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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物品处理环节应注意三个问题

 bslcn 2014-09-15
行政处罚物品处理环节应注意三个问题  
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www.     2012年01月21日    来源: 中国工商报  

  
  一、注意被处理物品的性质

  1.被处理物品属于应没收物品的情形。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规定,应没收物品除需要销毁的外,必须按规定交相关机构依法拍卖、收购或无害化处理等。

  2.被处理物品属于不应没收物品的情形。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解除强制、退还物品的时限、退还应办理的手续以及退还物品的性质作出了明确规定。其包括以下内容:关于退还认领的时限,当事人明确的为3个月,当事人不明确的为6个月;不再需要强制的情形包括强制物品失去扣留价值、违法社会危害性已被强行制止等;退还物品必须填写财物清单,并由双方签名确认,以保证退还工作的客观性,避免因物品保管造成行政纠纷。

  3.被处理物品属于无主物品的情形。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比较,延长了无主物品的认领时限,增加了法律转致内容,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注意物品处理的程序

  1.物品处理之前必须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物品处理事前报批流程是行政处罚程序中的法定流程,设置这一流程的目的是便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及时了解案件进程,督促执法人员依法办案,规范执法行为。

  依据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编写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使用手册》,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是工商机关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中对涉及办案程序中较为重要的需要经过办案机关负责人审批的事项,提请机关负责人审批的内部文书。除立案(不予立案)审批、处罚决定审批以外,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其他需要提请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所有环节,都应填写该文书。

  2.物品处理的程序因被处理物品在案件中所处的时点不同而各不相同。

  第一,关于结案前的物品处理程序。

  不需要继续采取强制措施的。报审批后,填写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送达行政相对人,并附物品清单,双方签名确认。

  需要没收的。办案人员在行政处罚建议书中说明此事,并在行政处罚审批表中注明此项内容。工商机关就没收物品一事不再出具专门文书,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注明即可。

  需要先行处理的。先行处理措施仅适用于扣押物品为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的案件。由于案件调查仍在继续,对所扣押物品的定性尚未最终明确,为避免不应有的损失,减少由此产生的不必要的诉讼争议,有关规章赋予了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物品的职权。行使此职权必须填写审批表,还应注意此项审批的决定人是行政机关第一负责人即局长,并注意在先行处理时留存证据。

  第二,结案后的物品处理程序。

  对于没收物品的处理,其程序包括:由办案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报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依据罚没物品的属性进行处理。如专营物品交专营部门收购,有毒物品交相关部门作无害化处理,侵权物品应实行侵权标志与物品表质的分离等。上述处理过程均须行政机关两人以上执行。执行人在处理时必须如实填写《物品处理记录》,详细载明处理过程的各环节,并按照物品的属性和特征制作被处理物品清单。同时,处理时一般应邀请监察、法制机构人员进行监销。物品处理结束,还应将上述材料一并装订,收入案卷附卷。

  对于无主物品的处理,其程序与普通物品处理程序的不同之处是:普通物品的处理时限开始于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时,行政处罚文书依法送达生效后,即可以处理。而涉及无主物品的案件,由于无法找到原物主,案件因无法继续调查而不得已销案。为了保护物主的合法物权,法律一般设定一个等待期,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注意被处理物品的保管与核查

  1.完善入库制度,加强物品管理。

  工商机关可以设立罚没、暂扣物品专用保管库房,确定办公室或法制、监察机构为主管部门,对需要入库财物的数量、品名、包装、标志、规格、型号进行详细准确的登记,填写财物入库单,并根据罚没物品特点,按照资产的处理方式对其进行分类管理,同时留存处理记录。

  2.开展案后核查,明确管理责任。

  工商机关应建立罚没物品管理领导小组,定期指派法制、监察机构审核员检查各办案机构涉及暂扣及罚没物品的案件,是否按照物品处置程序办理了相关手续,手续不齐全、不规范的,该案卷不予通过。这样,可以对暂扣及罚没物品事前、事中和事后进行全程监控,保证暂扣及罚没物品的足数入库。

  在规范处理物品入库、保管的同时,还应在罚没物品处置过程中做到责任落实到人。对不按规定期限入库、自行处理罚没或暂扣物品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按照违规情节轻重、危害状况、影响大小严格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以保证公物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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