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根本不关等级制度的事 【原文】费仲说纣曰:“西伯昌贤,百姓悦之,诸侯附焉,不可不诛;不诛,必为殷祸。”纣曰:“子言,义主,何可诛?”费仲曰:“冠虽穿弊,必戴于头;履虽五采,必践之于地。今西戎昌,人臣也,修义而人向之,卒为天下患,其必昌乎?人臣不以其贤为其主,非可不诛也。且主而诛臣,焉有过?”纣曰:“夫仁义者,上所以劝下也,今昌好仁义,诛之不可。”三说不用,故亡。 【译文】费仲劝说商纣王时说:“西伯姬昌很贤能,老百姓都喜欢他,诸侯都归附他,不可不杀;不诛杀他,必将成为殷商王朝的祸患。”商纣王说:“你说,他是一个讲究行为 【说明】这也似乎是对“让法律来固定等级差别”的说明而举的例子,韩非把商王朝灭亡的原因归咎为没有按法律来固定等级差别,没有听从费仲的劝说上,实在也是太幼稚了。在夏、商王朝时代,所谓的诸侯国,大多是民族聚居区,主要是酋长、族长掌握权力,而且那时候的国家组织并不完善,根本谈不上有什么等级制度、等级差别,即使有等级差别,也只是君主与平民、平民与奴隶之间的差别。国家组织没有细致结构,人们的分工也不是很细,怎么固定等级差别呢?何况大部分掌权人并不是职业掌权人,执法人也不是职业执法人,更谈不上职业立法人了。所以,夏、商王朝的灭亡,根本不关等级制度的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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