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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期满后,房主能否直接售房

 隐遁 2011-03-19

租赁合同期满后,房主能否直接售房

  编辑同志:

  2003年3月,我将自己的一间店面房租赁给程某经营服装,去年底租赁期满后,程某仍在该店继续经营。上月,我将这间店面房卖给妹妹开小吃店。可当我们找到程某要他搬出时,他却口口声声地讲我不好自行把房子卖给妹妹,还要我赔偿他的损失,因而拒不迁让。我该怎么办?急盼回信!

  读者:吴明

  吴明同志:

  你所陈述的情况在法律上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租赁期限的默示更新;二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我国《合同法》第236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根据你所说的情况,你与程某的租赁合同到期后,程某继续使用你的店面房,你没有提出异议,你的行为足以表示你认可租赁关系的继续存在,所以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这也是我国合同法新增加的关于租赁期限默示更新的规定,默示更新后的租赁关系,在租金及其他条件方面与原租赁合同相同,只有租赁期限变为不定期。《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你与程某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是你作为出租人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程某,你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之前即要求程某迁让,显然是不合法的。

  程某所说的你不好自行将店面房卖给妹妹的说法涉及到法律上的“优先购买权”。《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合理期限即优先购买权的期限,一般规定为3个月。你与程某的租赁合同由定期转为不定期后,你同样负有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程某的义务,你所理解的合同届满你就可以自行处理店面房、与承租人无关的想法是不正确的,你应当履行在合理期限内告知程某你打算卖房的义务。

  根据你所陈述的情况看,我们建议你应该尽量与程某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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