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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四小票”纳入税控的政策解读及风险提示

 金章玉句 2011-06-25
废旧物资发票率先纳入防伪税控管理

2007年4月,为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发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43号),将废旧物资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此举对于开具、取得废旧物资发票的企业都将产生一定影响。

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应注意事项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1、老企业

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①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

②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

③ 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2、新办企业

新办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年销售额预计达到180万元的,可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已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自2007年6月1日起,销售废旧物资应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得开具废旧物资普通发票。

(三)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开具时应注意:税率栏填写零;税额栏填写零;其他项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开具规定填写。

(四)兼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单位,具有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权限,应在财务上分别核算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与其它增值税应税业务。

(五)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2007年6月1日后,仍可开具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但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如购买方需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代开征收率为4%.

二、购买废旧物资企业的注意事项

(一)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产企业购进废旧物资,取得废旧物资专用发票,须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认证抵扣,非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

(二)2007年6月1日以后开具的非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非废旧物资专用发票(2007年6月1日以前开具的),应当在2007年8月份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并填报《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全部纳入防伪税控——“四小票”未来监管趋势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开具的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是总局近年来狠抓“四小票”,进一步强化增值税管理的又一重要举措。

“四小票”指: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交通运输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四类发票。

早在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了新时期加强增值税管理的基本思路,简称为 “一、四、六、小”。其中,“一”是指加快推进增值税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加强“票表稽核”比对。 “四”即是指要加强对“四小票”的管理,要运用计算机和网络手段,把这些发票的申报情况纳入监控范围进行比对审核。“六”是指以“一窗式”管理为突破口,实现增值税管理中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认证系统、交叉稽核系统、协查系统、申报纳税系统和发票、会计、统计、评估管理系统这六个系统的工作联系和信息共享。在受理纳税申报时,必须进行“票表比对”,依据开票和认证系统记录的进、销项数据计收税款、办理抵扣,并进一步通过交叉稽核系统对抵扣联进行票票比对,发现问题进行协查。接收的纳税信息则用于发票管理,上期发票用于申报纳税了,下期发票才能卖给,自动联锁。申报纳税资料,在后台进一步用于统计分析、纳税评估。这六个子系统,原来都是分散的、独立运行的,严重影响了其功效的发挥,通过“一窗式”管理,可以实现整合,真正发挥出作用。“小”就是指要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抓好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等。

伴随不法纳税人利用非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逃、骗抵税款的案件发案率的上升,特别是利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运输发票、海关完税凭证进行虚开犯罪案件逐渐上升,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四小票”信息采集和稽核比对工作规程,并研发了专门的信息采集软件,通过“四小票”比对来强化监管,堵塞漏洞,但在实务中,由于不同系统间信息共享问题以及经验不足等,并未达到预期效果。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的推行,将使税务部门对“四小票”的精细化管理迈上一个新台阶。新政策的运行必将使税务机关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六大系统信息共享等方面积累更多的经验,为另外三类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管理奠定基础。

从目前来看,尽管运输发票、海关完税凭证与防伪税控系统属跨部门管理,在信息共享方面仍需进一步沟通与探索,农副产品收购业务涉及农业生产者个人问题复杂,但税务部门已经在着手研究相关实施方案。因此我们预测“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运输发票、海关完税凭证”纳入防伪税控管理即将破冰而出。涉及此类业务的单位不妨多关注政策变化,同时可以国税发[2007]43号文件对废旧物资发票的管理要求为思路,加强自身经营、财务管理的规范化,为新政出台早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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