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意见》,深入推进集团公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改革创新精神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把公司建设成为资产结构优、经济效益好、管理水平高、以电为主具有综合竞争能力的能源集团提供有力保证。
(二)基本要求
坚持融入中心,服务大局。与集团公司发展战略相适应,把反腐倡廉建设贯穿于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体现在党的建设各个方面,充分发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促进和保证作用。
坚持改革创新,突出特色。总结运用反腐倡廉的基本经验和有益做法,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探索企业在不同条件、环境和发展阶段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思路、新办法、新机制,建设具有华电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坚持惩防并举,重在预防。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大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力度,形成有利于反腐倡廉建设的思想观念、文化氛围、体制条件、制度保证。
坚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以加强和改进对企业领导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的监督为重点,以规范和制约权力为核心,促进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全面落实。既要立足当前,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又要着眼长远,增强科学性和前瞻性。整合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全面落实教育、制度、监督、改革、惩处等各项工作任务。
(三)工作目标
经过五年的工作,建成具有华电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企业反腐倡廉教育长效机制基本建立、教育格局更加完善,反腐倡廉制度基本配套、制度体系更加健全,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基本形成、监督措施更加有效,预防和惩治腐败的能力进一步增强、体系功能进一步发挥。
二、推进反腐倡廉教育,形成教育长效机制
(一)突出教育重点
以企业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领导人员为重点,坚持开展理想信念、科学发展观和廉洁从业教育。把反腐倡廉理论作为企业领导班子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要讲一次党课或作一次反腐倡廉形势报告。
以有业务处置权的重要岗位人员为重点,深入开展爱岗敬业、遵纪守法教育。各基层企业每年要至少组织两次对重要岗位人员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岗位规范教育活动。
(二)拓宽教育渠道
把反腐倡廉教育列入领导人员教育培训规划,纳入党校教学计划,在领导人员任职培训、岗位培训中开设廉洁从业教育课程。定期举办领导人员反腐倡廉教育培训。
落实集团公司《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意见》,每年对反腐倡廉宣传教育作出年度工作安排,面向全体党员和职工举办反腐倡廉主题教育活动。
(三)改进教育方式
坚持示范教育与警示教育相结合、日常教育与主题教育相结合、培训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使教育的内容具体化,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将传统手段与现代技术相结合,充分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和载体,大力宣传贯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中央纪委提出和重申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项要求”以及《集团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积极开展“检企共建”、“以案说法”等活动,增强教育的感染力和说服力。
(四)加强廉洁文化建设
认真贯彻国资委《推进中央企业廉洁文化建设指导意见》,把廉洁文化纳入企业文化建设总体规划。研究制订集团公司廉洁文化建设实施意见,加强廉洁文化理论研究,提炼具有华电特色的廉洁文化理念。开展廉洁文化专题活动,确立廉洁文化示范点单位,适时举办廉洁文化建设现场观摩会,推动企业廉洁文化建设深入开展。
三、注重制度建设,健全反腐倡廉制度体系
(一)推进党内监督等基本制度建设
完善党委参与企业决策制度。落实集团公司《关于加强和改进公司系统党建工作意见》,探索现代企业制度下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有效途径,健全党委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逐步形成党组织工作制度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运行规则相结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健全党内监督制度。进一步完善党员领导人员民主生活会制度,把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情况、个人廉洁自律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的必备内容。健全上一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同下一级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廉洁谈话、诫勉谈话制度。
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国资委《关于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推进完善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继续深化民主管理、企务公开等工作,完善民主评议领导人员制度。加强职工董事制度建设,建立完善职工董事依法维权、促进企业稳定、代表并反映职工群众意见的机制。
(二)推进经营管理制度建设
进一步完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制定实施《集团公司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制度,逐步建立考察预告、差额考察、任前公示和任职试用期制度。制定实施《企业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实施细则》,建立完善专项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制度,加强考核结果在干部任用和监督管理中的运用。完善重要岗位人员定期轮岗制度,使之与按定员组织生产、培训持证上岗等规定相配套。落实《集团公司公开选拔企业领导人员暂行办法》,建立并实行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全程记实管理等制度,全面提升选人用人公信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对领导人员有关经济处罚、组织处理、职位禁入等规定。
进一步完善分配激励制度。修订完善《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绩效目标考核办法》,加强领导人员薪酬管理,探索企业领导人员中长期激励机制,健全并严格实施企业年金、住房补贴等收入分配事项审核报告制度。实施以岗位薪点工资制为主体的内部分配制度改革,逐步统一发电企业的基本薪酬制度。根据国资委《关于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指导意见》,制定实施细则,规范领导人员职务消费。
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公司系统各企业执行财经纪律的力度,修订完善集团公司《企业财务评价暂行办法》、《重大经济责任事件报告制度》、《关联交易规范管理办法(试行)》、《财务稽核管理办法(试行)》等内控制度。强化基建财务监管,制定《基建业务专项会计核算办法》、《基建财务管理操作指南》。修订《担保管理办法》,确保集团公司信用安全。落实国资委《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重点细化对由于管理不善、违规操作、不合理定价、越权处置等行为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责任追究制度。探索制定境外资产的财务监管制度。
