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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卖执法中无主案件的处理

 梦回新疆 2011-06-01

专卖执法中无主案件的处理

 

    一、无主案件的认定

    所谓无主案件是指,已经查获部分或全部涉案财物,但经过法定程序后无人接受处理,执法机关又无法查找到确定的当事人,也无法确定其住址或经营场所的案件。认定无主案件应抓住两个标准,一是涉案财物经法定程序仍然无人认领,处于悬浮状态;二是专卖机关找不到当事人,按正常程序难以做出处罚,只有做出无主认定才能处理。

    二、无主案件产生的原因

    从已经发生的无主案件看,一般是在非经营性场所发现,查获标的物一般是假冒卷烟,货主很清楚货物不但要没收,而且还要受到进一步处罚,所以干脆“消失”。从案件的查获地点看,主要有三种,

 (一)是在货运站查获,虽然查到了货物,由于托运人只提供送货地点及收货人的手机联络号码,且托运人本人也只向货运站或者运送人提供了手机号码,无法查找托运人。

 (二)在运输途中查获的案件,一般车上只有司机,他们连车主都不是,更谈不上货主。他们根本不知货主是谁,有些即使知道了也不说。如果涉案货物来路不明的,物品所有人根本不会主动到查获单位接受调查,客观上无法查实物品的所有人。

(三)专卖机关和公安机关联合道路检查中追踪违法嫌疑人,但嫌疑人弃货逃跑,从此不再出现。还有一种情况是,专卖机关实际上已经发现了当事人,但由于没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利,无法阻止当事人离开,导致当事人一去不复返,从而形成了无主案件。

    三、无主案件的处理程序

    (一)立案调查程序

    无主案件立案调查程序同一般案件。

    (二)公告程序

    1、公告时间

    易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超过30日,其他烟草专卖品超过60日,即可发布公告。

    2、公告地点

查获地或者行政机关住所地的一定级别的媒体或者权威网站。

    3、公告内容

    查获的时间、地点、大致经过、标的物的种类、数量、登记保存或查扣的文书号码、接受处理的地点、接受处理的期限、逾期不前往处理的后果等。

     附:       XX烟草专卖局公告

    X年X月X日,XX市公安局和XX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XX路对一辆车牌号为XX的小货车依法进行检查时,当场在该车车厢内查获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的70mm精XX烟XX条,烟丝XX公斤。上述烟草专卖品在我局登记保存时间已超过30日,至今仍无当事人前来接受处理。现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经烟草专卖局领导批准,依法在《XX报》实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X日内请上述烟草专卖品的货主到普洱市思茅区烟草专卖局接受处理,逾期将按无主财产处理。

      特此公告

       XX烟草专卖局

              X年X月X日

    (三)处理程序

    公告期满后,由处理机构提出变卖、拍卖处理意见,送法规部门审核,然后送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由专卖管理机关组织变卖,将变卖款上缴国库。

    四、当前无主案件处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无限期拖延案件期限

    有些案件由于长期找不到当事人,深入调查的难度非常大,所查获的标的物有些无处理价值,有些虽然有处理价值,但难以在本地入网销售,少数单位就采取消极的办法,把所获的非法生产的卷烟、渠道外卷烟、烟丝入库便告一段落,不调查、不公告、不处理,使案件长期成为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

    (二)随意扩大无主案件的范围

    所谓无主案件,是指当事人无从查找或者无法确定,只要能找到当事人的,就要纳入正常办案程序。实践中,有些执法人员在经营场所检查时会查扣少量违法卷烟,由于数额不大,很多当事人不去接受处理,专卖机关便以当事人不配合为由,把案件定为无主案件,公告后对暂扣或先行保存的烟草制品进行没收。这种做法实际上是扩大了无主案件的范围,弊端颇多:首先是法律依据不足,当前处理无主案件主要依据是《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而该款的前提是无法找到当事人,而不是当事人不到场。其次是导致案件事实不清,处理不当。如果查获的是假烟,那么按无主案件处理会出现处理过轻,不利于严惩违法行为;如果查获的是真品卷烟,按无主案件处理则处理过重,容易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埋下纠纷的隐患。

    (三)不发布公告或发布公告不规范

    要以无人认领物的形式处理物品,必须发布处理公告,将物品查获的时间、查获的地点、查获的主要物品种类及不来处理将导致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在一定级别上的媒体上发布。发布公告,是处理无主物合法性的前提,如果没有发布公告,认定“无人认领物”就属程序违法。实践中,部分执法办案单位不发布公告或发布的公布要素不明,未将物品查获的时间、查获的地点、查获的主要物品种类及不来认领将导致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告知完全。

    (四)公告期限计算混乱

    根据《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查封扣押的易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超过30日,其他烟草专卖品超过60日并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变卖处理。变卖款上缴国库。其中的30日和60日应该从什么时间起算,实践中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是从查扣之日起计算,查扣超过30日和60日的期限即可变卖处理,但在这个期限内要发布公告;第二种观点认为30日和60日指的是公告期,应该从公告之日起计算,公告期满才能处理;第三种观点认为,30日和60日是指查扣后至公告前的间隔期限,只有查扣30日或60日无法找到当事人的才公告。

    从《处罚程序规定》看,对无主案件的公告实际分了两个期限,一是公告前的期限,一是公告期限。从本条可以知道公告前的期限,易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超过30日,其他烟草专卖品超过60日就可以发布公告,但对于公告期限并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有的是7天,有的是15天,有的是30天,造成实践中的混乱不一,有待于有权部门出台一个统一的规定。(本人倾向与不少于30天)

    (五)对什么是易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缺乏统一理解

    《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把无主货物分为易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和其他烟草专卖品,并规定了不同的期限。如何认定哪些烟草制品属于易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也是争议颇多。根据《烟草专卖法》第二条第二款,烟草制品是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的统称。从这四种物品的性质看,如果保存时间过长或保存环境不适当,都容易发生霉坏变质,所以《处罚程序规定》六十七条的易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一律适用30日的期限,其他烟草专卖品一律适用60日的期限,应该是符合实际的。

    (六)假冒卷烟是否适用《规定》六十七条理解不一

    假冒卷烟的无主案件是否适用《处罚程序规定》六十七条,实践中理解不一,有些地方认为,只要是无主货物,就适用该条款,不论是真品还是假冒卷烟;有人认为该条款只适用可变卖的无主物,对无价值的无主物,应该按一般程序处理。从《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的立法目的看,是为了避免国家的财产造成损失,才规定了公告后变卖处理。如果查获的无主货物是假冒伪劣、已经变霉坏质的烟草制品,根本就没有再利用的价值,无法变卖上缴国库,所以不宜适用本条的规定。

    (七)对变卖处理谁来批准认识模糊

    根据规定,对无主货物的变卖处理必须经本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实践中有的认为应该由行政管理机关正职负责人批准,有的则认为分管专卖的负责人批准即可。可以本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是否仅限于正职负责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参照一些规章和理论通说,一般应理解为行政机关的正副职领导,所以对无主货物的变卖处理可以由分管专卖的负责人批准。

    (八)无主案件使用处理决定还是处罚决定

    无主案件使用案件处理决定书比较妥当,而不宜使用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为没有明确的违法当事人,无法进行行政处罚,故只能对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九)无主案件的主人出现后,是否可以按有主案件再处罚

    对无主案件的当事人并不是放弃追究的权利,只要查明无主案件的当事人,随时都可以再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且不受《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规定的两年时效的限制,因为行政机关已经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只是尚未查明。

 

参考文章:

如何处理烟草专卖品无主案件                  陈喜亮

查缉无主货物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郑成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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