别是加强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承担刑事犯罪责任的宣传。

(二)多方式多渠道的加强税务系统内部以及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协作联系,交换搜集违法案件线索,形成合力,联合开展涉税违法犯罪专项治理工作,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三)建议主管税务机关对该厂在使用发票问题上进行辅导,并对相关经营废旧物资的纳税人享受免税的政策的情况进行严格控制审核和监督,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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