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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现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法制化的几点思考

 两块小木头 2010-12-17
    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是党的组织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行政体制建设、机关效能建设、财政支撑能力等全局性工作。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一直强调要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党的十六大再次提出“实现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今年214日,国务院颁布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个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规范地方机构编制管理的行政法规,填补了地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法制空白。在这之前,中编办、监察部下发了《关于印发<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又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条例》、《通知》和《暂行规定》的颁布下发,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编委对加强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坚定决心,也对机构编制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如何结合太原市实际,积极探索和创新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实现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法制化,就成为当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面临的首要任务。

一、当前全市机构编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机构编制工作作为行政管理体制的一部分,是随着社会发展、市场经济发展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而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近几年,我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精神,锐意改革创新,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其内在矛盾仍然比较突出,主要表现为“三没有、三不强”:

()机构编制管理没有统一标准,规范性不强。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机构编制部门作为负责机构编制管理的职能部门,依法行政是本质要求。但这几年从中央到省在依法管理机构、编制、规格等方面都缺少具体、灵活、可操作的执行标准。有的标准核定过老、过宽,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有的标准缺乏弹性,不利于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后执行。一直以来,我们对机构编制的管理,主要靠三种方法,一是靠政策,二是靠经验,三是靠比较。这些方法虽然在一段时期内,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但面对机构编制管理对象门类广、单位多、情况复杂、差很大,这样做毕竟缺乏科学性、准确性和说服力,所以经常遇到人为干预、条条干预等问题,出现了编制部门管理缺少权威、编制工作纪律难以得到遵守等现象。2007年上半年,我办收到因要求上下对口成立相应事业机构和增加事业编制的请示有  件,因部门职能转变要求提高机构规格的请示有  件,但由于许多机构编制管理事项无标准可依,使机构编制部门很难顶住各方面的压力,造成机构编制反弹的势头一直得不到有效控制。

()部门配合机制没有建立完善,“总开关”作用不强。

机构编制无小事。我们常说“职能就是权,机构就是牌,职数就是帽,编制就是钱”。任何一个小小的疏忽都会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损失。但由于编办单独设置时间短,许多工作机制还不规范、不完善,编制部门“把关和协调”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如:各级各部门领导职数,虽然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但具体配备由组织部门负责,沟通协调机制的不完善,使机构编制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控制手段,导致部门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现象比较严重,全市目前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单位有    个。而由于这些领导干部挤占了一般人员的编制,又造成了官多兵少,人员结构管理不到位的现象。再比如:公务员考试录用和军转干部安置由人事部门管理,由于缺少编制部门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没有事前审核用编计划,就出现了“人已到岗工作,才发现部门没有编制”的现象。经统计,截止2006年底,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共接收安置军转干部   名,超编接收的单位有14个。究其根源主要是部门配合机制没有建立,有些职能部门片面强调自身利益,唯恐影响到本部门权力,缺乏大局意识,从而造成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大打折扣。特别是近几年,大中专学生的就业形势十分严峻。在山西这个经济欠发达的地区,人们“铁饭碗”的意识仍比较浓厚,企业不太景气,使许多高校毕业生想尽千方百计、克服千难万险,也要挤进行政事业单位,编办自然成了“控”与“进”矛盾的焦点,在这种情况下,编制部门一家要“按编控制”,难度可想而知。

()机构编制监管职能没有完全发挥,震慑力不强。

近几年,中央和省明显加强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工作力度,中央编办开通了“12310”监督举报电话,出台了“五不准”规定,我省也提出了“三个从严”的要求,但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干部、随意增加内设机构、部门职能履行不到位等问题仍然存在。究其原因,关键是监管不力,责任不明。

监管不力主要表现在:管庙不管神,管编不管人,管职能不管运行。管庙不管社,是指只管机构设立和领导职数的审批,不管机构组建如何和职数超不超;管编不管人,是指只管核定下达编制,不管核定的编制具体怎样使用,使用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人员结构要求;管职能不管运行,是指只管核定机构的职能,不管这些职能运行的实际效果。“三管三不管”的后果毋用多言。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增加了干部管理的难度;超编进人,使编制失去了意义,增加了财政负担;不管机构运行的实际成效,有的变为因人设岗、因人设位的“关系机构”,有的变为上下强行对口而不起多大作用的“空壳机构”,有的变为职能交叉错位的“打架机构”等。

