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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行政效能建设八项制度

 昵称6034858 2011-03-03

目标管理责任制

      一、采取“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原则,把司法行政主要工作量化分解到各股、所,由局务会议讨论制定目标管理责任书。
        二、各股、所负责人同局长在年初签定目标管理责任书。
        三、各股、所每月向分管领导汇报一次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分管领导必须依据汇报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局领导、股、所每季度汇报交流一次工作,研究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
        五、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结果与奖励工资、奖金直接挂钩。
岗位责任制
        一、明确岗位职责,熟悉所从事岗位的业务范围,切实履行好岗位工作职责,做好本职工作。
        二、掌握业务工作所涉及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精通业务,有效指导实际工作。
       三、要有完成岗位工作具体的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有计划地安排布署,狠抓督促检查和工作落实。
        四、着力提高岗位工作成效,及时指导基层工作,做好岗位工作的调查研究。
服务承诺制
        一、热情服务,文明办公,秉公办事,依法办事。
        二、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推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否定报备制、失职追究制。
        三、做到依法行政,增加执法透明度,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四、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杜绝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故意刁难、办事拖拉等不良现象发生。
       五、加强廉洁行政,对违反廉政规定,向办事人吃、拿、卡、要者,一经发现,将予以党纪政纪处分,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首问负责制
        一、当事人办理有关事务,第一位接待当事人来电询问或来访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二、凡请求和询问的事项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的,责任人应负责处理、答复,并一次性告知相关办事程序及要求,能办的事项,应及时处理。条件不符合或手续不全的,应耐心地做好解释、说明、指导工作。
        三、凡请求和询问的事项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责任人应耐心、详细告知当事人承办该事务的具体部门及所处位置,必要时做好联络、协调工作。
        四、责任人应做到热情接待,详细解答当事人提出的有关问题。严禁敷衍搪塞以及简单生硬地对当事人的办事请求和询问予以回绝。

限时办结制
        一、凡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部门对有关行政管理事项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执行。
        二、凡对办结时限进行承诺的,必须认真履行承诺。
        三、对无时限规定的,要根据管理服务工作的具体业务情况,合理确定办理时限,并严格执行。
        四、凡因特殊原因一时不能办理的,要给予充分理由并解释清楚,使其高兴而来,满意而归。
        五、机关工作人员对组织交办的工作事项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保证办理的质量,要有结果、有汇报,严禁推诿拖拉。

否定报备制
         一、对下级和群众申请事项按职责权限予以否定的,应呈报分管领导审批、报备,不得擅自否定不办,并登记备案,以备核查。
        二、否定报备的内容,经办股所处和经办人员姓名、职务,当事人的单位、姓名、地址及联系电话,被否定事项的基本情况及原因等都要有完整的记录。
       三、否定报备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应向当事人解释清楚,并书面明确告知当事人。
       四、加强否定报备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备案、归档工作。

失职追究制
       一、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工作失误的,必须追究其责任。
       二、失职追究的范围:
      1、不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的;
      2、在日常工作中对下属的违法行为失察或放任错误不管的;
      3、在工作中不负责任,因工作过失造成危害或损失的;
      4、其它失职类错误的。
     三、失职追究及处理:因失职造成危害或损失的,应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理。
     1、情节轻微的,给予诫勉教育、效能告诫;
     2、情节严重的,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
     3、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效能考评制
        一、县局机关行政效能考评坚持“局党组统一领导、行政股统一组织实施、机关各股所处配合、群众参与”的原则。
        二、机关行政效能考评与国家公务员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直接挂钩,同时进行,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检查监督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采取自查自评、民主测评、组织考评相结合。
        三、年度效能考评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进行考评。
        四、年度效能考评优秀者,可直接评为先进个人或公务员优秀等次;合格者可参加先进个人评选或公务员优秀考核;基本合格者,不得参加先进个人评选,只能参加公务员称职等次考核;不合格者公务员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
        六、效能考评将作为干部选拔推荐的重要依据,在年度内被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的,不得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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