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第一条(总则) 本租赁条款仅适用于甲乙双方租赁关系成立时租期未满12月并且未签定其他特别条约、文本的情况。 第二条(租赁物品) 乙方出租给甲方在租赁关系成立时由乙方提交给甲方的租金费用清单(以下称待付费用清单)上标明的物品,甲方承租。第三条(租赁时间) 租赁时间按照待付费用清单所载内容执行,乙方...
第一条(总则) 本租赁条款仅适用于甲乙双方租赁关系成立时租期未满12月并且未签定其他特别条约、文本的情况。 第二条(租赁物品) 乙方出租给甲方在租赁关系成立时由乙方提交给甲方的租金费用清单(以下称待付费用清单)上标明的物品,甲方承租。 第三条(租赁时间) 租赁时间按照待付费用清单所载内容执行,乙方向甲方移交物品当日为租赁开始日。 第四条(租赁时间的延长) 在租赁时间到期前一周以上的时间内,甲方向乙方提出延长租赁时,只要甲方未有违反条约行为,乙方则同意延长要求,以后的反复延长时间亦同样。 第五条(租金) (1) 乙方按照现行的租金规定向甲方征收租金。 第六条(保证金) 在乙方提出收取保证金要求时,作为以租赁条约为基础的担保,甲方向乙方交纳保证金,在必要时保证金用来充当甲方对乙方应付的一切债务。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七条(物品移交) 乙方将物品运送到甲方指定的中国国内的某一地点。 第八条(移交手续以及返还费用) (1) 乙方负责物品移交及返还时运送手段。 第九条(责任负担) (1) 乙方向甲方移交物品时仅负责保证物品的正常性能,对于物品的商品性及对于甲方使用目的的实用性无责任担保。 第十条(责任担保范围) (1) 在租赁期间,若发生不因甲方责任产生的物品不能正常运转的情况,乙方负责替换或修理物品。 第十一条(租赁物品的使用和保管) (1) 甲方必须妥善使用和保管物品,并负担因此而发生的消耗品等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租赁物品的使用地区) (1) 甲方应在中国国内使用租赁物品。 第十三条(物品的毁损) 在因甲方原因出现物品丢失(包括完全不能修理和所有权受侵害)或损坏(包括所有权受侵害)时,甲方付给乙方替换物品(或购新品)金额或修理费用,并在发生损害时应负责赔偿。在此情况下,无论物品能否使用,租赁期间的租金不予减免。 第十四条(禁止转让物品) 甲方无权向第三者转让物品,并不享有使用物品抵押、转让、担保及其他一切权利。 第十五条(禁止复制软件) 甲方不得使用物品所有软件或软件制品进行下列行为。 (1) 无论有偿无偿向第三者转让软件或同意第三者享有再使用权。 第十六条(保险) (1) 乙方为物品加入动产综合保险。 第十七条(甲方解约) 在无特别的情况下,甲方可以在租赁期间事先通知乙方后并将物品送还到乙方指定的场所而中止租赁合约。在此情况下的费用计算依据第五条第二项执行。 第十八条(乙方解约) 在物品出现第十条规定的性能缺陷情况发生时, 若修理或替换需要长时间或大笔金额,乙方可以在通知甲方后中止租赁合约。 第十九条(因违约进行的解约行为)甲方在符合下列任何条件之一的情况下,乙方可以自行决定解除租约并向甲方提出赔偿要求。 (1) 甲方延滞交纳租金1次或违反本条约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返还租赁物品) (1) 甲方在租期到期时将物品送还到乙方指定的场所并负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延迟返还物品的赔偿金) 甲方延误返还时,须向乙方支付拖欠天数的赔偿金,金额由乙方根据清单另行计算。在此情况下的赔偿金将按月份计算而不以天数计算。 第二十二条(延误付款的利息)甲方延误履行本条款规定的各项款项支付,按年率14.6%支付利息。 第二十三条(消费税等的负担)消费税由甲方负担。在消费税增加时,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迅速支付增加部分。 第二十四条(甲方的通知义务)当物品需要修理或者甲方对物品进行必要处理时必须迅即通知。 第二十五条(法定裁决)甲乙双方另外签订有关书面特约条款时,特约条款与本条款保持一致或者为对本条款进行补全、修正的特约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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