责任不明主要表现在:机构编制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模糊不清,缺乏严格的违纪处罚制裁内容,这也是导致机构编制管理软弱的一个重要原因。比如对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干部和擅自设立机构的责任追究问题,我们常常在政策性文件中规定: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并责令限期整改。但这些都是笼统的概念,“严肃追究”具体用什么政策来严肃,严肃到什么程度,责任到底如何追究,追究到什么程度;“限期整改”,限到什么时候,到时不整改又能如何等等。

二、关于实现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法制化的几点思考

()研究制定管理标准是搞好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根本。

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提出,要科学合理设置政府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法定化。因此,研究制定机构编制管理标准,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制定一个相对稳定、系统、科学的机构编制标准,对于充分发挥机构编制管理的效益,实现优化配置执政资源,有效控制人员具有重要意义。

1、制定机构编制管理标准要抓住重点。

机构编制标准涉及面广,在研究制定机构编制管理标准工作中,必须抓住重点,循序渐进、统筹兼顾,逐步完善。首先,制定人员编制管理标准应当是机构编制管理的重点和难点。机构编制标准具体包括机构设置、领导职数配备和人员编制三方面的内容,其中在人员编制管理上,行政编制总额由中央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再分配到省市县乡各级,这一块控制和调节基本到位;事业编制总额则是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自主管理。其次,应以公益性事业单位为重点制定机构编制管理标准。按照事业单位分改革方向,事业单位将分为行政管理类、社会公益类和生产经营类三大类,行政管理类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将逐步退出事业机构序列,社会公益类将成为事业机构的主体。这类事业单位承担着政府最基本的公益服务职能,经费来源完全靠政府投入,而且从现实情况来看,这类事业单位缺乏规范管理的情况也最为严重。因此,对公益性事业单位实行标准化管理,将有利于健全政府公益职能,控制财政拨款事业编制的增长,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第三,应先行考虑制定某些重点行业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标准。我市有公益类事业单位   个,这类事业单位门类繁多,对每一类事业单位都制定机构编制标准也不现实。而集中在教育、卫生、文化等领域的事业单位,如各类学校、医疗机构等,无论是机构数量,还是编制数量,都在事业单位中占很大比重。因此,可结合正在进行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重点出台各类学校、医疗机构等行业的机构编制标准。

2、制定机构编制管理标准要准确有权威。

制定机构编制标准过程中,各项具体指标及其权重的确定既是难点也是关键。因此,在制定管理标准时,要深入调查研究,科学论证分析。要在认真了解各方面具体情况、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影响定编的主要因素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综合分析研究,确定影响工作量的各项主要因素,准确衡量各项指标的权重,并努力把它们在管理标准中合理体现出来,尽可能使具体指标的确定更为科学、权威。同时,要以现实状况对拟定的编制标准进行比较分析,验证标准的可行性和操作性,从而在我市经济发展水平、机构编制现状和保持社会稳定等各方面找到平衡点。以研究制定事业编制总量标准为例:事业编制总量的变化,主要是随着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的变化而变化,而影响工作任务的因素中,人口、地域面积、经济总量的影响最大;同时,由于事业编制所需经费主要由财政负担,财政的承受能力也是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首先在现有市县()事业编制总量的基础上,全面把握市、县(市、区)的人口、地域面积、国内生产总值和财政收入等因素对机构编制的影响,准确衡量各要素的权重,合理确定事业编制总量基数;其次,可根据我市社会事业的发展要求和财政收入增长情况确定一个年增长比例,将每年的财政拨款事业编制控制在一定总量内,从而有效遏制机构编制的膨胀势头。再比如:目前,全市正在进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通过调研,我们发现这个标准只确定了师生比一个参照点,还应考虑城乡环境、班级额度、学校规模、教师任教科目等因素,40

