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 请各单位抓紧时间组织上报省级(2000万元以上)、省辖市级(500万元-2000万元)、县(市)级(500万元以下)审批的资产损失报批资料,上报前应对资料的完整性、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把关,确保资料完整。资料报送要求:纳税人应使用A4纸报送资料,按苏国税发〔2009〕123号文件附件所列顺序逐页编号并装订,附报目录。凡报送的资料属于复印件的,纳税人应加盖公章并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受理人员如认为必要需纳税人提供原件,应验证后当场退还。对不按要求报送的,一律不予受理。省级权限审批的资产损失资料务必于2月27日前报至市局政策法规科,逾期未报送的,本年度不再实施审批。
2010.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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