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企业股东1)出土地(土地已经过户到合作企业),外方(股东2)出资金,成立中外合作企业(法人企业),合作企业公司章程约定合作双方按建设好的房屋分配,中方可分得房屋面积10000平方米,外方可分得房屋面积20000平方米,根据国税发(1995)156号文,我司合作企业分配给中方100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的行为属于该文第十七条第二种方式中的第三类,即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请问中外合作企业在分配给中方的10000平方米的房屋时是不是不需要缴纳营业税?要中方将分得的房屋转让时才需要缴纳营业税?请回答,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