3、制定机构编制管理标准要做到具体规范有刚性。

近年来,我们从实际出发,不断完善机构编制审批工作流程,也初步形成了一些机构编制管理标准,如:在核定人员编制数量时,有机构编制标准的严格按编制标准核定,没有机构编制标准的根据其职责任务,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核定;部门领导职数原则上按2-4名配备,内设机构原则上3人以上设1个内设。但这些标准内容比较单一,也没有形成规范性文件,机构编制管理的刚性约束不强。让我们感到高兴的是,最近国务院颁布的《条例》中,对机构编制管理有了明确规定,改变了多年来机构编制管理无法律依据的局面,但具体实施起来,还必须出台具有刚性的“实施细则”。在制定党政机关机构编制管理标准时,要在机构设置、内设机构设置、领导职数配备、工勤人员编制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如:部门内设机构领导职数配备标准:4名编制的处室配备1职,5-7名编制的处室配备2职,8名编制以上的处室3配备职,公安政法部门20名编制以上的处室可以配备4职;工勤人员编制标准:一般按照部门行政编制总数的10%左右的比例核定工勤人员编制。其中,人员编制在60名以下的按12%核定,60-100名的按10%核定,100-200名的按8%核定,200名以上的按5%核定等等。在制定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标准时,要重点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管理标准的研究制定。一是事业编制总量控制管理标准。为适应当前事业机构编制管理从微观管理向总量控制管理的要求,可结合我市人口、面积、财政收入等各方面的因素,研究制定各类事业单位总量控制标准。进一步将市、县两级的事业机构编制纳入总量控制的范围,制定标准,控制增长。二是机构规格管理标准。结合事业单位改革,建立若干不同于行政级别、能科学反映各类事业单位人员数量、专业特点及能力的等级规格。三是人员结构管理标准。当前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使用存在着一定的随意性,必须根据工作性质和职责任务,制定标准,合理确定各类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中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工勤人员的结构比例。同时,要求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核定的人员编制结构比例内使用编制,配备人员,从而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促进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四是领导职数管理标准。当前事业单位领导职数管理缺乏规范,必须参照党政机构领导职数管理的办法,根据职责任务和人员编制总数等情况,制定管理标准,实行规范管理。

4、制定机构编制管理标准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机构编制管理标准具有法规性质,一旦出台,将在较长时间、较大范围内对机构编制管理产生指导和约束作用。但同时,机构编制管理标准还要富有“弹性”和“变性”。所谓“有弹性”,就是标准中应留有一定的余地,做到宏观管住,微观放活。如:在事业编制总量内分类下达使用编制时,对公益类事业单位保证重点,促进发展;对行政类事业单位,严格控制,定项定量;对生主经营类事业单位,合理定编,鼓励发展。再比如:在确定事业编制总量的基础上,运用弹性调控手段,用好用活事业编制。对年内凡需增加或调整编制,都要控制在总量之内;编制调整量原则上实行全额向差额、差额向自收自支的“顺向”流动办法,保证不增加不必要的财政负担;新增事业编制调整量主要用于科、教、科、文、卫等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对一些事业单位特别是科研院所、学校、医院,采用“引进优秀人才增编”的管理办法予以解决;对职能加强或新增职能的机构,整合资源、挖掘潜力,相应调整、增加编制;对职能弱化或消亡的机构,清理整顿后相应减少或收回编制,从而控制编制总量不突破。

所谓“有变性”,就是要定期对管理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各方面情况的变化,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和修订,以不断适应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的需要。对现有事业机构编制管理标准进行清理,有的要明确予以废止,有的要重新加以修订,逐步建立起符合机构改革和经济发展方向的机构编制管理标准体系。同时,加强对机构编制标准管理情况的后期监督,进一步创新管理制度、手段和方法,建立动态管理和调整机制,提高标准核定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实现机构编制管理规范化和科学化。

()完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是搞好机构编制管理的基础。

机构编制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的工作,它涉及到组织、人事、财政、纪检等各个职能部门,如职数控制、人员调配、统配人员安置、统发工资等,绝不能就编制抓编制。《条例》、《通知》和《暂行规定》也重申和强调要建立健全机构编制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和制约机制,进一步丰富了综合约束机制的内容,强化了机构编制管理力度。因此,必须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编委的组织协调作用,建立编制与组织、人事、财政、教育、劳动、纪检等部门的相互配合的协调机制,真正形成在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上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1、建立五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市编办负责召集,由市编办、市纪检委、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事局五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市编办,承担会议日常工作。会议主要研究分析机构编制工作形势,拟定全市机构编制政策规定,制定机构编制工作联动机制,协调组织对机构编制政策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同时,还可针对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军转安置、学生分配、领导职数配备等编制使用重要事宜,临时召开联络会议。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各部门要按工作职责分别落实。从而将编制部门与同级相关部门的力量整合起来,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共同把关,最终形成一个和谐的机构编制工作新群体。

