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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外合作房地产企业约定分配给中方的建筑面积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昵称2901133 2010-12-28
关于中外合作房地产企业约定分配给中方的建筑面积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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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关于中外合作房地产企业约定分配给中方的建筑面积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中方(企业股东1)出土地(土地已经过户到合作企业),外方(股东2)出资金,成立中外合作企业(法人企业),合作企业公司章程约定合作双方按建设好的房屋分配,中方可分得房屋面积10000平方米,外方可分得房屋面积20000平方米,根据国税发(1995)156号文,我司合作企业分配给中方100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的行为属于该文第十七条第二种方式中的第三类,即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请问中外合作企业在分配给中方的10000平方米的房屋时是不是不需要缴纳营业税?要中方将分得的房屋转让时才需要缴纳营业税?请回答,谢谢!
 
作 者: 蓝生 时 间:2009-07-18 15: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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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关于中外合作房地产企业约定分配给中方的建筑面积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七条有关规定,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对此种形式的合作建房,如果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则此种经营行为,也未构成营业税所称的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同承担风险的不征营业税的行为。因此,首先对甲方向合营企业转让的土地,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其营业额按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其次,对合营企业的房屋,在分配给甲、乙方后,如果各自销售,则再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另外,根据国税函[98]413号文的精神规定,合作公司分配给出地方和出资方时,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也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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