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问题内容: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屋送家私家电,家私家电部分是作为房屋销售收入的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还是作为兼营行为,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征收3%的增值税?
如果征收增值税,是否需要加成毛利率?是否需要向购房者另外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应的房款发票是否需要扣除这部分税基?土地增值税的税基是否应该扣除这部分税基?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的两种行为应当密不可分,具备关联性。我们认为销售房屋与送家私家电并不具备关联性,不应理解为混合销售,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营业额。”
因此应由主管国税机关核定所送家私家电的应税销售额,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给业主,由于这部分家电家私认定为兼营,显然与房地产开发无关,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作为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其成本也不允许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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