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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

 hansa 2011-04-07
——2009年11月23日在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张大卫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和省人大常委会的安排,我代表省政府,现将近年来我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与合理利用,事关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大局。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矿产资源合理开发与节约保护并重,不断加大地质找矿力度,持续开展矿产勘查开发秩序整顿,推进资源整合与优化配置,矿产综合开发利用水平不断提高,矿产资源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
一、矿产资源现状
  我省地质构造复杂,成矿条件优越,矿产资源蕴藏丰富、种类较多。截至2008年年底,全省已发现矿产127种,其中已查明资源储量的75种,已开发利用的90种,包括能源矿产7种、金属矿产20种、非金属矿产61种、水气矿产2种。储量与开发具有较大优势的矿产有:煤炭、石油、天然气、铝土矿、钼、金、银、炼镁用白云岩、耐火粘土、萤石、水泥灰岩、玻璃用砂、玉石、天然碱等。全省已设置探矿权1600多个、采矿权近4500个。
  矿产资源开发及其后续加工业一直是我省的支柱产业,特别是煤炭、铝土矿、耐火粘土、钼、金等矿产采选加工业在全国占有重要地位,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2008年,全省从事矿业生产活动的独立核算采矿单位达4488个,矿业从业人员达41万人。全省矿产采选及其后续加工业实现工业增加值442133亿元,占全部工业增加值的4631%。在全省工业企业100强中,资源型企业占50%以上,销售收入占60%以上,利润总额占75%以上,利税总额占60%以上。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和利用,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总体情况
  省政府对矿产资源管理工作高度重视,明确提出了“两保一高”的总体要求,即:有效保护矿产资源,基本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实现矿产资源高效利用。2006年以来,省政府先后召开国土资源相关会议10余次,并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就贯彻落实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地质工作、开展矿产勘查开发秩序整顿、推进资源整合等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一)认真研究制订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政策措施。从河南基本省情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切实抓好国务院近年来出台的《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等文件精神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把加强矿产勘查与合理开发利用放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来研究,先后制订出台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通知的意见》(豫政〔2005〕49号)、《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意见》(豫政〔2006〕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意见》(豫政〔2007〕17号)、《关于鼓励支持企业开发利用境外矿产资源的意见》(豫政〔2007〕5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49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有力地促进了矿产资源规范管理和矿业经济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加大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力度。以提高资源保障能力为目标,以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地质勘查基金等财政资金投入为支撑,切实加大地质找矿力度,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特别是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一些矿种,找矿成果十分突出,其中:煤炭找矿成果占以往查明资源储量的50%以上;铁矿占以往查明资源储量的10%,取得了自上世纪70年代全省铁矿会战后的最大找矿进展;新安、陕县、渑池等地的煤下铝土矿均达到大型规模;钼矿作为我省的优势矿产,也取得了新的找矿突破。据统计,2004年以来我省通过实施省级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地质勘查项目,已共计提交矿产地88处,获得煤炭资源储量156亿吨、铝土矿11亿吨、铁矿153亿吨、铜矿1063万吨、铅锌矿3468万吨、金矿1551吨、银矿948吨、钼矿1259万吨、铀矿224吨、重晶石314万吨、蓝晶石248万吨、耐火及陶瓷粘土矿1086万吨。同时,积极推进矿产勘查开发“走出去”战略,在省外、境外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矿产勘查开发,新建立了一批有重要价值的勘查和开发基地。这一系列重要成果,有效提高了我省的矿产资源保障程度,对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意义深远。今年7月,为进一步加大地质找矿力度,省政府与国土资源部签署了豫西地区地质找矿工作合作备忘录,以铁、铝、镁、铅锌、金、钼等重要矿产为主攻方向,合作开展深部找矿和整装勘查,力争实现豫西地区优势金属矿产找矿新突破。
(三)大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2005年以来,按照国发〔2005〕28号文件的部署和要求,强力推进矿产勘查开发秩序整顿规范工作,坚持治乱、治散、治本一起抓,以整顿促整合、以整合促规范、以规范促发展,不断加强了对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管理与调控。在全省先后组织了16次大规模打击无证采矿、超层越界开采专项集中治理活动,对各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全面清查处理,对6个国家重点矿区和省确定的33个重点县(市)进行了重点整治。洛阳等地还专门成立了国土资源警察支队,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活动的打击力度,在全国产生了较大反响。集中整顿期间,全省共查处无证采矿5121起、超层越界开采310起、以采代探157起、非法转让矿业权105起、拘留及追究刑事责任307人、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356人。通过大力整顿,使全省矿产勘查开发秩序持续好转,矿业生产集中度明显提高,矿业经济结构得到优化,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显著提升,矿区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初步建立,矿业经济步入了可持续发展的良性轨道。
