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收费单位 | 备注 |
采矿权使用费 | 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 [部门规章]《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均须按规定交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价款。 第五条第二款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取标准(二)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 | 对本级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按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收取采矿权使用费。 |
探矿权使用费 | 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 [部门规章]《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均须按规定交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价款。 第五条第一款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取标准(一)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 | 对省国土资源厅授权本市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工作的探矿权按照规定收取探矿权使用费。 |
采矿权价款 | 根据有资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结果或矿业权出让机关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 | [部门规章]《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均须按规定交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价款。 第六条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标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但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 |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 | 对由本级出让的采矿权项目收取采矿权价款。 |
探矿权价款 | 根据有资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结果或矿业权出让机关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 | [部门规章]《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均须按规定交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价款。 第六条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标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但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 |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 | 对属于本级收取探矿权价款权限的探矿权项目收取探矿权价款。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0号公布,根据1997年7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22号令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改)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矿区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其他管辖海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2.[政府规章]《广东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粤府[1995]62号) 第七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下列方式计算: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 开采回采率系数按下列原则确定: 有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所确定的开采回采率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经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复核确认后,分别作为核定开采回采率和实际开采回采率计算开采回采率系数。无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户,开采回采率系数由征收部门视其矿产资源回收利用情况分别确定为1.0~1.5。 |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 |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 |
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四条 保证金的计算方法和缴纳标准由省国土资源部门提出方案报送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公布。 | 1.[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 第44号) 第十八条 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缴存标准和缴存办法,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缴存数额,不得低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所需费用。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遵循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 2.[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员会公告第14号)(2003年)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地质环境管理工作。 3.[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粤国土资地环发【2014】322号) 第六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范围属于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缴纳保证金数额由矿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按本办法核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范围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采矿权人缴纳保证金数额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按本办法核定。 采矿权人凭负责核定保证金的国土资源部门开具的缴存通知书将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负责代理收取保证金的银行按月将保证金专户的存储情况反馈给负责核定保证金的国土资源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 |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 | 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范围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核收保证金。 |
采矿权登记费 | 小型矿山200元;中型矿山300元;大型矿山500元。 |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0号) 第二十七条 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2.[规范性文件]《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地质矿产部、财政部地发〔1987〕298号)。 第二条 采矿登记收费标准 1.新建、在建、生产矿山采矿登记收费。(1)大型矿山500元; (2)中型矿山3000元;(3)小型矿山200元; 2.矿山企业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领采矿许可证,均收费100元。 3.[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 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取消或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之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第3项:采矿登记费。 |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 | 对由市级登记管理的采矿权,对申请登记单位在领取或补领许可证时一次性收缴采矿登记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