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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利厅滩涂围垦工程项目审批办事指南

 nemaix 2011-03-06
福建省水利厅滩涂围垦工程项目审批办事指南
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省水利信息中心   更新时间:2009-9-9 21:03:42    

 

一、 实施依据

1、《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9条(1996年1月28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审议通过);

2、《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投资建设若干规定》(闽政〔2002〕30号)

3、《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沿海滩涂围垦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闽水〔2001〕农水92号)。

二、受理条件

凡在沿海滩涂进行围垦及开发利用的单位或者个人,所申请的项目符合《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规划》,且已经完成滩涂围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含海域使用论证)、水土保持方案等前置性审批。

工程规模达0.3万亩以上的围垦工程建设。

三、程序

1、申请:由围垦及开发利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向福建省水利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福建省水利厅农村水利处受理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需要补正材料的,发出补正材料通知。

3、初审:福建省水利厅农村水利处确定是否需要组织实地核查等。

4、审查:福建省水利厅农村水利处根据有关规划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组织实地核查的,由福建省水利厅农村水利处告知。

5、审批决定:福建省水利厅作出审批决定。

6、审批送达:申请人到福建省水利厅农村水利处领取审批决定,或由农村水利处将批件寄往申请人。

四、期限:一般为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在20个工作日无法作出审批的,经厅领导批准,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

五、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有关滩涂围垦规划文件(一式3份)

2、滩涂围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一式3份);

3、环境影响评价(含海域使用论证)、水土保持方案等前置性审批文件(一式3份);

4、初步设计技术报告(一式8份);

5、工程初步设计专家评估报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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