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政〔2008〕85号 签发人:刘 胜
关于要求提高探矿权采矿权分成返还比例的请示
省国土厅:
2008年,省挂牌出让我县周油坊、重新集两个铁矿,共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收入27.69亿元。截至2008年11月底,申请人已按合同规定缴存省非税收入专户16.6亿元,省财政已按《安徽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4〕845号)规定返还我县分成资金3.19亿元。
我县地处沿淮,人口众多,基础薄弱,经济发展落后,财政十分困难。铁矿企业是我县经济支柱,目前矿山开采刚刚起步,矿区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新矿勘探、地质环境治理、地质遗迹保护及为矿区服务的配套设施投入需求巨大。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皖北和沿淮部分市县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皖发〔2008〕21号)第3条“矿业权价款地方分成60%左右返还市县,……”的规定,请求省政府将我县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按上解中央和扣除勘察成本后,按省委、省政府21号文件规定的60%比例返还我县,支持我县矿区经济发展。
专此请示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主题词:财政 矿价款 请示
抄报:省政府。
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2月18日印制
共印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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