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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意识与社会发展

 佛山老道 2011-01-26

 

田奋飞

 

从历史的视角来看,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与规则及规则意识的演进密切相关的,规则及规则意识的演进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内在保证。纵观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我们不难看出二者之间的这种内在关系:当社会规则较完善、社会规则意识较强时,社会的发展就显现出欣欣向荣的景象;而当社会规则被破坏、社会规则意识薄弱时,社会的发展就显现出萧条没落的景象。其原因就在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秩序和稳定、公平与效率、诚信和文明需要规则及社会成员的规则意识来保证,而社会成员的自由与利益最终也需要规则及社会成员的规则意识来保证。  

 

一、规则意识是社会秩序与稳定的保证

规则是社会成员公认的有关行事与行为的规范和准则。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大到法律、法规,小到礼仪、礼节,都属于规则的范畴。不以规矩,不成方圆。规则的首要功能与终极目的是要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从而实现社会运行的稳定性和秩序性。显然,当社会成员都严格按照既定的规则行事和行为时,则整个社会系统就会有条不紊、秩序井然,呈现出和谐安定的运行格局。比如,大家都遵纪守法,彼此和睦相处、礼遇有加,社会秩序井然,就很少会出现社会治安和社会矛盾问题;再如,大家都遵守交通规则,各行其道,相互礼让,交通秩序井然,就会大大减少交通事故和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又如,大家都遵章守制,诚实守信,遵循交易规则,市场秩序井然,就不会出现坑蒙拐骗、假冒伪劣的不良经营行为;等等。如此,则社会的发展就有了秩序和稳定的保证。

但是,规则本身不会自动发挥这一功能,也不会自动实现这一目标,它要体现在社会成员的行为之中才是有效的。这有两种基本途径:一是制度的强制推行,如法律法规的惩戒等;二是社会成员的规则意识。诸如法律法规等的惩戒具有强制性和威慑性,能够立竿见影。但,其一,法律法规等惩戒性手段只能告诉社会成员不可做什么与不能如何做,而不能告诉社会成员应当做什么和应当如何做;其二,法律法规等强制性手段只能迫使社会成员遵守最低的规则标准,而难以引导社会成员去自觉遵循较高层面(如道德层面)的规则标准;其三,缺乏遵守规则的主体自觉性,且监督和运行成本较高。而规则意识则是从社会成员的价值观念入手,使对规则的遵守深入到社会成员的头脑之中、根植于其观念之中,进而把规则融入到其行为之中,并由此形成一种遵守规则的习惯。这种习惯一旦形成,便会使遵守规则成为社会成员的主体自觉行为。使得社会成员遵守规则就像呼吸空气一样自然而然,不遵守规则反而感到不习惯。这实际上已经超越了一般“羞耻感”与“内疚感”的层面和意义。显然,社会成员规则意识的形成对其行为的规则性约束将是长期持续的,无疑会极大地提高社会成员对社会规则的践行程度和质量,也无疑会极大地降低制度与规则的运行成本,进而持续地保证社会秩序与稳定。

 

二、规则意识是社会诚信和文明的保证

诚信立则大厦立,诚信废则大厦倾。诚信和文明既是一个城市发展的保证,也是一个城市发展的体现。但诚信和文明都要建立在对社会规则的践行之上,并最终体现为社会规则意识的确立和强化。试想,一个连基本社会规则都无法践行的人,怎么能够相信他是诚信的;一个连规则意识都没有的人,又如何能够说他是文明的。由此推之,一个连基本规则都无法推行的社会,如何能够说明它具有诚信的氛围;一个连公民的规则意识都没有形成的社会,又怎么体现它是文明的。这就是说,规则与对规则的践行是诚信和文明的基础,诚信和文明则是规则意识确立和强化的体现。因此,要树立诚信和文明形象,首先要培养规则意识、养成尊重规则并践行规则的习惯;要打造诚信社会,首先要建设规则社会;要打造文明社会,首先要树立公民的规则意识。

 

三、规则意识是社会公平与效率的保证

    公平和效率是社会发展的两个轮子。但这两个轮子又常常难以统一:强调公平会损失效率,而强调效率又可能有失公平。社会学家与经济学家在这个问题上长期争论不休。但规则与规则意识的形成和强化可以缓解这对矛盾。在合理制度框架和规则背景下,规则意识使践行规则成为习惯,不仅可以产生效率,也可以保证公平。首先,合理的规则本身就是效率和公平的共同基础。一方面,合理的规则意味着秩序,而秩序则蕴含着效率逻辑;另一方面,合理的规则是公认的,必然代表着最广泛的公民的意愿和意见,也当然蕴含着公平之义。因此,讲究规则、遵守规则、践行规则当然就是效率和公平的公共条件;其二,规则意识是公平和效率的共同保证。公民普遍拥有规则意识,就会使践行规则成为习惯。大家都在日常行为中自觉遵章守制,在规则面前一律平等,这本身就是公平的行为。相反,践踏规则,甚至凌驾于规则之上,本身就是对公平的蔑视和践踏,也是对那些践行规则的人的极大的不公平。另一方面,大家都习惯性地按章行事,循规蹈矩,就会自然而然地秩序化、有序化,从而极大地减少甚至避免内耗,节约时间和资源,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同时,规则意识作为观念层面上的东西,还会进一步固化为一种循规蹈矩的文化习惯或氛围。在这种习惯和氛围中,大家彼此信任和信赖,最终升华为一种诚信文化。这种诚信文化一旦形成,更会极大地降低社会运行成本、提高效率。

 

四、规则意识是公民自由与利益的保证

    自由与利益是公民永恒的追求。自由与利益有绝对和相对之分。一般而言,出于本性,人们都倾向于追求绝对的自由和利益。但就现实而言,无论是自由还是利益,都只能是相对的。因为,一方面,社会性使得人们自由和利益的获得只能是相互的,“欲取之于人,必先予之于人”,有舍才有得,有得必有舍,舍得之间就决定了自由和利益的相对性。同时,人们自由和利益的获得及其限度也要受到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制约;另一方面,同样是由于社会性,追求绝对的自由和利益,必然会妨碍和侵犯他人的自由和利益,这反过来必然会招致别人和社会的反对与制裁。为了保障每个公民的合理自由与利益不受妨碍和侵犯,社会就要制定一系列规则,以规范公民的行为。这正如旬子所言:“人生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仪以分之。”这就是说,人人都在追求欲望的满足,如果不制定规则,社会就会乱套,其结果是谁也得不到好处。因此,规则实质上是保护公民的自由和利益的;相应地,如果公民都具有规则意识,自觉按规则行事,则无论是对自己还是他人都是有利无害的,也唯其如此,每个公民才会真正享受到自由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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