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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审理查明:编造重要情节,毁灭对方不利证据怎么办?

 东东85nuh7gdm8 2021-07-06

我来回答!

人民法院判决书查明的内容,一般来讲不会编造重要事实或情节,也不会毁灭一方当事人的证据。现实的审判实践中,这种情况十分罕见。因为,法官不可能冒着枉法裁判的巨大风险来做这样的蠢事 。再说,法官这样做也瞒不住呀,且判决书极为不稳定,一审判决可能在二审被发现,二审的案件可能在再审中被发现。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我们就用以下操作来对抗:

一、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或申请再审。一审判决由上诉到二审法院,可以将法官在判决书中编造的重要情节作为重点,进行表述,将毁灭的证据过程中线索进行描述。达到发回重审的效果,按照程序法规定,重审时不再由原法官审理。

二、可以向当地检察机关投诉。人民检察院赋有监督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职责,法院判决书无端地编造事实情节、毁灭证据可能已经构成枉法裁判罪,若属于过失毁灭证据,同样构成玩忽职守罪。人民检察院应当立案调查。

三、从当事人角度讲,一般情况下,我们常见的有问题的判决书,出现判决书歪曲事实概率比较大,因为审判过程往往就是还原过往事实的过程,而当事人往往对过往事实亲身经历,比法官更清楚。因此,当事人因为客观事实被扭曲而不服判决书的情形较多。但是,法官也是人,不可能知道当事人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实?我们在程序法中设定当事人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为“待证事实”,要求当事人举证证明待证事实成立。如果当事人不能证明,则法官可能不采信你的待证事实,就会出现当事人诉讼请求不被支持的不利后果。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作为诉讼当事人,应该客观看待法官裁判结果。一旦因为证据不足而不能采信你的请求,或者与真实的事实相差甚远,都不必斤斤计较冷静接受它。很多人动则上诉、上访,还乐此不疲,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毕竟双方当事人过往的客观事实,法官不是见证人,怎么可能那么准确地知道你们葫芦里埋的什么药啊?

当然,若题主所说判决书确实如此,采取审判监督方式戳破虚假判决书也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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