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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梦回新疆 2011-02-11

浅析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案件事实

 

行政处罚是执法机关根据违法事实的具体情况而决定适用相应法律的专门活动。案件事实是行政处罚的必要依据,是行政处罚活动的触发点。因此,分析案件事实具体的含义、特点、构成要素等内在的东西,对于我们更加完整地认定违法事实、更加准确地适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一、案件事实的特点

在执法实践中,我们一般情况下将非法事实、违法行为、案件事实等用语等同使用,并不区分他们之间的不同的含义。但实际上三者之间还是有一定的差别。我们在这里重点要探讨的是行政违法的事实根据——案件事实。概括地讲,案件事实是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或事实的法律化,或者说是具体的法律规范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有关要素进行选择和最终确认的结果。要全面认识案件事实,至少需要把握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

1.案件事实是对已经发生的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再现和复制,不是原始状态的事实。无论何种违法案件,随着案件的发生,相关的违法行为已经不可逆转地成为过去(对于持续性的违法行为而言,相当一部分部分违法行为成为“历史”)。即使运用最先进的复制手段,也不可能完全再现过去的行为全貌。因此,案件事实只能是对违法行为一定程度的再现或反映,无法达到完全的真实和全面,并且这种反映是法律要求的最低程度的反映。

2.案件事实反映了违法行为中具有法律意义的一部分组成要素。违法行为可能非常简单,但如果所有构成要素全部反映和再现,也是不可能的,并且对于案件的依法处理也没有实际的意义。例如:违法事实发生时的光照、温度等天气条件。案件事实是对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构成要素的选择性的证明和再现,只有具有法律意义的构成要素才需要证明和再现,其他均不涉及。所谓具有法律意义的构成要素,通俗地讲就是在执法过程中使用到的要素:比如,当事人的姓名,事关违法责任的承担主体;当事人的年龄,事关行政违法责任能力的认定;当事人的住址,事关有关法律文书的送达;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事关对当事人责任追究的时效;违法行为发生的地点,事关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等等。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关注相应法律事实要素的获取和认定,同时,又不能受到无关要素的干扰和影响。

3.案件事实是靠证据材料证明和认定的事实,违法行为自身不会证明和认定自己。和其他通过自然技术手段对有关事实状态的模拟、复制和重现相比,对违法行为的证明和认定是通过法律技术手段实现的,虽然在认定和证明的过程中可能也用到自然技术手段,但其已经被法律化了,或者说不再是纯粹的自然技术手段,而已经具有了法律规定的“标记”。比如对涉案物品的鉴定,本来是一门技术,但在执法实际中,通过现场抽样、具有法律规定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选择和样品的送检、鉴定报告所具有的必要的法律内容和必备法律形式等,使得鉴定过程和鉴定报告演变成为法律技术手段。

具体来讲,对违法行为的证明和认定所需要的法律技术手段就是我们常用的证据。不同的证据种类,具有不同的外在表现形式和内在要求。要发挥证据的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和固定作用,必须满足遵循法律规定的证据规范,必须满足证据的内在要求。

4.案件事实主要反映违法行为客观构成要素,一般不涉及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就具体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来讲,一般包括行为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客观要件是指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等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要素;主观构成要件主要是指行为人对行为发生的主观态度,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状态。但由于行政处罚效率优先的价值追求,和一般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影响的有限性、以及行政处罚后果受到司法审查和最终确认等原因,行政处罚中认定的案件事实主要涉及违法行为的客观情况,一般不考虑违法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二、案件事实的构成要素

不同性质的案件,案件事实的构成要素存在比较大的差别。但无论如何,只有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要素才是构成案件事实的主要内容。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案件事实包括两类。

1.基本的违法事实。一般涉及违法行为的客观情况。主要包括: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和同案人的基本情况:姓名、年龄、住址等;违法行为情况:行为的时间、地点、情节、经过、结果等;涉案物品的情况:物品的种类、规格、数量、品质等;作、非法获利情况:获取的物品、金钱的数量等;行为人的作案工具;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基本的违法事实是确定案件违法事实、继而确定违法行为当事人法律责任的基本前提和基础。因此,行政机关必须在查清基本违法事实的基础上,才能对涉案的当事人正确适用法律。

2.自由裁量所依据的情节事实。也就是决定案件从轻、从重或免除处罚的事实。行政处罚之所以需要确定自由裁量的情节事实,主要是为了解决法律规定的原则性和违法行为的多变性之间的矛盾,而赋予执法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正确、合理地选择并确定处罚的种类、幅度,使行政处罚权力的行使在合法的前提下达到合理的要求,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行政处罚的效能。

