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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威势的本质是法律

 传统文化网站 2011-01-06

25、威势的本质是法律

【原文】公孙鞅之法也重轻罪。重罪者,人之所难犯也;而小过者,人之所易去也。使人去其所易,无离其所难,此治之道。夫小过不生,大罪不至,是人无罪而乱不生也。

【译文】公孙鞅制定的法律也把轻罪当成重罪。所谓的重罪,是人们不容易去犯的;而小的过错,人们很容易就能去掉的。使人们去掉很容易犯的过错,不去犯不容易的重罪,这就是治理的道路。那小过错不产生,大罪就不会来到,这就是人们没有犯罪而混乱也就不会产生的原因。

【说明】本节还是对第二条“对犯罪一定要惩罚以显明威势”而作的深入说明,把轻罪当成重罪来处罚,就是显明威势的一种方法。显明威势的目的并不是耍个人威风,耀武扬威,而是以威势来进行震慑,使人害怕。人们对威势害怕了,才不会去触犯威势。如果人们仅是对某个人害怕,而不对法律感到害怕,那么混乱照样会产生。所以威势的本质是法律,是执行法律的权力,而不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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