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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正义-(下經豐傳卷六)-(魏)王弼等注(唐)孔颖达疏

 玄术之门 2011-04-17

周易正义

()王弼等注()孔颖达疏

經豐傳卷六

離下震上。豐:亨,王假之。大而亨者,王之所至。

[]正義曰:「豐,亨」者,「豐」,卦名也,《彖》及《序卦。皆以「大」訓「豐」也,然則豐者,多大之名,盈足之義,財多德大,故謂之為豐。德大則無所不容,財多則無所不齊。無所擁礙謂之為「亨」,故曰「豐,亨」。「王假之」者,假,至也,豐亨之道,王之所尚,非有王者之德,不能至之,故曰「王假之」也。

勿憂,宜日中。豐之為義,闡弘微細,通夫隱滯者也,為天下之主,而令微隱者不亨,憂未巳也,故至「豐亨」,乃得勿憂也。用夫豐亨不憂之德,宜處天中,以偏照者也,故曰「宜日中」也。

[]正義曰:勿,無也。王能至於豐亨,乃得無複憂慮,故曰「勿憂也」。用夫豐亨無憂之德,然後可以君臨萬國,遍照四方,如日中之時,遍照天下,故曰「宜日中」也。

《彖》曰:豐,大也。音闡大之大也。

[]「彖曰:豐,大也」。○正義曰:「豐,大也」者,釋卦名,正是弘大之義也。○注「音闡大之大也」。○正義曰:闡者,弘廣之言,凡物之大,其有二種,一者自然之大,一者由人之闡弘使大。「豐」之為義,既闡弘微細,則豐之稱大,乃闡大之大,非自然之大,故音之也。

明以動,故豐。王假之,尚大也。大者王之所尚,故至之也。

[]正義曰:「動故豐」者,此就二體,釋卦得名,為豐之意,動而不明,未能光大資明以動,乃能致豐,故曰「明以動故豐」也。「王假之,尚大也」者,豐大之道,王所崇尚,所以王能至之,以能尚大故也。

「勿憂,宜日中」,宜照天下也。以勿憂之德,故宜照天下也。

[]正義曰:日中之時,遍照天下,王無憂慮,德乃光被,同於日中之盈,故曰「勿憂,宜日中,宜照天下也」。

日中則昃,月盈則食,天地盈虛,與時消息,而況於人乎?況於鬼神乎?豐之為用,困於昃食者也。施於未足則尚豐,施於巳盈則方溢,不可以為常,故具陳消息之道者也。

[]正義曰:此孔子因豐設戒,以上言王者以豐大之德,照臨天下,同於日中。然盛必有衰,自然常理。日中至盛,過中則昃;月滿則盈,過盈則食。天之寒暑往來,地之陵穀遷貿,盈則與時而息,虛則與時而消。天地日月,尚不能久,況於人與鬼神,而能長保其盈盛乎?勉令及時脩德,仍戒居存慮亡也。此辭先陳天地,後言人、鬼、神者,欲以輕譬重,亦先尊後卑也。而日月先天地者,承上「宜日中」之下,遂言其昃食,因舉日月以對之,然後並陳天地,作文之體也。

《象》曰:雷電皆至,豐。君子以折獄致刑。文明以動,不失情理也。

[]正義曰:「雷電皆至,豐」者,雷者,天之威動,電者,天之光耀。雷電俱至,則威明備,足以為豐也。「君子以折獄致刑」者,君子法象天威而用刑罰,亦當文明以動,折獄斷決也。斷決獄訟,須得虛實之情;致用刑罰,必得輕重之中。若動而不明,則淫濫斯及,故君子象於此卦而折獄致刑。

初九:遇其配主,雖旬無咎,往有尚。處豐之初,其配在四,以陽適陽,以明之動,能相光大者也。旬,均也。雖均無咎,往有尚也。初、四俱陽爻,故曰「均」也。

[]正義曰:「遇其配主」者,豐者,文明必動,尚乎光大者也。初配在四,俱是陽爻以陽適陽以明之動能相光大者,也。故曰:「遇其配主也。雖旬無咎往有尚者,旬均也,俱是陽爻,謂之為均,非是陰陽相應,嫌其有咎,以其能相光大,故雖均,可以無咎,而往有嘉尚也,故曰「雖均無咎,往有尚」也。

