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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商周时期的优抚

 昵称1298788 2011-02-17


夏商周时期的优抚

 

一般认为我国奴隶制社会从商朝开始形成(公元前 21 世纪 16 世纪)。在这以前的社会生活如《礼记·礼运篇》所描述的“天下为公”,“无私耕私织,共寒其寒,共饥其饥。(《尉缭子·治本》)那时的社会尚未形成国家,仍属于氏族公有制。当然也还没有军队、警察等政权机构,人们在生产力十分低下的情况下,过着“神农无制令而民从”的“和平生活。”

原始社会末期产生了奴隶制国家。奴隶主之间用暴力手段强行掠夺对方的财富和奴隶,最初的军事冲突便产生了。在夏王朝以前兵农是合一的,他们之间没有明确界限。夏商时期,随着农业的发展,奴隶制国家机器的逐步强化,兵农才开始分家,到晚商中后期军队组织已经趋向制度化。文丁期卜辞中已提到王室中有“三师”,边防有左中右三戍,可见当时已有“师”或“戍”的固定编制。商代军队的主要骨干由贵族家族的成员组成,即由王族和子族组成。王族是商王的本族成员,也是军队中的主体;子族比王族略低一等,是一般的贵族阶级,也是军队中的重要成分。当时编在军队中的土卒主要是居住在商都及其周围的平民。战时兵员紧缺时也有调用奴隶从军的,但他们只能充当徒兵或为作战部队服务的杂役,并不属于在编的正规军。

南宋学者陈傅良认为,西周时,统治当局已实行以井田制为基础的普遍义务兵役法(《历代兵制》),实际情况是,当时服兵役是一种等级权利的体现,真正被征召服役的是国人,即自由平民;而野人,即奴隶是无权当兵的。但野人却往往要负担极其繁重的军需劳役,平民也不是同时服兵役,每次都出征。一般以七户为单位轮流被征发服役,就是说征发七次方才能轮流一次,士兵出征时所需的兵器,粮株等,均由这七家共同承担。野人的境况更苦,据 《尚书·费誓》所载:几作战所需的器械、草料等均由野人供应,稍有怠慢延缓,就会被处以极刑。这一时期,军队的数额已很可观,战争的规模也日益扩大。据《史记·周本纪》所载:“帝封闻武王来,以发兵七十万人距武王。”即使这个数目有夸大,也足见当时双方撕杀之烈了。大规模的战争必然带来大量的伤亡。

为鼓舞士气,慰勉部队,统治阶级开始重视优抚。尽管当时的条件还不可能形成完整的制度,但最初的优抚思想已经产生,并有了些简单的规定。相传文王死后,太公吕尚(即姜子牙)继续辅佐武王从政治军,他进一步提出了对作战士兵死则善葬,伤则重医的优抚思想。指出:“凡行军吏士有伤亡者,给其丧具,住住而葬,此坚军全国之道也。军人被创即给医药,使谨视之,医不即治,鞭之。”(《六典》146页)在这里他认为,给战死的军人置备葬具并妥善安葬,是稳定军心保全国家的良策。他要求军吏一定照料好伤员,对那些玩忽职守的军臣要施以鞭答约刑罚。他的这些优抚思想和规定,对完成征战,协助武王灭商无疑是起了一定作用的。

同时,我们注意到,当时对军人的优抚与惩罚是互相配合的。西周的刑法中就有“乏军兴罪”的规定,即如奴隶主发动征战时,军队作战的后勤出现匮缺匮乏现象则属犯罪行为,要受到法律制裁。甚至还规定,各家给军队准备的干粮如果不合格,也要受大刑,直至杀头。

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奴隶社会时期,尽管统治阶级出自本阶级利益的需要,产生了优抚的萌芽思想并采取了一些行动措施,但从总体上说,士兵的地位是十分低下的,伤亡的士兵如鸡似犬,一般不被重视。他们是在奴隶主的残暴胁迫下,被迫参加征战的,奴隶甚至没有当兵的资格,直到随着战争的发展,兵员医乏,才不得不征召他们同去作战。纵然如此,他们的地位和人格也是被漠视的。当兵作为一种公民权利是按等级区分的。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公共权利在这里体现在服兵役的公民身巨,它不仅被用来反对奴隶,而且被用来反对不许服兵役和不许有武装的所谓无产者。”(《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1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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