(四)强力推进重要矿产资源整合与优化配置。为彻底解决我省矿山点多面广、布局分散、采矿规模小、开采方法落后、安全状况差、生态破坏严重等问题,进一步优化矿业经济结构,努力提高产业集中度,从2004年开始,我省以煤炭、铝土矿为突破口,有步骤、分阶段地开展了重要矿产资源整合。几年来,按照“政府调控推进、企业平等协商、合理划分利益、依法规范办理、促进做大做强”的原则,出台了相关整合规划和政策,实行“一次布点、分批到位”,“先易后难、分批推进”,先后对煤炭、铝土矿、铁、金、钼、沸石、珍珠岩等多个重要矿种20多个重点矿区的资源进行整合,取得了突出成效。煤炭、铝土矿方面,小煤矿由1569个减少到508个,小铝土矿由144个减少到52个;煤炭、铝土矿单矿生产能力分别达到15万吨和10万吨以上,采区回采率指标平均达到80%和75%;全省7大煤业集团整合为5家,骨干煤炭企业、重点氧化铝企业占有及控制的资源分别占到全省的70%和90%以上。铁、金等其他矿种方面,全省共整合关闭小矿412个,占参加整合矿山(区)总数的41%。通过资源整合,做大做强了一批矿业开发优势骨干企业,增强了政府对重要矿产的调控能力,优化了矿业经济结构,使全省矿产勘查开发布局更加合理。
(五)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为切实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从2006年开始,在全省全面推行了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制度,在摸清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的基础上,建立了储量动态检测数据库,推行了矿山储量动用年度计划备案管理制度,加快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促使矿山企业牢固树立资源忧患意识,自觉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矿产资源。从2007年开始,着重加强了对优势骨干企业资源开发利用行为的监管,促使企业自觉配合当地政府维护矿产开发秩序,严格按照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组织施工,加快矿山建设步伐,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同时,积极推进矿业循环经济发展,通过大规模整治粘土砖瓦窑厂,大力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促进了煤矸石等矿业生产废弃物的再利用,既保护了耕地,又有效解决了粉煤灰、煤矸石堆放污染等难题。通过不懈努力,使我省矿产开发利用总体水平逐年提高,目前全省煤炭、铝土矿、黄金等重要矿产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等开发利用指标处于全国先进行列。
(六)积极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在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同时,不断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地质灾害防治、地质公园建设与地质遗迹保护等工作。省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初步建立,省财政、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联合下发了《河南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开展了全省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估,组织编制了《河南省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06—2010年》。2006年至2008年,中央、省级财政共安排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153个,投入资金419亿元,组织治理1110处,恢复土地面积1128万亩,使矿山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体系进一步完善,成立了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调查发现全省地质灾害隐患点5220个并加强了日常监测,组织编制了省、市和重点县(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制订了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建立了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群测群防、灾害速报和24小时值班制度。2006年以来,我省共发生地质灾害75起,但连续4年保持了地质灾害零伤亡的记录。地质公园建设处于全国领先地位,目前共有世界地质公园4个(占全国的1/5)、国家地质公园7个、国家级恐龙蛋化石群自然保护区1个、国家矿山公园1个,并先后建成地质博物馆19个,在保护地质遗迹、普及地学知识、促进旅游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七)努力夯实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基础。扎实推进基础地质调查,在重要成矿区带和区调空白区部署开展了1∶5万矿(区)调工作,2004年以来部省两级共安排48个1∶5万标准图幅和10个重要成矿区的矿产地质调查,面积达29万平方公里,新发现了一批重要找矿线索,为科学部署地质找矿提供了依据。认真组织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清理,切实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按照建实建强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和商业性矿产勘查队伍的要求,积极探索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发展的新途径;严格国家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强化项目监管制度与责任,努力提高地质勘查项目质量。进一步加强地质科技工作,加大资金投入,合理安排地质科研项目,组织开展多项重大地质课题、找矿技术方法、资源开发利用等科研项目攻关。认真部署开展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利用现状调查和矿业权核查工作,力求全面掌握矿产资源现状和开发利用情况,科学评价资源潜力,为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贯彻实施《矿产资源法》和《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的情况
  几年来,在全省各级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矿产勘查开发监督管理不断加强,贯彻实施《矿产资源法》和《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广泛宣传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围绕《矿产资源法》、《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及河南矿产资源省情,不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在全国率先开展了县、乡、村领导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活动,累计培训干部8万多人。结合每年“4·22”世界地球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重大纪念日,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大规模宣传活动,使全社会保护与合理利用资源的国策意识、资源忧患意识和法制意识明显增强,依法找矿、依法办矿、依法管矿的观念逐步深入人心。