2、建立机构编制管理信息网络。

加强机构编制工作信息化建设,是创新管理方式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组织研发机构编制管理网络系统,分别建立机关数据库、事业数据库、县区数据库、数据参数库等,实现《机构编制管理证》全部网上办理,将为机构编制管理的数据传报、信息统计、资料汇总、指导监督等,提供准确便捷的服务载体。依托网络管理,可以全面准确地反映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各方面的详细情况,管理监督也更为准确及时。在此基础上,与组织、财政、人事、劳动和纪检等部门建立专网,实现链接,对人员信息充分共享。编办这边一上编,相关部门就知道;财政那边一开支,编办也能马上知道。从而实现信息共享、互相监督、共同把关的协调机制。开通集信息交流、政策咨询、资料汇集、网上办公等多功能为一体的网站,将全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的“三定”规定、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及控编进人办理程序等内容全部上网公布。在网站上设立信箱,开展监督投诉,加强意见反馈,把机构编制业务置身于社会共同监督之下。

3、完善在职数管理中相互配合的实施办法。

领导职数核定和管理是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内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通知》中规定:“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和制度。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的,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按程序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因此,为理顺干部职数管理权限,避免部门之间出现职能交叉问题,编办应与组织、人事部门主动沟通协调,通过召开联系会议等方式专题研究讨论领导职数管理有关问题,并以市委组织部和市编办的名义联合下发《太原市干部职数管理工作规定》,就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领导职数的核定、审批、使用、配备、监督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促进干部宏观管理的制度化和科学化。

4、健全在进人管理上共同把关的约束机制。

为进一步遏制超编进人现象,各单位每年应根据工作实际和空编情况,综合考虑接收军转干部、安置退伍军人、招收录用、学生分配和人员调入等因素,制定本单位第二年度使用编制的详细计划,第四季度向本级机构编制部门进行申报,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留有余地、逐步到位”的原则下达全市年度用编计划。并将年度用编计划印发到组织、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各单位招收录用人员和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等,均应包括在年度用编计划范围内。对未申请用编计划的单位和部门,组织人事部门不予办理调配手续,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劳动部门不予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编制部门的“总开关”作用。

()健全监督检查机制是搞好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保证。

1、加强监督检查制度的建设。

今年,为了切实惩治机构编制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条例》针对擅自设立、撤销、合并行政机构或者变更规格、各称,擅自改变行政机构职责,违反规定审批机构、编制等8种违法,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暂行规定》也对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制定了处理措施,这些都为我们加强机构编制监督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可根据这些法规文件的精神,在逐步建立和完善编委会制度、机构编制审批制度,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机构编制公开制度、考核制度、统计和报告制度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太原市实际的、行之有效的监督检查规定,其中要对监督检查重点、督查内容、方式方法、监督检查责任与追究制度等内容做出详细规定,使监督内容由单一转向全面,监督方式由定期转为经常,责任追究由模糊转向清晰,从而加大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查处力度。

2、强化监督检查职能的履行。

监督检查是机构编制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我们应把工作重心由重机构编制审批转向重职能定位和监督管理。因此,要积极探索有效的督查方式方法,把全面督查与分类型、分系统、分专题、分层次的督查相结合,把定期督查与不定期督查、专项督查相结合,把督查工作与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调研工作相结合,把督查工作与事业单位登记年检相结合,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重点对部门职责履行情况、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干部、擅自设立机构和提高机构规格、混编混岗及“吃空饷”等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准确地掌握和控制各单位的机构编制情况,逐步实现对机构、编制、职数、职能、人员结构等的全面监督管理。

3、建立监督机构编制领域违纪问题发生的长效机制。

中编办、监察部联合下发了《暂行规定》,这是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机构编制纪律的一项重要举措。《暂行规定》的实施主体是纪检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两个部门应相互支持、协作配合。可建立机构编制情况通报制度,规定纪检部门发现有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问题时,应当及时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通报情况,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经过调查核实,认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及时向纪检部门通报,并做好两个机关在查办案件方面的衔接工作,从而使专门监督和业务监督有效结合起来,既发挥优势又形成合力。同时,加强与纪检、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协作配合,定期联合开展重点督查活动。对进行一次重点检查,这样既有利于监察机关掌握有关情况,发现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又有利于排除检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阻力,保证督查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总之,机构编制工作必须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加快构建社会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学习贯彻《条例》和《通知》等,着眼于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服务,着眼于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造条件,进一步严格控制机构编制,进一步坚持依法管理,切实履行好党中央、国务院和省编委赋予我们的职责,努力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全面实现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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