(三)推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按照集团公司“分三步、建立三个体系和六个机制、最终达到一个目标”(3361)全面风险管理总体工作思路,健全风险管理组织机构,成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和领导小组,确定风险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单位。制定《全面风险管理指导意见》、《关于集团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监督和评价制度暂行办法》等相关制度,在集团和试点企业逐步建立起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和预警监控指标体系。到2012年,基本建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运转高效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和运行稳定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完善总法律顾问制度,在二级管理机构逐步配备总法律顾问。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依法经营和法制建设的意见》,完善内部法律人员和外聘律师相结合的工作体制。制订《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法制工作三年目标工作规划》,按照“一个核心,三项指标”的目标要求,确定工作的时间进度、责任分工,明确决策的范围、标准和保障措施。
四、强化监督制约,完善约束监督机制
(一)加强对领导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
加强对集团公司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按照集团公司“更加重视经济效益,全力提升发展质量;更加重视优化结构,合理推进科学布局;更加重视改革创新,不断增强竞争实力;更加重视风险防范,确保公司资金安全”的工作思路,对领导人员执行集团公司决策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集团公司政令畅通。
加强对民主决策情况的监督。通过巡视、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等途径,加强对党委参与企业重大决策情况、“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实施决策失误责任追究。
加强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对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项要求”和集团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领导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加强对执行集团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承诺抵押金管理办法(试行)》的监督检查,促进领导人员廉洁从业。
(二)加强对重要部位和关键环节权力行使的监督
加强对财务资本运行的监督。开展财务评价,客观评价企业财务状况、成本控制水平和财务管理水平。加强金融监督和资金集中管理,在公司系统全面启动现金流量预算管理。进一步清理银行账户,将系统全部资金账户、存量、流量逐步纳入财务公司网上银行统一管理。取得成员单位银行账户查询授权,实现对各企业资金账户的实时在线掌控。
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和物资采购的监督。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关于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标有关规定,进一步扩展招标监督范围、延伸招标监督流程、完善监督报告模式。全面推进“阳光采购”工程,在集团公司范围内构建统一的招标与采购网,实现信息资源公开、共享。加强专家库的动态建设,完善集团公司招标监督人才库。建立投标人“黑名单”制度,实行禁入管理。及时受理招标质疑投诉,加强对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加强对燃煤开发和管理的监督。在煤炭资源开发过程中,加大对产权并购、开发管理等工作的监督力度。进一步完善厂内燃料管理监督体系,从机构、人员、设备、制度等方面建立全过程管理机制。规范采制化和煤场管理,确保入厂煤验收公平、公正。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火电厂燃煤采购和监督管理办法,加强燃料购销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燃料业务监督管理。严格落实轮岗制度,对重要岗位人员定期实施内部轮换和外部轮换。
加强对安全生产和环保工作的监督管理。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管理、事故调查处理规程和安全生产奖惩办法为主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事件背后失职渎职行为和腐败问题的查处力度。加强对环境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建立环保问责制,对因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环境事件实施责任追究。
(三)发挥各监督主体的作用
进一步加强党组织监督。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坚持领导人员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切实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严格执行领导人员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述廉议廉、回复组织函询等制度。落实《集团公司巡视工作暂行办法》,探索建立巡视成果运用机制。落实《集团公司党组关于派驻纪检组组长工作暂行办法》,向四川公司、内蒙古公司、新疆公司等未实行党政分设的二级单位派驻纪检组组长。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切实保障党员批评、建议、检举等权利。
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监督。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能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全面履行监督职责。重点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人员履行“一岗双责”、廉洁从业、述廉议廉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加强效能监察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推进效能监察由事后监督向全程监督延伸、由单项监督向综合监督延伸、由纠错性监督向建设性监督延伸。针对生产经营管理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确立效能监察重点项目,不断提高效能监察的整体水平。
进一步加强财务和审计监督。严格执行《集团公司违反财经纪律内部处罚办法(试行)》、《集团公司违反财经纪律记分办法(试行)》,加大对违反制度责任追究力度。深入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加强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投资项目审计。审计关口前移,探索任期经济责任届中审计,为集团选拔使用企业领导人员提供审计依据。研究试行基层企业总审计师制度。探索实行审计机构派驻制,2008年成立派驻哈尔滨、济南、成都审计处,2010年前成立派驻西北、华南审计处。加大资产经营审计力度,从2009年起,对所属全资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审计覆盖率每年不低于30%。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积极开展投产新机经济效益审计评价。
(四)进一步提高监督工作的科技含量
落实国资委要求,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并在公司系统各单位推广实施。加快建设集团公司检修技改项目管理系统、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系统、安全生产标准信息服务系统,积极推动集团公司安全与营销实时监管系统和对标管理信息系统的广泛使用,抓紧制定物料管理和设备管理系统建设实施方案。充分发挥集团公司门户信息系统中的监察和审计频道实时监控功能,完善应用门户信息系统集成平台,实现对各项业务流程的全过程监控。
五、深化改革创新,完善反腐倡廉体制机制
(一)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中科学配置和有效制衡权力
以董事会建设为契机,积极探索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在企业的实现形式。加大“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比例,在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逐步实行党组(党委)书记和总经理分设。继续落实集团公司董事监事管理办法、董事会工作指导意见和监事会工作指导意见,加强和改进董事会、监事会工作,切实发挥董事、监事的监督管理作用。
