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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使用“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扣留现金

 as老枪 2011-03-10

中国红盾论坛 » 执法研讨 » [求助]能不能使用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扣留现金

其实天很蓝 发表于 2005-9-1 20:51

[求助]能不能使用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扣留现金

<P>    对于正在查处的案件,有当事人自愿提前交纳罚款的,能不能开具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对其交纳的现金进行扣留?    我前几天办的几个无证经营的案件,使用了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扣留了当事人的现金,事后却被人告到了纪检委,求助各位同事,我这么做是不是合法??以后还能不能再这么做??如果不能,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开具什么手续??</P>

风云天下 发表于 2005-9-1 23:00

这种方法欠妥:一、提前交罚款的说法和做法都不对,违反规定;二、不能单用扣留(封存)通知书;三、万一要扣现金,应当开据省财政部门的罚没(斩扣)票据,且注明销货款

闲情逸致 发表于 2005-9-2 06:24

<P>可以和当事人签定委托缴纳罚款协议。这种方式、方法法律、法规没有禁止,但也没有提倡。可灵活使用。</P>

树熊 发表于 2005-9-2 10:54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我想强制措施也适用把。

悠静女 发表于 2005-9-2 11:31

可以扣留销货款,不能写现金。

ajian 发表于 2005-9-2 11:54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要有法定依据,否则违法。除了<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外,如果需要那样做,就不要出具任何手续,风险虽然存在,但可能要小些,不过最好不要那样做.”

wjj70 发表于 2005-9-2 21:19

如果是适用370号令的案件,那么请注意暂扣的时间限制(一般是15天,经批准可以延长15天)、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应与财政部门制作的暂扣单一起使用。另,三楼的说法欠妥,如果跟当事人签订了协议书,在送到处罚决定书后,当事人完全有理由进行行政诉讼,要求发还被扣现金,罚款由其自行缴纳!在上海就曾出现过类似行政诉讼!

回心转意 发表于 2005-9-3 09:50

<P>注明为销货款时可扣留,但依据《商标法》就不能扣留销货款。</P>

其实天很蓝 发表于 2005-9-3 17:13

<P>要想当场收缴罚款是开手续也不行,不开手续也不行,难道非要等处罚决定书下来后才能收钱吗???</P>

风云天下 发表于 2005-9-3 20:50

理论上是。但也有一种变通的办法,我们常用的,就是当事人将钱交到暂扣款帐户,不给手续,行文后,帐面转一下就行了,前提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em01]

9494 发表于 2005-9-3 21:06

有很多记得借鉴的经验呢。

1003 发表于 2005-9-4 22:20

当事人交罚款可写委托书,委托办案机构代缴。[em07]

一棵小草 发表于 2005-9-6 16:57

大家的分析很有道理,从理论上讲是不行的、是违法的,但实际操作中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可以灵活运用,可以便通。

zjzhufj 发表于 2005-9-7 21:17

<P>在无照中,可以扣现金阿,但不要写现金要写部分销货款,把人民币当成财物不就OK</P>

愚人愚见 发表于 2005-9-7 21:21

<P>可以和当事人签定委托缴纳罚款协议。这种方式、方法法律、法规没有禁止,但也没有提倡。可灵活使用。</P>
<P>
--------------------------------</P>
<P>
当事人交罚款可写委托书,委托办案机构代缴。</P>
<P>
--------------------------------</P>
<P>
以上两个方法都是错误的,也象楼主那样被告到什么纪检委,你说得清楚吗?</P>
<P>
一是行政处罚有一定的程序,在作出前何来代缴的问题?二是这种做法一般领导是知道的,但绝不会来审批,别指望出了事领导来为你扛。当事人缴纳的这部分委托缴纳罚款款项,如何给他开收据?开正式收据是不可能的,不开收据或者开白条经办人签字或者加盖办案机构印章,都有贪污的嫌疑,因为这个不是正当收缴罚没款的手续。至于协议之类的,本身就不合法,也无约束力,是自欺欺人的把戏。</P>
<P>
上述方法,可能是某些人行之有效的方法,但潜伏着危险,干经检或者公平交易的,千万要注意保护自己,不要为了工作把自己也陪进去!</P>

水云间 发表于 2005-9-7 22:18

<P>如果真的象楼主这样做,不仅仅是存在危险还给了当事人以把柄。处理这方面事情还是不要带有侥幸心里的好!</P>

chatname 发表于 2005-9-8 00:32

<P>我们这里写的都是现金”</P>
<P>
暂扣财物时扣留书和暂扣单应该一起同时使用,这个大家没有异议</P>
<P>
对于具体是什么财物,暂扣单里的物品名称一栏填现金<BR>”我觉得没关系,因为现金销货款的关系是包含,而不是排斥或者对立,不过当然写后者应该更好吧。</P>

<P>
关于当事人要求发还暂扣款,自己缴纳罚款的问题还真没想到过,象我们这里一般要么开始就说自己没钱,不肯缴纳暂扣款,否则缴纳了之后不会再给自己找麻烦的。</P>