《象》曰:「雖旬無咎」,過旬災也。過均則爭,交斯叛也。

[]「象曰」至「災也」。○正義曰:「過旬災光」者,言勢若不均,則相傾奪。既相傾奪,則爭競乃興,而相違背,災咎至焉,故曰「過旬災也」。○注「過均」至「叛也」。○正義曰:初,四應配,謂之為交,勢若不均,則初、四之相交,於斯乖叛矣。

六二:豐其蔀,日中見鬥。往得疑疾,有孚發若,吉。蔀,覆曖,鄣光明之物也。處明動之時,不能自豐以光大之德,既處乎內,而又以陰居陰,所豐在蔀,幽而無睹者也,故曰「豐其蔀,日中見鬥」也。日中者,明之盛也;鬥見者,闇之極也。處盛明而豐其蔀,故曰「日中見鬥」。不能自發,故往得疑疾。然履中當位,處闇不邪,有孚者也。若,辭也。有孚可以發其志,不困於闇,故獲吉也。

[]「六二豐其蔀」至「有孚發若吉」。○正義曰:「豐其蔀」者,二以陰居遙又處於內,幽闇無所睹見,所豐在於覆蔽,故曰「豐其蔀」也。蔀者,覆曖,障光明之物也。「日中見鬥」者,二居離卦之中,如日正中,則至極盛者也。處日中盛明之時,而鬥星顯見,是二之至闇,使鬥星見明者也。處光大之世,而為極闇之行,譬日中而鬥星見,故曰「日中見鬥」也。二、五俱陰,二巳見鬥之闇,不能自發,以自求於五,往則得見疑之疾,故曰「往得疑疾」也。然居中履正,處闇不邪,是有信者也。有信以自發其志,不困於闇,故獲吉也。故曰「有孚發若,吉」也。

《象》曰:「有孚發若」,信以發志也。

[]正義曰:信以發志者,雖處幽闇而不為邪,是有信以發其豐大之志,故得吉也。

九三:豐其沛,日中見沬。折其右肱,無咎。沛,幡幔,所以禦盛光也。沬,微昧之明也。應在上六,志在乎陰,雖愈乎以陰處陰,亦未足以免於闇也。所豐在沛,日中則見沬之謂也。施明,則見沬而巳,施用,則折其右肱,故可以自守而巳,未足用也。

[]正義曰:「豐其沛,日中見沬」者,沛,幡幔,所以禦盛光也。沬,微昧之明也,以九三應在上六,志在乎陰,雖愈於六二以陰處陰,亦未見免於闇也,是所以「豐在沛,日中見沬」。夫處光大之時,而豐沛見沬,雖愈於豐蔀見鬥,然施於大事,終不可用。假如折其右肱,自守而巳,乃得無咎,故曰「折其右肱,無咎」。

《象》曰:豐其沛,不可大事也。明不足也。

[]正義曰:「不可大事」者,當光大之時,可為大事,明不足,故不可為大事也。

折其右肱,終不可用也。雖有左在,不足用也。

[]正義曰:「終不可用」者,凡用事在右肱,右肱既折,雖有左在,終不可用也。

九四:豐其蔀,日中見鬥。遇其夷主,吉。以陽居陰,豐其蔀也。得初以發,夷主吉也。

[]正義曰:「豐其蔀」者,九四以陽居陰,闇同於六二,故曰「豐其蔀」也。「日中見鬥,遇其夷主,吉」者,夷,平也。四應在初,而同是陽爻,能相顯發,而得其吉,故曰「遇其夷主,吉」也。言四之與初交相為主者,若賓主之義也。若據初適四,則以四為主,故曰「遇其配主」。自四之初,則以初為主,故曰「遇其夷主」也。二陽體敵,兩主均平,故初謂四為「旬」,而四謂初為「夷」也。

