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甲企业为某市国有企业,因对A、B、C三个公司进行股权投资,2005年发生如下投资业务: (1)自营利润350000元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所得税税率为33% (2)2005年6月转让所持有的C公司的股权投资发生净损失60万元。 (3)A企业因上年度盈利,董事会决定对甲企业分配利润485000元,甲企业2005年5月份获得A企业分回利润485000元。A企业为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优惠期已满),适用所得税税率为15%, (4)2005年6月份从B企业分回利润335000元,B企业为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4%,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按规定B企业2004年享受“两免三减半”的减半优惠。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试计算甲企业2005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解:甲企业05年持有收益=485000+335000=820000 当年发生的投资损失为60万元小于收益82万元,允许税前扣除。 纳税调整后所得=35+82-60=57万元 免于补税投资收益为335000元 应补税投资收益48.5-(60-35)=23.5万元 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税款=23.5/(1-15%)*15%=4.147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57-33.5+4.147=27.647万元 应纳税额=27.647*33%-4.147=4.976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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