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奋飞 从历史的视角来看,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与规则及规则意识的演进密切相关的,规则及规则意识的演进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内在保证。纵观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我们不难看出二者之间的这种内在关系:当社会规则较完善、社会规则意识较强时,社会的发展就显现出欣欣向荣的景象;而当社会规则被破坏、社会规则意识薄弱时,社会的发展就显现出萧条没落的景象。其原因就在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秩序和稳定、公平与效率、诚信和文明需要规则及社会成员的规则意识来保证,而社会成员的自由与利益最终也需要规则及社会成员的规则意识来保证。 一、规则意识是社会秩序与稳定的保证 规则是社会成员公认的有关行事与行为的规范和准则。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大到法律、法规,小到礼仪、礼节,都属于规则的范畴。不以规矩,不成方圆。规则的首要功能与终极目的是要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从而实现社会运行的稳定性和秩序性。显然,当社会成员都严格按照既定的规则行事和行为时,则整个社会系统就会有条不紊、秩序井然,呈现出和谐安定的运行格局。比如,大家都遵纪守法,彼此和睦相处、礼遇有加,社会秩序井然,就很少会出现社会治安和社会矛盾问题;再如,大家都遵守交通规则,各行其道,相互礼让,交通秩序井然,就会大大减少交通事故和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又如,大家都遵章守制,诚实守信,遵循交易规则,市场秩序井然,就不会出现坑蒙拐骗、假冒伪劣的不良经营行为;等等。如此,则社会的发展就有了秩序和稳定的保证。 但是,规则本身不会自动发挥这一功能,也不会自动实现这一目标,它要体现在社会成员的行为之中才是有效的。这有两种基本途径:一是制度的强制推行,如法律法规的惩戒等;二是社会成员的规则意识。诸如法律法规等的惩戒具有强制性和威慑性,能够立竿见影。但,其一,法律法规等惩戒性手段只能告诉社会成员不可做什么与不能如何做,而不能告诉社会成员应当做什么和应当如何做;其二,法律法规等强制性手段只能迫使社会成员遵守最低的规则标准,而难以引导社会成员去自觉遵循较高层面(如道德层面)的规则标准;其三,缺乏遵守规则的主体自觉性,且监督和运行成本较高。而规则意识则是从社会成员的价值观念入手,使对规则的遵守深入到社会成员的头脑之中、根植于其观念之中,进而把规则融入到其行为之中,并由此形成一种遵守规则的习惯。这种习惯一旦形成,便会使遵守规则成为社会成员的主体自觉行为。使得社会成员遵守规则就像呼吸空气一样自然而然,不遵守规则反而感到不习惯。这实际上已经超越了一般“羞耻感”与“内疚感”的层面和意义。显然,社会成员规则意识的形成对其行为的规则性约束将是长期持续的,无疑会极大地提高社会成员对社会规则的践行程度和质量,也无疑会极大地降低制度与规则的运行成本,进而持续地保证社会秩序与稳定。 二、规则意识是社会诚信和文明的保证 诚信立则大厦立,诚信废则大厦倾。诚信和文明既是一个城市发展的保证,也是一个城市发展的体现。但诚信和文明都要建立在对社会规则的践行之上,并最终体现为社会规则意识的确立和强化。试想,一个连基本社会规则都无法践行的人,怎么能够相信他是诚信的;一个连规则意识都没有的人,又如何能够说他是文明的。由此推之,一个连基本规则都无法推行的社会,如何能够说明它具有诚信的氛围;一个连公民的规则意识都没有形成的社会,又怎么体现它是文明的。这就是说,规则与对规则的践行是诚信和文明的基础,诚信和文明则是规则意识确立和强化的体现。因此,要树立诚信和文明形象,首先要培养规则意识、养成尊重规则并践行规则的习惯;要打造诚信社会,首先要建设规则社会;要打造文明社会,首先要树立公民的规则意识。 三、规则意识是社会公平与效率的保证 四、规则意识是公民自由与利益的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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