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4日,由国务院办公厅刊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本文件自公开时生效。 《指导意见》的出台,充分契合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与《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要求,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作了更严格的要求,这一意见的出台,显而易见,将成为各行政机关自我约束的又一道有力把关。 笔者对《指导意见》进行了梳理,总结出了以下内容: 应审必审: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 排除性内容:行政机关内部性文件,包括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 1、审核制定主体的资格,要求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即在主体清单内的行政机关享有编制规范性文件的资格; 2、审核公文种类的范围与合格性,要求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公文种类,即编制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指定的格式; 3、审核管理事项的内容,要求列明规范性文件管理事项类别,即管理事项必须符合指定的类别; 1、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2、规范性文件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 3、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4、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 5、是否存在无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情形; 6、是否存在未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7、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 8、其他情形。 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应确定审核部门或审核机构。 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起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同级政府审核机构审核,起草部门明确专门审核机构的,应先由起草部门审核机构审核。 例外: 县政府部门、乡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明确专门审核机构或审核人员的由专门审核机构或审核人员审核;未明确的,统一由县政府确定的审核机构审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市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由部门审核机构审核,也可由本级政府确定的审核机构审核。 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审核机构审核。 1、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 2、文件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 3、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4、本单位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5、其他材料(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流程一:起草单位报送制定机关办公机构,制定机关办公机构作形式审查后,合格的转审核机构审核,不合格的可退回起草单位,也可要求起草单位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后再转送审核机构审核; 流程二:起草单位直接报送审核机构审核,审核机构先作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可以退回,也可要求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 以上两个流程,审核机关审核后,应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核意见,起草机关应根据审核意见作修改或补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提请制定机关审核时说明理由和依据。 原则: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例外:突发事件或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 原则:书面征求意见; 其他多种方式:座谈会、论证会; 辅助作用:专家协助审核、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 1、建设审核管理信息平台,制定统一标准、统一格式、统一要求,实现电子审核一体化和平台信息共享互通; 2、加强合法性审核人员的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培训机制和交流制度; 3、将合法性审核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查内容,建立考评体系和情况通报制度。 综合以上内容可见,《指导意见》就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作了较为详细的说明和要求,针对各行政机关的一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风暴”即将来临,只有注意《指导意见》中的以上内容,抓住核心要点,才能在制定规范性文件中规避风险,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杨杰 职务:专职律师 邮件:yj@jhr-law.com 电话:0510-82710718-8021 手机:182622843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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