(二)科学规划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从我省矿产资源特点和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出发,精心组织编制《河南省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力求通过对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进行统筹安排,进一步促进矿产勘查开发利用的合理布局与结构调整,科学调控矿产勘查开采规模,实施重要矿产资源保护和储备,提高重要矿产资源的可持续供应能力。目前,省级规划已经编制完成,省级以下各级规划正在加紧编制。
(三)严格规范矿业权审批管理。在全国率先发布实施了省级探矿权设置方案,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将矿种划分为省政府确定的调控矿种和其他重要矿种,并制订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同时,严格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程序,通过实行专家审核制、互审制、复核制、集体研究制和报件跟踪管理责任制等,进一步强化了内部监督。2006年至2008年,省本级共颁发勘查许可证2979个、采矿许可证3378个。
(四)切实加强矿业权市场建设。2003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出让的通知》(豫政办〔2003〕109号),全面实行了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并逐步开展了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经过几年的努力,矿业权一级市场逐步规范,2006年以来全省通过协议或招标拍卖挂牌形式出让探矿权1329个,成交金额13亿元;出让采矿权3454个,成交金额376亿元。矿业权二级市场交易日渐活跃,2006年以来共批准探矿权转让244宗,交易金额51亿元;批准采矿权转让193宗,交易金额33亿元。2006年至2009年上半年,全省矿产资源补偿费累计征收入库1744亿元,创下了历史最好水平。
(五)持续强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2005年以来,省政府责成省国土资源等部门先后制订了《河南省矿产开发监督管理制度》、《河南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勘查督察员和矿产督察员责任追究制度》等20多个规范性文件,不断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行为的监管,初步形成了政府组织,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工商、环保、公安、检察等多部门联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体系,构建了严密的监管网络和信息反馈、快速反应机制,使违法矿业活动得以快速查处。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省正处于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发展,努力实现“两大跨越”的关键时期,矿产资源的可持续保障至关重要。总体来看,我省所面临的矿产资源形势仍然比较严峻,存在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矿产资源供需矛盾突出。由于长时期强力开发和过度开采,我省支柱性矿产资源探明储量的增长速度远低于开采消耗速度,部分矿种的储采比已降得很低,石油、天然气、煤炭、铝土矿等大宗矿产的接替资源不足,特别是部分地表和浅部探明资源逐渐枯竭,后备资源危机已经开始显现。目前在全省大中型矿山中,资源严重危机矿山(保有可采储量不足5年)占416%,中度危机矿山(保有可采储量不足10年)占286%,轻度危机矿山(保有可采储量不足15年)占13%。由于我省工业经济对矿产资源的依存度较高,资源供应紧张势必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造成深远影响。
二是地质找矿的难度增大。我省矿产资源蕴藏丰富,但经过近几十年的大规模矿产勘查,500米以浅的地质勘查程度较高,地表及浅部矿的找矿空间已经不大。随着地质找矿深度的逐渐增加,找矿的难度和风险也越来越大。近年来国土资源部提出,今后的地质找矿工作要把500—1500米作为重要战略目标区域,开展深部找矿和整装勘查。从目前情况看,我省除了面临技术方面的制约外,还存在着政策、资金、浅部矿业权设置等诸多方面的障碍。
三是矿产开发利用总体水平不高。受传统产业结构的影响,资源密集型、高耗能企业在我省产业结构中的比例仍然偏大,矿产品结构中的中低档产品仍然偏多。部分矿产采选企业生产规模较小,资金和技术实力有限,矿产综合开发利用水平不高,矿业循环经济体系尚未全面形成。一些矿山大矿小开、采富弃贫、采易弃难的现象仍然存在,资源浪费现象还比较普遍。部分企业仍以出售原矿石或精矿原料为主,矿产开发产业链条较短,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有限。
四是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矿产勘查开发涉及的利益关系错综复杂,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矿产品价格的居高不下和矿业经济的持续升温,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乱采滥挖以及倒卖矿业权牟利等矿产资源违法违规现象有所反弹,个别地方还较为突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矿产勘查开发秩序,还给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带来隐患,影响了社会稳定,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五是矿山地质环境亟待改善。近年来,矿产资源的大规模开发有力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但也对当地的地质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山体开挖、植被破坏、采空区塌陷、建筑物开裂或倒塌、地下水系统破坏等问题十分突出,所带来的地质灾害隐患越来越多。同时,“重开发、轻保护”的观念在许多地方仍然普遍存在,“谁破坏、谁治理”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一些地方矿产开发起步早、历时长,历史欠账多,治理任务重,财政压力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进展缓慢。
