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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2011-2015年)

 未来刚刚发生…… 2011-02-28
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审计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

鲁教财字〔20119

 

各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审计局、地税局、安监局

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精神,省教育厅等9部门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2011201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

20112015年)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102号),促进全省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保障素质教育深入实施,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鲁教基字[200815号,以下简称《办学条件标准》),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精神,制定本计划。

一、实施意义

实施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是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和谐山东的需要;是科学合理配置基础教育资源,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的必然要求;是贯彻《义务教育法》,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差距,促进教育公平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有效途径;是加大教育投入,提高办学水平,促进教育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工程。

二、总体目标

2011年始,在全省启动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工程。

2012年,省教育示范县、全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先进县和六市(济南、青岛、淄博、东营、烟台、威海)基本完成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

2014年,五市(潍坊、济宁、泰安、莱芜、日照)基本完成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

2015年,六市(枣庄、临沂、滨州、德州、聊城、菏泽)基本完成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全省基本完成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任务。

三、工作原则

(一)统一标准、全面提高。《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办学条件标准”)是我省举办普通中小学校应当具备的基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改造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的重要依据。在实施过程中要面向每一所中小学校,全面提升办学水平。凡布局调整后定点的中小学校,都要确保其在办学条件主要项目的种类、数量、质量上达到标准。

(二)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各地要依据中小学校建设的现状和区域发展情况,合理调整中小学布局,制定本地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的总体规划和分步实施计划,确保此项工程按计划、分步骤顺利实施。

(三)统筹安排、总体推进。要将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与布局调整、薄弱学校改造、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农村中小学教学仪器设备更新工程、农村中小学“两热一暖一改”工程等紧密结合,统筹安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以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为统领,以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为重点,全面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的实施。

(四)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由省政府统一组织,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实施,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确保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顺利实施。

四、任务要求

“办学条件标准”是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制定的我省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具体标准,是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中的执行标准和评估验收依据。各地新建、迁建学校要严格按照不低于“办学条件标准”要求进行建设,原有学校要做好规划,逐步完成达标任务。

()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科学规划中小学布局是实施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的前提和基础。各地要结合城镇化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坚持方便学生就学的原则,根据人口出生及流动规律,立足长远,科学规划,按照“有利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避免资源浪费”的原则,以及满足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要求,规划调整学校布局。

在学校布局调整过程中,各地要按照“办学条件标准”规定的适宜规模进行学校建设和布局。对于原有超大规模、大班额学校,要采取有力措施,进行生源分流,加强控制和引导,使其办学规模和班额逐步符合“办学条件标准”的要求。

()学校场地标准化建设。学校建设用地由建筑用地、体育用地、绿化用地和科技活动用地等组成,用地规模按《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鲁政办发〔200527号)执行。学校的建设用地,应根据所在区域的实际情况,按照节约和集约用地以及资源共享的原则合理进行规划配置。

要以体育运动场地标准化建设为重点,着力解决学校无田径场或场地过小、篮排球及乒乓球场地不足等问题。按照“办学条件标准”的规定,建设面积达标、数量足够、符合标准的各类体育运动场地。布局调整中定点学校的确定,以及新建学校校址的选定,应充分考虑学校占地面积和运动场地建设需要。位于城市中心区域,因客观原因限制,体育运动场地无法达标的学校,可因校制宜,充分挖潜,尽可能增设体育活动场地,基本满足学生体育活动场地要求。

()中小学校校舍标准化建设。要在保证校舍安全的前提下,以教学用房和学生生活用房建设为重点,与校舍安全工程、“两热一暖一改”工程等相结合。

教学用房标准化建设要着力解决大班额及功能教室严重不足的问题。普通教室数量应按照学校规模和标准班额确定,功能教室数量、种类按照“办学条件标准”规定进行设置。

学生生活用房标准化建设要满足寄宿生住宿和就餐的基本需求,解决宿舍拥挤、条件简陋、无餐厅等问题。应依据学校寄宿生数量,按照“办学条件标准”规定的人均面积定额,合理确定学生宿舍、食堂餐厅的面积。

农村中小学需要建设教师周转用房的,一并纳入学校校舍建设规划。

()教育教学装备标准化建设。认真贯彻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实验室规程》,开展中小学实验室标准化创建工作,要以实验教学仪器配备、图书资料配备、教育信息化建设和探究实验室、通用技术实验室、综合实践活动室、体育卫生与艺术设备等建设为重点,与农村中小学教学仪器更新工程同步实施,提高教育教学装备水平。同时加强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工作,做好实验室教师培训,规范实验室管理制度,做好仪器上架管理,开展实验教学理论研究和实验教学优质课评选等工作,促进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以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