《象》曰:「豐其蔀」,位不當也。「日中見鬥」,幽不明也。「遇其夷主」,吉行也。

[]正義曰:「位不當」者,止謂以陽居陰,而位不當,所以豐蔀而闇者也。「幽不明也」者,日中盛則反而見鬥,以譬當光大而居陰,是應明而幽闇不明也。「吉行也」者,處於陰位,為闇巳甚,更應於陰,無由獲吉,猶與陽相遇,故得吉行也。

六五:來章有慶譽,吉。以陰之質,來適尊陽之位,能自光大,章顯其德,獲慶譽也。

[]正義曰:六五處豐大之世,以陰柔之質,來適尊陽之位,能自光大,章顯其德,而獲慶善也。故曰「來章有慶譽,吉」也。

《象》曰:六五之吉,有慶也。

[]正義曰:「有慶也」者,言六五以柔處尊,履得其中,故致慶譽也。

上六:豐其屋,蔀其家,闚其戶,闃其無人。三歲不覿,凶。屋,藏蔭之物,以陰處極而最在外,不履於位,深自幽隱,絕跡深藏者也。既豐其屋,又蔀其家,屋厚家覆,闇之甚也。雖闚其戶,闃其無人,棄其所處,而自深藏也。處於明動尚大之,時而深自幽隱,以高其行;大道既濟,而猶不見,隱不為賢,更為反道,凶其宜也。三年,豐道之成。治道未濟,隱猶可也;既濟而隱,是以治為亂者也。

[]「上六豐其屋」至「不覿」。○正義曰:屋者,藏蔭隱蔽之物也。上六,以陰處陰,極以處外,不履於位,是深自幽隱,絕跡深藏也。事同豐厚於屋者也。既豐厚其屋,而又覆鄣其家,屋厚家闇,蔽鄣之甚也。雖闚視其戶,而闃寂無人,棄其所處,而自深藏也。處於豐大之世,隱不為賢。治道未濟,隱猶可也;三年豐道巳成,而猶不見,所以為凶,故曰「豐其屋,蔀其家,闚其戶,闃其無人,三歲不覿,凶」。

《象》曰:「豐其屋」,天際翔也。翳光最甚者也。

[]正義曰:「天祭翔也」者,如鳥之飛翔於天際,言隱翳之深也。

「闚其戶,闃其無人」,自藏也。可以出而不出,自藏之謂也,非有為而藏。不出戶庭,失時致凶,況自藏乎?凶其宜也。

[]正義曰:「自藏也」者,言非有為而當自藏,可以出而不出,無事自為隱藏也。

艮下離上。旅:小亨,旅貞吉。不足全夫貞吉之道,唯足以為旅之貞吉,故特重曰「旅,貞吉」也。

[]正義曰:旅者,客寄之名,羈旅之稱,失其本居,而寄他方,謂之為旅。既為羈旅,苟求僅存,雖得自通,非甚光大,故《旅》之為義,小亨而巳,故曰「旅,小亨」。羈旅而獲小亨,是旅之正吉,故曰「旅,貞吉」也。

《彖》曰:「旅,小亨」,柔得中乎外,而順乎剛,止而麗乎明,是以「小亨,旅貞吉」也。夫物失其主則散,柔乘於剛則乖。既乖且散,物皆羈旅,何由得小亨而吉乎?夫陽為物長,而陰皆順陽。唯六五乘剛,而複得中乎外,以承于上,陰凶順陽,不為乖逆。止而麗明,動不履妄,雖不及剛得尊位,恢弘大通,是以小亨。令附旅者,不失其正,得其所安也。

[]「《彖》曰」至「貞吉也」。○正義曰:「旅,小亨」者,舉《經》文也。柔得中乎外而順乎剛,止而麗乎明,是以「小亨」。「旅貞吉」者,此就六五及二體,釋旅得亨貞之義,柔處於外,弱而為客之象,若所讬不得其主,得主而不能順從,則乖逆而離散,何由得自通而貞吉乎?今柔雖處外而得中順陽,則是得其所讬,而順從於主。又止而麗明,動不履妄,故能於寄旅之時,得通而正,不失所安也。

旅之時義大矣哉!旅者大散,物皆失其所居之時也。咸失其居,物願所附,豈非知者有為之時?

