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家梁彗星坦言:集体腐败已经成为我国当前腐败的一个不良发展趋势,诸多“以集体的名义”进行的违纪、腐败行为已屡见不鲜。班子成员怀着不被发现或“一同腐”的侥幸心理,要么一荣俱荣,要么一损俱损,集体腐败也就从决策变成了现实。因为司法腐败已经到了令人不能容忍的地步。我都感到受了侮辱,是我的耻辱,也是中国司法界、法学界、法学教育界的耻辱。是不是我们从前的法学教育界,没有对学生进行人格、品德、道德、忠于法律的教育?在官员面前卑躬屈膝,把资格送给他们,把硕士帽、博士帽戴到他们头上,没有想过这样是否值得,他们是否忠于法律? 法学不是别的专业,它是一个开口闭口讲正义、讲平等、讲自由的职业。从这几年来看,法官犯法都是在民事和执行方面,且一出事就是窝案。法官犯法的目的是为了枉法裁判。法官跟别的专业不一样,不是一个人说了就行,有时还要合议,审判委员会等通过。非常可怕的就在这里,因为一个人做不到,一拖就是几个人下水。可是社会应该有个起码的底线吧,就像教授不能抄袭一样,法官总不能贪赃枉法吧。 正如倪寿明所言,当前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各级法院无视法律的规定,明目张胆地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对这些现象,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教授有过鞭辟入里的讽刺,他把司法腐败比喻成蝙蝠,在他看来,过去,蝙蝠还只能在阴暗的地方飞行,一旦遇到阳光,就会龟缩起来,可如今的司法腐败已经到了明目张胆的地步,蝙蝠居然可以“在阳光下翩翩起舞”。 审判委员会已经沦为地方人民法院司法腐败的根源。 我们衷心地希望,能够让那些蝙蝠重新龟缩起来,直至消灭干净,这,或许只是我们的善良愿望吧? 此案曾两次在河南法院网网评法院栏目进行公开监督,至今不敢公开一审判决书,就足以证明:此案见不得阳光,是暗箱操作的典型。
河南高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 各类一、二、再审判决书全部上网,但第三条、第五条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案件的裁判文书一律不上网。 第五条 两种特殊情况:①敏感性、群体性案件或其他社会影响较大案件的裁判文书,主管副庭长认为有必要推迟上网公布的,经主管副院长审批,可以推迟上网;②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明确要求不上网公布其裁判文书,确有正当理由的,由承办人层报主管副院长审核批准,经主管副院长审核,可以不上网。 偃师市法院的回复理由也是子虚乌有,偃师市法院不敢正视,偃师市法院均语焉不详,偃师市法院为何愿意为性赵的背黑锅?正像有鬼的判决书一样,偃师市法院在躲猫猫。 河南高院对这种耐人寻味的躲猫猫式的回复,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偃师市法院的回复有忽悠之嫌,值得深思,值得深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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