(二)改进企业产权管控模式,强化集团公司控制力
建立层次清晰,责任明确的产权管控体制。进一步加大产权进场交易力度,对除集团公司内部重组以外的产权交易,一律实施进场交易,实现产权交易的公开、透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份的增减行为,保持集团公司对上市公司持股比例均达到30%以上,保证集团公司控制力。建立集团公司所属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监管制度,严格监管程序,确保规范运作。加强产权登记工作,实施产权信息的动态管理。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处置的分级审批制度,严格审批程序,规范处置方式。加强国有资产处置定价管理,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加强评估工作,建立合理定价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推行关联企业的体制机制改革
认真落实《集团公司关联交易规范管理办法(试行)》,逐步推行关联企业体制机制改革。2008年,规范与清理集团公司成立以后新建发电企业、分支机构、区域子公司等兴办的辅业企业。2009年,安置任务较轻的企业国有资产从辅业逐步退出。2012年前,基本实现国有资本从辅业退出。
六、严肃查办案件,发掘办案的综合治理功能
(一)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加大对关键领域和关键环节案件的查处力度。严肃查处在企业改制、资产重组、产权流转、资本运营和经营管理中隐匿、私分、侵占、转移国有资产的案件,在工程建设、设备和燃料采购、关联交易等方面的商业贿赂案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滥用职权、违规交易、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失职渎职以及违反“三重一大”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内外勾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以及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等以权谋私、非法获利的案件。认真调查处理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件,以及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等问题。
加大对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项要求”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查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案件,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案件,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案件,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的案件,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案件,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案件,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的案件。
(二)提高执纪水平
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依纪依法办案的各项规定和集团公司《查办案件工作暂行办法》。2008-2009年,完善查办案件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和相关制度。坚持维护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惩治腐败与保护党员权利和企业领导人员权利并重,支持企业负责人改革创新和严格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和办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大对下属单位办案工作的指导、督办力度。建立与各分支机构、(区域)子公司、专业公司协作办案工作机制,健全集团公司系统办案骨干人才库,形成办案合力。
(三)发掘查办案件的综合治理功能
建立健全“一案两报告”制度,在提交案件检查报告的同时,提出案例剖析及整改建议报告,对案件暴露出来的问题,从体制机制制度方面查找原因,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加强管理。加强对信访举报和查办案件情况的综合分析,从中发现特点和规律,及时掌握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预警防范。
七、切实加强领导,抓好《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
(一)加强对落实《实施办法》的领导
加强组织领导。继续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职工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合力。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工作任务。企业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把落实《实施办法》、推进惩防体系建设纳入企业发展战略规划,逐年递进调整。分管领导要定期研究分管范围内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督促抓好落实。
落实责任分工。2008年,集团公司对《实施办法》各项工作进行任务分解,明确各部门、各企业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中的职责与任务。总部各部门要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将业务工作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2008年年底前,各企业按照集团公司《实施办法》,结合企业实际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二)充分发挥纪委组织协调作用
加强组织协调。集团公司党组纪检组协调各部门做好推进惩防体系建设的工作。各企业纪委(纪检组)积极协助同级党委(党组),加强与企业经营管理部门以及宣传、人资等部门的沟通和配合,督促各业务部门落实任务分工。及时研究新情况,做好各阶段工作总结分析,定期报告落实工作任务进展情况。
加强队伍建设。继续落实纪检监察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岗级管理规定,逐步加强对新建公司和股份制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人员的配置。已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全资及控股企业,要实行纪委书记依法定程序进入监事会。落实集团公司纪检监察人员轮训计划,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严明工作纪律。加强纪检监察人员与其他业务人员的双向交流。
开展促进活动。集团公司加强统筹协调,做好分类指导,统一部署各企业贯彻落实《实施办法》、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继续发挥集团公司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促进工作三个片区组长单位的带动作用,开展工作交流、借鉴、研讨和促进活动,扎实做好二、三级企业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
(三)形成有效工作机制
完善保障机制。各级企业要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要求,加大投入,落实保障措施,着力在组织机构、人员、经费、工作条件等方面提供保障。
建立预控机制。充分利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信息系统,加强科学分析和综合评价,逐步形成动态监控和反馈机制,提高预警防控水平。
建立考评体系。探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考核评价办法,细化评价标准。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每年对贯彻落实本《实施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与年度工作考核、经营业绩考核和评先创优活动相结合,严格兑现奖惩,确保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各项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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