[]正義曰:此歎美寄旅之時,物皆失其所居。若能與物為附,使旅者獲安,非小才可濟,惟大智能然。故曰「旅之時義大矣哉」。

《象》曰:山上有火,旅。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獄。止以明之,刑戮詳也。

[]正義曰:火在山上,逐草而行,勢不久留,故為旅象。又上下二體,艮止離明,故君子象此,以靜止明察,審慎用刑,而不稽留獄訟。

初六:旅瑣瑣,斯其所取災。最處下極,寄旅不得所安,而為斯賤之役,所取致災,志窮且困。

[]正義曰:「旅瑣瑣,斯其所取災」者,瑣瑣者,細小卑賤之貌也。初六當旅之時,最處下極,是寄旅不得所安,而為斯卑賤之役。然則為斯卑賤勞役,由其處於窮下,故致此災,故曰「旅瑣瑣斯其所取災」也。

《象》曰:「旅瑣瑣」,志窮災也。

[]正義曰:「志窮災」,志意窮困,自取此災也。

六二:旅即次,懷其資,得童僕貞。次者,可以安行旅之地也。懷,來也。得位居中,體柔奉上,以此寄旅,必獲次舍。懷來資貨,得童僕之所正也。旅不可以處盛,故其美盡於童僕之正也。過斯以往,則見害矣。童僕之正,義足而巳。

[]正義曰:「旅即次,懷其資,得童僕貞」者,得位居中,體柔承上,以此而為寄旅,必為主君所安,旅得次舍,懷來資貨,又得童僕之正,不同初六賤役,故曰「旅即次,懷其資,得童僕貞」。

《象》曰:「得童僕貞」,終無尤也。

[]正義曰:「終無尤」者,旅不可以處盛,盛則為物所害。今惟正於童僕,則終保無咎也。

九三:旅焚其次,喪其童僕,貞厲。居下體之上,與二相得,以寄旅之身而為施下之道,與萌侵權,主之所疑也,故次焚仆喪,而身危也。

[]「九三旅焚其次」至「貞厲」。○正義曰:「旅焚其次,喪其童僕,貞厲」者,九三居下體之上,下據於二,上無其應,與二相得,是欲自尊而惠施於下也。以羈旅之身而為惠下之道,是與萌侵權,為主君之所疑也。為君主所疑,則被黜而見害,故焚其次舍,喪其童僕之正而身危也。○注「與萌」至「所疑也」。正義曰:「與萌侵權」者,言與得政事之萌,漸侵奪主君之權勢,若齊之田氏,故為主所疑也。

《象》曰:「旅焚其次」,亦以傷矣。以旅與下,其義喪也。

[]正義曰:「亦以傷矣」者,言失其所安,亦可悲傷也。「其義喪」者,言以旅與下,理是喪亡也。

九四:旅於處,得其資斧,我心不快。斧所以斫除荊棘,以安其舍者也。雖處上體之下,不先於物,然而不得其位,不獲平坦之地,客於所處,不得其次,而得其資斧之地,故其心不快也。

[]正義曰:「旅於處,得其資斧,我心不快」者,九四處上體之下,不同九三之自尊,然不得其位,猶寄旅之人,求其次舍,不獲平坦之所,而得用斧之地。言用斧除荊棘,然後乃處,故曰「旅於處,得其資斧」也。求安處而得資斧之地,所以其心不快也。

《象》曰:「旅於處」,未得位也。「得其資斧」,心未快也。

六五:射雉一矢,亡。終以譽命。射雉以一矢,而複亡之,明雖有雉,終不可得矣。寄旅而進,雖處於文明之中,居於貴位,此位終不可有也。以其能知禍福之萌,不安其處以乘其下,而上承於上,故終以譽而見命也。

[]「六五射雉」至「以譽命」。○正義曰:「射雉一矢亡,終以譽命」者,羈旅不可以處盛位,六五以羈旅之身,進居貴位,其位終不可保,譬之射雉,惟有一矢,射之而複亡失其矢,其雉終不可得,故曰「射雉一矢亡」也。然處文明之內,能照禍福之幾,不乘下以侵權,而承上以自保,故得終以美譽而見爵命,故曰「終以譽命」也。

