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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流程: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洪墨轩 2011-03-18

  办理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
  办理对象:
  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依法生育过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夭折,不再生育的;依法生育一个子女,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离婚后没有再生育的;经医学鉴定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出具作流产的医学证明)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经市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子女年龄不超过14周岁,或母亲年龄不超过49周岁
  办理程序: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要对申请人的婚育状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申请人向男方或女方户籍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提交夫妻双方身份证和户口簿;夫妻双方单位户或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盖章的出具的申请人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申请证明;《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一胎准生证》
  办理时限:符合规定随即办理
  责任科室:计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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