五、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措施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资源需求增长与资源供应紧缺的矛盾将长期存在,矿产资源保障问题将更加突出。今年8月,李克强副总理在视察国土资源部和中国地质科学院时,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保障国家安全的高度,提出“要在国内陆质调查、资源勘探、资源开发和集约利用方面,努力形成一次新的跨越,较大幅度地降低对外依存度,增加国内资源保障能力”。这对我省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今年9月至10月,省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就我省部分市、县矿产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情况进行了专题视察,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对于这些意见建议,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吸纳。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落实“两保一高”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集中解决好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为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资源支撑。为此,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切实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从我省基本省情和经济社会发展现实需要出发,认真研究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贯彻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政策措施,努力探索提高矿产资源保障程度的有效途径。继续抓好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学习教育,特别要加强对各市、县政府领导干部和矿业企业负责人的培训,切实增强依法管矿、依法办矿的自觉性。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认识,形成节约集约利用资源、自觉保护地质环境的良好氛围。
(二)突出深部找矿和整装勘查,努力实现地质找矿新突破。按照“挖老点、找新区、上专项”的总体思路,进一步强化地质勘查工作部署的科学性、有效性和整体性。加快推进省部合作,把豫西等重点区域深部找矿作为全省地质勘查工作的战略重点之一,积极开展重要成矿区带深部和矿山外围等成矿有利地区的找矿工作,推进整装勘查,力争取得一批具有重大影响的成果,切实提高我省重要矿产资源的保障能力。支持已达中度危机以上的国有矿山企业开展接替资源勘查,鼓励省内陆勘单位和矿山企业到省外、境外开展矿产勘查开发,争取实现更大的效益。
(三)规范矿业权和矿产勘查开发监督管理,确保勘查开发秩序持续稳定。进一步严格矿业权审批,完善矿业权申请、延续、转让、变更、注销等相关程序和制度,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设置矿业权。严格勘查开采准入管理,加强对新上矿产开发项目的准入审查。继续坚持治乱、治散、治本一起抓和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突出重点地区、重点矿种,加强对矿产勘查开采活动的日常监督,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矿产勘查开发秩序持续稳定。总结洛阳等地建立国土资源警察支队的经验,不断完善联合执法手段,为矿业开发秩序的长治久安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四)深化矿产资源整合,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和开发利用布局。继续推进重要矿产资源的整合与优化配置,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就近、适量、合理”的原则,切实做好国家出资形成矿产地的成果处置,加快推动重要矿产资源向优势矿业企业集中,支持优势矿山企业按市场价格依法取得部分重要矿种的后备资源矿业权。针对部分矿业权设置分散、勘查开发规模小等问题,在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已设矿业权进行深度整合,使矿业权的设置能够适应整装勘查和大规模开发的需要。同时,合理设置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准入条件,适当提高企业注册资金、生产能力和技术经济指标等方面的准入“门槛”,探索建立淘汰和退出机制,努力提高矿产开发规模效益。
(五)加强矿产综合开发利用,积极推动矿业循环经济发展。健全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制度,加强动态巡查、遥感监测和矿产督查,及时掌握矿产开发动态。深化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矿石贫化率考核,鼓励矿山企业充分利用低品位矿石,加强对废石、废渣的资源化利用,不断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总结推广矿山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经验和技术,支持优势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发展高附加值后续产业和矿业循环经济。强制淘汰落后生产工艺,促进资源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六)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并重,努力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继续深化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制度,完善矿业权市场建设,规范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探索建立战略资源储备,适当超前地安排煤炭、铝土矿、钼、铁、天然碱等重要矿产、稀缺矿产勘查项目,由政府出资进行勘查,形成一批重要矿产地并纳入战略储备。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市场供需形势,有计划地有偿出让储备矿产地,保障资源供应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特别是针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给重点矿业企业带来的困难,有针对性地开展钼、金、铝土矿等矿产资源战略储备,有效保护我省重点矿业企业的长远利益。
(七)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力度,维护矿产开发地群众利益。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责任,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列入政府年度责任目标体系。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全面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强化矿山企业的治理责任,实行边开矿、边治理。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制订优惠政策,多方吸引社会资金,集中解决好地质环境破坏遗留问题。认真做好矿产开发地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着力解决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众搬迁、安置等现实问题,妥善安排好群众的生产生活。坚持将矿产开发与改善当地经济条件相结合,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矿产开发项目区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附着物等作价入股参与矿产开发利益分配的路子,确保当地群众在矿产开发利用过程中长期受益。同时,切实加强制度建设,积极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加快推进《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工作。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我省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是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支持分不开的。面对资源供需矛盾突出的严峻形势,省人大常委会各位委员和人大代表对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给予了有力支持。我省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政策措施,很多都是在听取了人大代表的建议、议案后制定完善的。人大的支持,是我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下一步,我们将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支持和监督下,继续加强和改进工作,不辜负各位委员以及广大代表的信任和重托。