《象》曰:「終以譽命」,上逮也。

[]正義曰:「上逮」者,逮,及也,以能承及於上,故得「終以譽命」也。

上九:鳥焚其巢,旅人先笑後號咷。喪牛于易,凶。居高危而以為宅,巢之謂也。客旅得上位,故先笑也。以旅而處於上極,眾之所嫉也。以不親之身而當被害之地,必凶之道也,故曰「後號咷」。牛者,稼穡之資。以旅處上,無所同嫉,故「喪牛于易」,不在於難。物莫之與,危而不扶,喪牛于易,終莫之聞。莫之聞,則傷之者至矣。

[]正義曰:「鳥焚其巢,旅人先笑後號咷,喪牛于易,凶」者,最居於上,如鳥之巢,以旅處上,必見傾奪,如鳥巢之被焚,故曰「鳥焚其巢」也。客得上位,所以「先笑」。凶害必至,故「後號咷」。無所同嫉,喪其稼穡之資,理在不難,故曰「喪牛于易」。物莫之與,則傷之者至矣,故曰「凶」也。

《象》曰:以旅在上,其義焚也。「喪牛于易」,終莫之聞也。

[]正義曰:「終莫之聞也」者,眾所同疾,危而不扶,至於喪牛于易,終無以一言告之,使聞而悟也。

巽下巽上。巽:小亨。全以巽為德,是以小亨也。上下皆巽,不違其令,命乃行也。故申命行事之時,上下不可以不巽也。

[]正義曰「巽者卑順之名。《說卦》雲:「巽,入也。」蓋以巽是象風之卦,風行無所不入,故以「入」為訓。若施之於人事,能自卑巽者,亦無所不容。然巽之為義,以卑順為體,以容入為用,故受「巽」名矣。上下皆巽,不為違逆,君唱臣和,教令乃行,故於重巽之卦,以明申命之理。雖上下皆巽,命令可行,然全用卑巽,則所通非大,故曰「小亨」。

利有攸往。巽悌以行,物無距也。

[]正義曰:巽悌以行,物無違距,故曰「利有攸往」。

利見大人。大人用之,道愈隆。

[]正義曰:但能用巽者,皆無往不利,然大人用巽,其道愈隆,故曰「利見大人」,明上下皆須用巽也。

《彖》曰:重巽以申命。命乃行也。未有不巽而命行也。

[]正義曰:此卦以卑巽為名,以申命為義。故就二體上下皆巽,以明可以申命也。上巽能接於下,下巽能奉於上,上下皆巽,命乃得行,故曰「重巽以申命也」。

剛巽乎中正而志行。以剛而能用巽,處乎中正,物所與也。

[]正義曰:「剛巽乎中正而志行」者,雖上下皆巽,若命不可從,則物所不與也。故又因二五之爻,剛而能巽,不失其中,所以志意得行,申其命令也。

柔皆順乎剛。明無違逆,故得小亨。

[]「柔皆順乎剛」。○正義曰:「柔皆順乎剛」者,剛雖巽為中正,柔若不順乎剛,何所申其命乎?故又就初、九各處卦下,柔皆順剛,無有違逆,所以教命得申,成小亨以下之義也。○注「明無違」至「得小亨」。○正義曰:案《彖》並舉「小亨,利有攸往,利見大人」以結之,則柔皆順剛之意,不事釋「小亨」二字,而《注》獨言「明無違逆,故得小亨」者,褚氏雲:「夫獻可替否,其道乃弘:柔皆順剛,非大通之道,所以文王系‘小亨’之辭,孔子致‘皆順’之釋。」案:王注上下卦之體,皆以巽言之,柔不違剛,正是巽義,故知「皆順」之言,通釋諸辭也。

是以「小亨,利有攸往,利見大人」。

[]正義曰:「是以小亨」以下,釋《經》結也。

《象》曰:隨風,巽。君子以申命行事。

[]正義曰:「隨風,巽」者,兩風相隨,故曰「隨風」,風既相隨,物無不順,故曰「隨風,巽」。「君子以申命行事」者,風之隨至,非是令初,故君子訓之以申命行事也。

初六:進退,利武人之貞。處令之初,未能服令者也。故進退也。成命齊邪,莫善武人,故「利武人之貞」以整之。

[]正義曰:初六,處令之初,法未宣,著體於柔巽,不能自決,心懷進退,未能從令者也。成命齊邪,莫善威武,既未能從令,則宜用武人之正,以整齊之,故曰「進退,利武人之貞」也。

