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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博览网文 2019-07-02
时间:2012-02-29 00:02:00  来源:   浏览次数:555

各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市直各单位:

  《温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作部分修订后,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温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温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编委)是市委、市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指导。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有关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本市机构编制管理的制度和办法。

  (二)统一管理全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机关(以下简称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

  (三)研究拟订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审核市级机关各部门定职能、定机构、定人员编制规定(方案)和各县(市、区)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协调各地各部门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四)管理市级机关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及其调整工作;协调市级机关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和各部门与县(市、区)之间的事权划分。

  (五)负责管理全市各级机关人员编制总额;审核市党政工作部门和其他行政机构设置,并按程序报批;审核市级机关各部门领导职数;审批市级机关各部门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批各县(市、区)党政工作部门的设置和调整。

  (六)研究拟订全市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 按照管理权限,审核、审批市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领导职数;审批市直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批市级机关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审批市属相当于行政副县级及以下事业单位的机构级别;审批各县(市、区)属相当于行政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的机构级别;指导并协调县(市、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其他重要事项。

  (七)监督检查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八)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编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办事机构

  温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编委办)是市编委的常设办事机构,在市编委领导下,负责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的日常工作。

  三、会议制度

  (一)市编委实行委员会制与主任负责制相结合的制度,属市编委职责权限的有关重要事项,由编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二)市编委会议由编委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编委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可临时召集会议。

  四、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下列事项由市编委审议并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报请上级党委、政府或编委审批:

  1. 市级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

  2. 市级机关工作部门的设置(包括设立、撤销、合并、升格、改变名称、增挂(撤销)牌子等,下同);

  3. 相当于行政正县级以上事业单位机构级别的确定;

  4. 其他需要报请上级党委、政府或编委审批的事项。

  (二)下列事项由市编委审议后,提请市委、市政府审批:

  1. 各县(市、区)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

  2. 全市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

  3. 市级群众团体机构的设置;

  4. 市属相当于行政副县级事业机构的设置;

  5. 市级机关工作部门领导职数的调整;

  6. 县(市、区)党政工作部门的设立、撤并;

  7. 市与区之间管理权限的划分和管理体制的调整;

  8. 其他需要提交市委、市政府审批的事项。

  (三)下列事项经市编委办提出意见,由市编委会议审议决定或市编委主任审批:

  1. 市级机关各部门增减内设机构、中层领导职数、人员编制和职责划分或调整;

  2. 县(市、区)党政工作部门改变名称和增挂(撤销)牌子;

  3. 县(市、区)副局(科)级以上党政、事业机构设立、撤并和级别的确定;

  4. 市、区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分配方案;区级机关、乡镇行政编制总额的核定和增减;

  5. 市属相当于行政科级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立,职责任务和人员编制的核定、经费形式和隶属关系的调整;

  6. 上级编制部门核拨的专项编制分配方案;

  7. 其他需要提请市编委会议审议决定或市编委主任审批的事项。

  (四)下列事项由市编委委托市编委办审批或办理:

  1. 市级机关各部门内设机构改变名称、增挂(撤销)牌子;

  2. 市属相当于行政副县级以上事业单位内设机构改变名称、增挂(撤销)牌子及中层领导职数的调整;

  3. 市属相当于行政科级事业单位改变名称、增挂(撤销)牌子、职责任务微调、领导职数的调整和同类性质事业单位之间编制划转。

  (五)凡属设立机构、明确职能、增加编制涉及财政补助和其他有关事项的,市编委办需征求市财政局和相关部门意见。

  (六)经市委、市政府或市编委、市编委办审定不同意的请示事项,如无特殊理由,半年内不予重新受理。

  五、办事程序及行文方式

  (一)办事程序

  需市编委审定的有关事项,由市编委办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或方案,列出议题,经编委主任或主任委托召集会议的副主任审定后,提请市编委会议研究决定。下列事项可以以书面送签形式报请编委领导审批:

  1. 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明确规定的涉及人民财产公共生活安全事宜,要求按照上级的规定决定的机构编制事项;

  2. 市委、市政府常委(务)会议决定及市编委领导批示的机构编制事项;

  3. 上级有明确定编标准的市属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调整事项(如学校、医院)。

  (二)行文方式

  1. 经市编委审定的事项,由市编委行文;经市编委办审定的事项,由市编委办行文。

  2. 经市编委审定不同意的事项,由市编委办函复。

  3. 市编委会议决定事项和重要文件由编委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签发;市编委办文件由编委办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六、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工作规则》不符的,以本《工作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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