其实天很蓝 发表于 2005-9-8 22:17

看来最稳妥的就是等处罚决定书下来后再收罚款,不过这样需要几天的时间,会让案子出现一些变化,很多时候就是当事人托关系人情,某位领导发话,使我们辛苦发现的案子到最后不了了之了。

liudan 发表于 2005-9-9 00:32

<P>扣留现金应该有法律规定,且法律规定中必须是有"",产品质量法里的扣留措施中没有"",所以就不能依据产品质量法扣留现金.其次,这个现金必须和案件有关,无关的不能扣.</P>
<P>
以上是依法办事,不怕打官司.</P>
<P>
除此之外的扣留现金,都存在着输官司的风险.当然你不怕输官司,你就尽管扣吧.</P>

筱雅 发表于 2005-9-9 10:25

扣留现金时,最好写成暂扣涉案款

随风 发表于 2005-9-10 21:19

我认为财物包括财和物两部分,财是指现金,物是指物品.

zhou6962 发表于 2005-9-29 11:00

扣留现金时,最好写成暂扣涉案款

zhou6962 发表于 2005-9-29 11:01

扣留现金时,最好写成暂扣涉案款”[em02][em01][em01]

yao777 发表于 2005-9-29 12:10

[em08]你好!!!!!

恐龙王国 发表于 2005-9-29 14:06

要看查的什么案件,两虚一逃、违反登记事项的案件没有强制措施权。

haotian989 发表于 2005-9-29 16:41

<P>还是写成"暂扣涉案款"合适些</P>

西域魔王 发表于 2005-9-29 16:55

<P>哈哈哈哈,真是笑四我了。幸亏没有告到法院。</P>
<P>
大家有这么多灵活的方法,真长见识。</P>
<P>
我们的做法是先收,不出任何的票据、证据,等到结案,处罚决定书下达了再(有时是当事人一起,但极少)转到罚款账户。</P>
<P>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也是一样,打擦边球也要对自己有利啊!!!</P>
[em07][em07]

ydljp1972 发表于 2005-9-30 15:43

我个人认为也是写扣押销货款比较好

星云 发表于 2005-9-30 20:11

<P>如果当事人不注意的话,可以在现场检查笔录或者询问笔录中把你要扣的钱作成涉案款,这样处理无照经营案件就有扣钱的依据了.</P>

闲言碎语 发表于 2005-9-30 22:56

<P>既然都不好办,干脆!只收钱,什么也不给!真到了那时候,来个死不认帐:谁收你的钱了?有什么证据啊!!??</P>
<P>
反正提前收钱就是个错误了,干脆我什么都不承认了!!</P>[em07][em01][em07][em01]哈哈,高吧?实在是高!!你们怎么就没想到呢!!?

水清 发表于 2005-10-1 07:53

<P>1、现金可以扣留。扣留现金应当使用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扣留现金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应当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局长批准。</P>
<P>2
、当事人预先缴纳罚没款,不能使用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应开据收款收据暂收。</P>

大刘 发表于 2005-10-7 22:03

哈哈,27楼及30楼的同志胆子可真大,我们这不敢这样做。

zjm 发表于 2005-10-7 22:05

<P>        我个人认为〈投把〉中已明确规定对用于投机倒把-----的可以扣留</P>
<P>         
所以最好在暂扣单上写购货款销货款不要使用现金    </P>

淡泊明志 发表于 2007-3-13 23:10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水清</i>2005-10-1 7:53:00的发言:</b><br/><p>1、现金可以扣留。扣留现金应当使用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扣留现金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应当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局长批准。</p><p>2、当事人预先缴纳罚没款,不能使用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应开据收款收据暂收。</p></div><p>问:其中的预先缴纳罚没款是什么意思?又怎么开据收款收据暂收呢?</p>

独钓小河 发表于 2007-3-16 11:24

<p>让当事人委托办案机构委托缴纳</p>

独钓小河 发表于 2007-3-16 11:32

<p>让当事人委托办案机构委托缴纳</p>

xueren 发表于 2007-3-16 15:16

这种方法不妥,应当开据省财政部门的罚没(斩扣)票据,且注明销货款

宇文氏 发表于 2007-3-16 16:33

暂扣现金的问题一定要慎重。行政强制措施查扣的是和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只有现金作为销货款时,才与违法行为有所关联,因此,是不能直接暂扣现金的。

胡工商 发表于 2007-3-16 22:16

个人认为最好是不扣,扣留现金应该有法律规定,且法律规定中必须是有"",产品质量法里的扣留措施中没有"",所以就不能依据产品质量法扣留现金.其次,这个现金必须和案件有关,无关的不能扣.如果大家是为了罚款而去办案的话,可能我们离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轨道就越来越远了......所以,一定要依法办案,法无明文规定的不扣。

活得简单 发表于 2007-3-20 14:29

还有一个做法是开非经营性发票,但得注明暂收款,案子结了后要当事人来换正式罚没票

: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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