《象》曰:「進退」,志疑也。巽順之志,進退疑懼。

[]正義曰:「志疑」者,欲從之,則未明其令;欲不從,則懼罪及巳,志意懷疑,所以進退也。

「利武人之貞」,志治也。

[]正義曰:「志治也」者,武非行令所宜,而言利武人者,志在使人從治,故曰:「利武人」。其猶《蒙卦》初六《象》曰「利用刑人,以正法也」。

九二:巽在床下,用史巫紛若,吉,無咎。處巽之中,既在下位,而複以陽居陰,卑巽之甚,故曰:「巽在床下」也。卑甚失正,則入於咎過矣。能以居中而施至卑於神祗,而不用之於威勢,則乃至於紛若之吉,而亡其過矣。故曰「用史巫紛若,吉,無咎」也。

[]正義曰:「巽在床下」者,九二處巽下體,而複以陽居陰,卑巽之甚,故曰「巽在床下」。「用史巫紛若,吉,無咎」者,史謂祝史,巫謂巫覡,並是接事鬼神之人也。紛若者,盛多之貌。卑甚失正,則入於過咎。人有威勢,易為行恭;神道無形,多生怠慢。若能用居中之德,行至卑之道,用之於神祗,不行之於威勢,則能致之於盛多之吉,而無咎過,故曰「用史巫紛若,吉,無咎」也。

《象》曰:「紛若」之「吉」,得中也。

[]正義曰:「得中」者,用卑巽於神祗,是行得其中,故能致紛若之吉也。

九三:頻巽,吝。頻,頻蹙,不樂而窮,不得巳之謂也。以其剛正而為四所乘,志窮而巽,是以吝也。

[]正義曰:「頻巽,吝」者,頻者,頻蹙憂戚之容也,九三體剛居正,為四所乘,是志意窮屈,不得申遂也。既處巽時,只得受其屈辱也,頻蹙而巽,鄙吝之道,故曰「頻巽,吝」也。

《象》曰:「頻巽」之「吝」,志窮也。

[]正義曰:「志窮」者,志意窮屈,所以為吝也。

六四:悔亡,田獲三品。乘剛,悔也,然得位承五,卑得所奉。雖以柔乘剛,而依尊履正,以斯行命,必能獲強暴,遠不仁者也。獲而有益,莫善三品,故曰「悔亡,田獲三品」。一曰乾豆,二曰賓客,三曰充君之庖。

[]正義曰:「悔亡,田獲三品」者,六四有乘剛之悔,然得位承尊,得其所奉,雖以柔乘剛,而依尊履正,以斯行命,必能有功,取譬田獵,能獲而有益,莫善三品,所以得悔亡。故曰「悔亡,田獲三品」也。三品者,一曰乾豆,二曰賓客,三曰充君之庖廚也。

《象》曰:田獲三品,有功也。

[]正義曰:「有功」者,田獵有獲,以喻行命有功也。

九五:貞吉,悔亡,無不利。無初有終。先庚三日,後庚三日,吉。以陽居陽,損於謙巽。然秉乎中正以宣其令,物莫之違,故曰「貞吉,悔亡,無不利」也。化不以漸,卒以剛直用加於物,故初皆不說也。終於中正,邪道以消,故有終也。申命令謂之庚。夫以正齊物,不可卒也;民迷固久,直不可肆也,故先申三日,令著之後,複申三日,然後誅而無咎怨矣。甲、庚,皆申命之謂也。

[]正義曰:九五以陽居陽,違於謙巽,是悔也。然執乎中正,以宣其令,物莫之違,是由貞正獲吉,故得悔亡而無不利,故曰「貞吉,悔亡,無不利」也。「無初有終」者,若卒用剛直,化不以漸,物皆不說,故曰「無初」也。終於中正,物服其化,故曰「有終」也。「先庚三日,後庚三日,吉」者,申命令謂之庚,民迷固久,申不可卒,故先申之三日,令著之後,複申之三日,然後誅之,民服其罪,無怨而獲吉矣,故曰「先庚三日,後庚三日,吉」也。