实验教学仪器配备。在实施农村中小学教学仪器设备更新工程的同时,按照“办学条件标准”和教育部新颁布的《高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T 04062010)规定,配备高中教学仪器,完善城镇初中、小学教学仪器配备。对保留的农村教学点可依据满足所设年级教学需要,配备必需的教学仪器。

图书资料配备。要加强中小学图书室管理,按照规定对现有图书进行全面清理,剔除可读性差及应报废的图书,按照“办学条件标准”要求配齐图书资料。

教育信息化建设。要加快教育信息化步伐,加强教育信息技术的硬件和校园网建设,建设完善的信息交流平台,把信息化建设与学校布局调整、薄弱学校改造等工作统筹安排,重点加强农村学校信息化建设,实现多媒体“班班通”教学。同时加强教育区域网建设,实现区域内教育资源共享。教育信息技术的硬件建设重点是按照“办学条件标准”的要求,进行计算机室和校园网建设及专任教师用计算机配备和教室内多媒体“班班通”教学设备配备。

探究实验室、通用技术实验室和综合实践活动室建设。探究实验室和通用技术实验室是普通高中实施课程改革后新增的教学设施,应按《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校条件标准(试行)补充规定》要求配备。有条件的和省级规范化初中可参照省初中探究实验室示范工程标准配备探究实验室。初中、小学的综合实践活动室按照“办学条件标准”要求配备。

体育卫生艺术设施设备等建设。配置体育、艺术与健康教学专用设备,本着规范、安全、耐用的原则合理配备,并及时补充。具体配置要求按照“办学条件标准”进行配备。

其他办公及生活设备的配置,也要按照“办学条件标准”的要求,及时配备与更新。

()师资配备与建设。按照国家和省编制标准、教师资格制度和职业(执业)资格制度规定及学校岗位设置方案,为学校配备合格专任教师、实验人员、管理及工勤人员,配备的教职工要结构合理,切实满足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工作的需要。

加强和完善中小学编制、人员管理。按照总量控制、城乡统筹、结构调整、有增有减的原则,调整和使用本地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农村偏远地区实行倾斜政策。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执行县镇标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根据班额、生源等情况,统一分配县域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调配教师资源,保证基层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教师力量配备。严禁挤占、挪用和截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切实满足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需要。

(六)公用经费标准的拨付。公用经费是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各市、县(市、区)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及时足额拨付到学校,并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加大对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的投入力度,促进学校均衡发展,使其按时达到基本办学条件的标准。

五、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实施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是我省今后基础教育事业发展中的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学校标准化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为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省成立由分管省长任组长,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审计等部门参加的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全省学校标准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

(二)明确责任,通力合作。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密切配合。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工程规划,加强组织协调,负责工程实施、监管和督促检查;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学校标准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积极筹措学校标准化建设所需资金,按照实施规划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学校标准化建设的用地指标予以优先安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机构编制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教育事业发展现状,及时调整学校的岗位设置,解决教师队伍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审计部门对实施中小学标准化建设的经费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市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协调市及所辖县(市、区)的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的实施,加大对财政困难县的扶持力度。按照“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县(市、区)政府是实施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的责任主体,负责工程的具体实施。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办学条件标准”的要求,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完善保障措施,确保如期完成学校标准化建设任务。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积极筹措资金,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的职责,承担相应的办学责任。

(三)积极筹措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资金由省、市、县(市、区)共同筹集,省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各地中小学在校生规模、财力状况、工程进展及实施成效等给予奖补。市、县(市、区)要安排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并防止学校出现新的债务。要大力提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通过多种方式支持学校标准化建设。民办、外资、企(事)业办中小学的标准化建设资金,由投资方或主办单位负责,当地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和实施监管。

要切实加强对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的资金管理,健全管理制度,实行“阳光采购”和资金分账核算办法,确保专款专用,坚决杜绝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资金现象的发生。

(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各地要加强对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对实施情况组织督查与评估。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所有项目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全过程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的监管,确保工程进度和实施质量。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列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检查、评估,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和评估验收制度,推动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的实施。

()抢抓机遇,按时完成。各地要抢抓机遇,采取有力措施,按时完成任务。自2012年起,对完成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的县(市、区)进行评估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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