自由裁量所依据的情节事实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免除处罚的情况。例如:当事人未到法定行政责任年龄、当事人患有精神病或全部丧失行政责任能力、已经超过追诉时效、情节轻微等。二是从轻和减轻处罚及其情节和事由。例如: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配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等情节或者事由。三是从重处罚及其情节和事由。根据行政立法精神和行政处罚实际,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后果严重、危害性大、屡查屡犯、性质恶劣等,都应当认定是从重处罚情节和事由。

从轻处罚,是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在法定幅度内的中线以下予以处罚。减轻处罚,是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在法定最低幅度以下予以处罚。从重处罚,是行政主体对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在法定幅度内的中等水准以上予以处罚。

认识行政违法事实的构成要素,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实践中,一方面查清基本的违法事实,另一方面也要查清决定案件从轻、从重或免除处罚的情节事实。

三、违法事实清楚的一般标准

违法事实清楚的一般标准,是指能够满足执法要求的最低限度的事实要求,主要体现在违法事实是否达到了事实清楚的标准。违法事实清楚是对案件事实清晰、完整和确定程度的定性化的要求,没有也不可能存在量化的标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大致存在三个不同的标准:立案标准、调查取证标准、定案标准。

1.立案标准。立案标准是(法律)条文事实表面清楚。所谓条文事实表面清楚,是指法律条文规定的、高度抽象的案件事实达到表面的确信。在这个阶段,立案材料的数量有限,具体形式也比较单一,甚至没有涉及到具体的当事人,只要有证据材料证明法律条文涉及的一个或若干个事实要素清晰、或有涉嫌的违法行为得到初步的确认,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尽快将有关违法行为纳入调查处理程序、迅速制止违法活动等方面考虑,执法机关即可认为立案所需要的事实是清楚的,并可以此为据对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在这个阶段,立案材料所初步认定事实还需要在后续全面调查取证中进一步确认。因此,没有必要对立案事实进行完全的确认并确信。

2.调查取证标准。调查取证阶段是案件事实得到不断认定、不断清晰和完整的过程。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处于不定状态,对事实的认定往往是暂时的、部分的、或者片面的,具体标准处在不断变化中,不可能形成一个具体的确定的标准。

3.定案标准。定案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核心事实确信无疑。在案件定案阶段,要对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进行全面的审查,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认定。对于非核心的案件事实,需要达到基本清楚的标准(相关事实要采信具有较高证明优势的证据,但可能存在特殊情况下的疑点);对于案件核心的事实,要达到确信无疑的标准,或者说要到达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所谓合理的怀疑,是指一般常理情况下,具有一般认知水平的人认为是合理的、无疑的。举个例子:如果要检查一个大货车是否非法运输卷烟,只要认真检查了货箱、驾驶室后没有发现非法卷烟,我们就可以认定该货车没有运输非法卷烟;但如果要检查同样的货车是否运输毒品,则情况就完全不一样了。前者,我们可以排除合理的怀疑,对于后者,就不能排除合理的怀疑。

定案标准反映在案件事实的证据上,就是证据确凿、充分:核心事实要素均具有证明的证据;每一个证据均起到证明作用;各个证据之间排除矛盾和合理的怀疑;各个证据形成顺畅的证据链条,并且共同形成支持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体系。

四、案件事实清楚的层次

案件事实清楚层次也就是如何才能做到案件的事实清楚。一般来讲,案件事实清楚至少包括两个方面:表面清楚和实质清楚。

1.表面清楚。表面清楚,就是行政处罚文书对案件事实的叙述必须清楚。以行政处罚案件为例:从立案开始,案件调查取证、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审批、先行告知、处罚决定以及对案件的实际执行的整个过程中,除了立案环节以及案件调查取证环节对案件的有关事实的叙述存在必然的偏差外,其他每一个环节的执法文书对案件事实的叙述和反映都必须清楚:一是事实叙述和具体执法文书的要求相适应;二是不同执法文书之间在违法事实的叙述方面没有矛盾: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时间、地点、情节、涉案物品等都应当一致,否则,就可能出现处罚决定所依据违法事实的错误。

2.实质清楚。实质清楚,就是对于执法文书叙述的案件事实要素,都存在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每一个事实要素均有证据予以证明;证明同一个事实要素的各个证据之间不存在矛盾和冲突的地方;证明核心事实要素的证据能够排除合理的怀疑;各个证据形成一致的证据链条,并且共同形成支持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体系,最终达到适用法律对案件事实完整、确定、清晰的要求。

总之,做到从内在特点上全面认识案件事实,同时把握案件事实的必要构成要素,掌握案件事实清楚的一般标准,并在表面清楚和实质清楚两个方面保证案件事实的清晰和完整,就为我们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及明确法律责任方面奠定坚实的基础。

(本文是在“关于行政执法的事实依据”的基础上修改而成,并作为省烟草学会专卖专业委员会学术交流论文提交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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