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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银行承兑汇票使用中的涉税问题

 税月无悔 2010-12-14
关注银行承兑汇票使用中的涉税问题  
 
www.ctaxnews.com.cn 2010.06.23   郑涛 姚楠
 
 

 ■郑涛姚楠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国税局在对一批集团公司的税务审计中发现,一些公司在融资过程中大量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企业间的还贷。事实上,这是目前许多集团公司的共性问题。
 其具体做法是,集团公司内部的甲企业在获得贷款的信用额度后,将款项借给同一集团内部的乙企业。到借款期限银行向甲催账时,乙方给甲方银行承兑汇票用于还款。甲方在兑现还贷过程中势必产生大量贴息。从税法分析,甲方的贴息与其生产经营活动无联系,因而这部分贴息不能在所得税税前列支。对乙企业来说,虽然这笔贴息与其生产经营有关,但由于承兑方是甲,在乙方列支贴息,也不符合规定。
 从银行角度来说,银行贷给企业资金,如果企业直接取出这笔资金进行生产经营,其只能获得贷款利息。但如果贷出的资金再继续存入银行,银行以开具承兑的方式允许企业用款,就可以在收取贷款利息的同时还获取贴现息,另外也可以增加存款规模。
 票据的使用必须以货物交易为前提。但是银行在开具承兑汇票时,往往放宽要求,促使企业违规开具发票,等开具承兑后再作废或冲红,或是第一次开具承兑时不按规定在发票上签具表明已开具承兑汇票的印章,导致发票可重复使用。企业作废、冲红发票大量增加,严重扰乱了税务部门发票的正常管理秩序。
 另外,由于银行的贴息较高等原因,一些规模较小的企业在急需现金时会选择将手中的汇票转让,买入承兑汇票的企业往往因为手中的资金较为充裕而不急于将买入的汇票直接兑现,借此赚取利率差。在这种情形之下,票据的使用同样没有货物流的支持,也是一种违规操作。但就税务部门而言,要从企业所有发生的财务费用中剔除这种违规票据贴息,难度相当大。
 笔者认为,要规避银行承兑汇票使用中的涉税风险,仅靠税务部门的一己之力是很难做到的,各部门之间应该加强合作。一是银行在出具承兑汇票时应仔细审核企业提供的货物交易合同和发票。二是银行在承兑时须担负起监管责任。不能只顾核算利息与手续费而忽视关注企业交易的真实性。三是税务部门应对日常业务中频繁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财务费用金额与其生产规模不相匹配企业的发票使用、所得税税前扣除情况给予重点关注。同时建议上级部门对承兑汇票的使用、贴息费用的扣除等作出更为明确和规范的操作规定。
 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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