  以上汇报,请予审议。《关于河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情况的专项
工作报告》部分专业术语解释1探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2采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3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根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第四条规定,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包括:(一)探矿权价款,即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价款;(二)采矿权价款,即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价款。
4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地质勘查项目:指使用财政收缴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作为资金投入,所安排的地质勘查项目。
5地质勘查基金: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规定,国家建立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着重用于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的前期勘查。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意见》(豫政〔2006〕51号)要求,我省建立了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
6矿产资源补偿费:是指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依法向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体现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
7矿业权:探矿权与采矿权的合称。
8矿业权市场:是指矿业权在流转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总和。矿业权市场分为一级(出让)市场和二级(转让)市场。
9矿业权一级市场:是指国家向使用者有偿、有期限地出让矿业权的市场。
10矿业权二级市场:是指矿业权在不同矿业权人之间进行转让的市场。
11成矿区带:是指在一定地质条件下,所形成的片状或带状成矿区域。
12矿(区)调:是指矿产远景调查和区域地质调查。
13区调空白区:是指尚未部署开展一定比例尺区域地质调查的区域。
14整装勘查:是指根据矿床的形成规律,对位于同一成矿区带、相同类型或同一成矿系统的勘查区域进行统一工作部署、统一组织实施勘查,以求实现最大的规模效益。
15无证采矿:是指在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所进行的违法采矿行为。
16超层越界开采:是指采矿权人超出经批准的矿区范围,所进行的违法采矿行为。
17以采代探:是指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勘查时,发现了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后,未依法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18矿山储量动态检测:是指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对矿山储量变化情况进行动态检查和测量,适时、准确地掌握矿山资源储量的保有、变化情况以及变化原因,促进矿山资源储量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19矿山储量动用年度计划备案管理:是指矿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拟动用矿产资源储量计划,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20矿山地质环境:是指矿山采矿以及相关活动所影响到的地质环境。
21地质遗迹:是指在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由于各种内外动力地质作用,所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
22地质灾害:是指由于地质作用而引起的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3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是指采矿权人按规定提取,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由企业在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的,用于其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专项资金。
24地质公园:是指以具有特殊地质科学意义,稀有的自然属性、较高的美学观赏价值,具有一定规模和分布范围的地质遗迹景观为主体,并融合其它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而构成的一种独特的自然区域。
25矿山公园:是指以展示人类矿业遗迹景观为主体,体现矿业发展历史内涵,具备研究价值和教育功能,可供人们游览观赏、进行科学考察与科学知识普及的特定空间地域。
26储采比:即矿产剩余可采储量与当年产量之比。
27采空区:是指由人为挖掘或者天然地质运动,在地表下面所产生的“空洞”。
28采矿回采率:是指矿山企业计算开采范围内实际采出矿石量与该范围内陆质储量的百分比,是衡量矿山企业开采技术和开采管理水平优劣、资源利用程度高低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根据计算范围的大小,分为工作面、采区(矿块)、阶段和全矿井的回采率。
29选矿回收率:是指选矿产品(一般指精矿)中所含被回收有用成分的重量占入选矿石中该有用成分重量的百分比,是评价矿山企业选矿技术、管理水平和入选矿石中有用成分回收程度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也是反映资源利用水平的指标。
30矿石贫化率:是指计算开采范围内原矿地质品位与采出矿石品位之差与原矿地质品位之间的比值,是考核矿山企业采出矿石质量的指标,也是分析采矿方法是否合理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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