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红盾论坛 » 〖 执法研讨 〗 » [求助]能不能使用“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扣留现金 其实天很蓝 发表于 2005-9-1 20:51 [求助]能不能使用“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扣留现金 <P> 对于正在查处的案件,有当事人自愿提前交纳罚款的,能不能开具“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对其交纳的现金进行扣留? 我前几天办的几个无证经营的案件,使用了“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扣留了当事人的现金,事后却被人告到了纪检委,求助各位同事,我这么做是不是合法??以后还能不能再这么做??如果不能,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开具什么手续??</P> 风云天下 发表于 2005-9-1 23:00 这种方法欠妥:一、提前交罚款的说法和做法都不对,违反规定;二、不能单用“扣留(封存)通知书”;三、万一要扣现金,应当开据省财政部门的罚没(斩扣)票据,且注明“销货款”。 闲情逸致 发表于 2005-9-2 06:24 <P>可以和当事人签定委托缴纳罚款协议。这种方式、方法法律、法规没有禁止,但也没有提倡。可灵活使用。</P> 树熊 发表于 2005-9-2 10:54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我想强制措施也适用把。 悠静女 发表于 2005-9-2 11:31 可以扣留销货款,不能写现金。 ajian 发表于 2005-9-2 11:54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要有法定依据,否则违法。“除了<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外,如果需要那样做,就不要出具任何手续,风险虽然存在,但可能要小些,不过最好不要那样做.” wjj70 发表于 2005-9-2 21:19 如果是适用370号令的案件,那么请注意暂扣的时间限制(一般是15天,经批准可以延长15天)、“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应与财政部门制作的“暂扣单”一起使用。另,三楼的说法欠妥,如果跟当事人签订了协议书,在送到处罚决定书后,当事人完全有理由进行行政诉讼,要求发还被扣现金,罚款由其自行缴纳!在上海就曾出现过类似行政诉讼! 回心转意 发表于 2005-9-3 09:50 <P>注明为“销货款”时可扣留,但依据《商标法》就不能扣留销货款。</P> 其实天很蓝 发表于 2005-9-3 17:13 <P>要想当场收缴罚款是开手续也不行,不开手续也不行,难道非要等处罚决定书下来后才能收钱吗???</P> 风云天下 发表于 2005-9-3 20:50 理论上是。但也有一种变通的办法,我们常用的,就是当事人将钱交到暂扣款帐户,不给手续,行文后,帐面转一下就行了,前提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em01] 9494 发表于 2005-9-3 21:06 有很多记得借鉴的经验呢。 1003 发表于 2005-9-4 22:20 当事人交罚款可写委托书,委托办案机构代缴。[em07] 一棵小草 发表于 2005-9-6 16:57 大家的分析很有道理,从理论上讲是不行的、是违法的,但实际操作中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可以灵活运用,可以便通。 zjzhufj 发表于 2005-9-7 21:17 <P>在无照中,可以扣现金阿,但不要写“现金”要写“部分销货款”,把人民币当成财物不就OK了</P> 愚人愚见 发表于 2005-9-7 21:21 <P>可以和当事人签定委托缴纳罚款协议。这种方式、方法法律、法规没有禁止,但也没有提倡。可灵活使用。</P> 水云间 发表于 2005-9-7 22:18 <P>如果真的象楼主这样做,不仅仅是存在危险还给了当事人以把柄。处理这方面事情还是不要带有侥幸心里的好!</P> chatname 发表于 2005-9-8 00:32 <P>我们这里写的都是“现金”</P> 其实天很蓝 发表于 2005-9-8 22:17 看来最稳妥的就是等处罚决定书下来后再收罚款,不过这样需要几天的时间,会让案子出现一些变化,很多时候就是当事人托“关系”找“人情”,某位“领导”发话,使我们辛苦发现的案子到最后不了了之了。 liudan 发表于 2005-9-9 00:32 <P>扣留现金应该有法律规定,且法律规定中必须是有"财",产品质量法里的扣留措施中没有"财",所以就不能依据产品质量法扣留现金.其次,这个现金必须和案件有关,无关的不能扣.</P> 筱雅 发表于 2005-9-9 10:25 扣留现金时,最好写成“暂扣涉案款”, 随风 发表于 2005-9-10 21:19 我认为财物包括财和物两部分,财是指现金,物是指物品. zhou6962 发表于 2005-9-29 11:00 扣留现金时,最好写成“暂扣涉案款”, zhou6962 发表于 2005-9-29 11:01 扣留现金时,最好写成“暂扣涉案款”[em02][em01][em01] yao777 发表于 2005-9-29 12:10 [em08]你好!!!!! 恐龙王国 发表于 2005-9-29 14:06 要看查的什么案件,两虚一逃、违反登记事项的案件没有强制措施权。 haotian989 发表于 2005-9-29 16:41 <P>还是写成"暂扣涉案款"合适些</P> 西域魔王 发表于 2005-9-29 16:55 <P>哈哈哈哈,真是笑四我了。幸亏没有告到法院。</P> ydljp1972 发表于 2005-9-30 15:43 我个人认为也是写扣押销货款比较好 星云 发表于 2005-9-30 20:11 <P>如果当事人不注意的话,可以在现场检查笔录或者询问笔录中把你要扣的钱作成涉案款,这样处理无照经营案件就有扣钱的依据了.</P> 闲言碎语 发表于 2005-9-30 22:56 <P>既然都不好办,干脆!只收钱,什么也不给!真到了那时候,来个死不认帐:谁收你的钱了?有什么证据啊!!??</P> 水清 发表于 2005-10-1 07:53 <P>1、现金可以扣留。扣留现金应当使用“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扣留现金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应当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局长批准。</P> 大刘 发表于 2005-10-7 22:03 哈哈,27楼及30楼的同志胆子可真大,我们这不敢这样做。 zjm 发表于 2005-10-7 22:05 <P> 我个人认为〈投把〉中已明确规定“对用于投机倒把-----的可以扣留”。</P> 淡泊明志 发表于 2007-3-13 23:10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水清</i>在2005-10-1 7:53:00的发言:</b><br/><p>1、现金可以扣留。扣留现金应当使用“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扣留现金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应当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局长批准。</p><p>2、当事人预先缴纳罚没款,不能使用“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应开据收款收据暂收。</p></div><p>问:其中的“预先缴纳罚没款”是什么意思?又怎么“开据收款收据暂收”呢?</p> 独钓小河 发表于 2007-3-16 11:24 <p>让当事人委托办案机构委托缴纳</p> 独钓小河 发表于 2007-3-16 11:32 <p>让当事人委托办案机构委托缴纳</p> xueren 发表于 2007-3-16 15:16 这种方法不妥,应当开据省财政部门的罚没(斩扣)票据,且注明“销货款”。 宇文氏 发表于 2007-3-16 16:33 暂扣现金的问题一定要慎重。行政强制措施查扣的是和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只有现金作为“销货款”时,才与违法行为有所关联,因此,是不能直接暂扣“现金”的。 胡工商 发表于 2007-3-16 22:16 个人认为最好是不扣,扣留现金应该有法律规定,且法律规定中必须是有"财",产品质量法里的扣留措施中没有"财",所以就不能依据产品质量法扣留现金.其次,这个现金必须和案件有关,无关的不能扣.如果大家是为了罚款而去办案的话,可能我们离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轨道就越来越远了......所以,一定要依法办案,法无明文规定的不扣。 活得简单 发表于 2007-3-20 14:29 还有一个做法是开非经营性发票,但得注明暂收款,案子结了后要当事人来换正式罚没票 页: [1] 2 查看完整版本: [求助]能不能使用“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扣留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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