《象》曰:「九五」之「吉」,位正中也。

[]正義曰:「位正中」者,若不以九居五位,則不能以中正齊物,物之不齊,無由致吉,致吉是由九居五位,故舉爻位言之。

上九:巽在床下,喪其資斧,貞凶。處巽之極,極巽過甚,故曰:「巽在床下」也。斧所以斷者也,過巽失正,喪所以斷,故曰「喪其資斧,貞凶」也。

[]正義曰:「巽在床下」者,上九處巽之極,巽之過甚,故曰「巽在床下」。「喪其資斧」者,斧能斬決,以喻威斷也,巽過則不能行威命。命之不行,是喪其所用之斧,故曰「喪其資斧」也。「貞凶」者,失其威斷,是正之凶,故曰「貞凶」也。

《象》曰「巽在床下」,上窮也。「喪其資斧」,正乎凶也。

[]正義曰:「上窮」者,處上窮巽,故過在床下也。「正乎凶」者,正理須當威斷,而喪之,是「正乎凶」也。

兌下兌上。兌:亨,利貞。

[]正義曰:兌,說也。《說卦》曰:「說萬物者莫說乎澤。」以兌是象澤之卦,故以「兌」為名。澤以潤生萬物,所以萬物皆說:施於人事,猶人君以恩惠養民,民無不說也。惠施民說,所以為亨。以說說物,恐陷諂邪,其利在於貞正。故曰「兌,亨利貞」。

《彖》曰:兌,說也。剛中而柔外,說以利貞,說而違剛則諂,剛而違說則暴。剛中而柔外,所以說以利貞也。剛中,故利貞,柔外,故說亨。

[]正義曰:「兌,說也」者,訓卦名也。「剛中而柔外,說以利貞」者,此就二、五以剛居中,上六、六三以柔處外,釋「兌亨利貞」之義也。外雖柔說,而內德剛正,則不畏邪諂。內雖剛正,而外跡柔說,則不憂侵暴。只為剛中而柔外,中外相濟,故得說亨而利貞也。

是以順乎天而應乎人。天剛而不失說者也。

[]正義曰:廣明說義,合於天人。天為剛德而有柔克,是剛而不失其說也。今說以利貞,是上順乎天也。人心說於惠澤,能以惠澤說人,是下應乎人也。

說以先民,民忘其勞;說以犯難,民忘其死。說之大,民勸矣哉!

[]正義曰:「說以先民,民忘其勞」,以下歎美說之所致,亦申明應人之法,先以說豫撫民,然後使之從事,則民皆竭力忘其從事之勞,故曰「說以先民,民忘其勞」也。「說以犯難,民忘其死」者,先以說豫勞民,然後使之犯難,則民皆授命,忘其犯難之死,故曰「說以犯難,民忘其死」也。施說於人,所致如此,豈非說義之大,能使民勸勉矣哉!故曰「說之大,民勸矣哉」。

《象》曰:麗澤,兌。君子以朋友講習。麗,猶連也。施說之盛,莫盛於此。

[]正義曰:「麗澤兌」者,麗,猶連也,兩澤相連,潤說之盛,故曰「麗澤,兌」也。「君子以朋友講習」者,同門曰朋,同志曰友,朋友聚居,講習道義,相說之盛,莫過於此也。故君子象之以朋友講習也。

初九:和兌,吉。居兌之初,應不在一,無所黨系,和兌之謂也。說不在諂,履斯而行,未見有疑之者,吉其宜矣。。

[]正義曰:初九居兌之初,應不在一,無所私說,說之和也,說物以和,何往不吉,故曰「和兌,吉」也。

《象》曰:「和兌」之「吉」,行未疑也。

[]正義曰:「行未疑」者,說不為諂,履斯而行,未見疑之者也,所以得吉也。

九二:孚兌,吉,悔亡。說不失中,有孚者也。失位而說,孚吉,乃悔亡也。

[]正義曰:九二說不失中,有信者也。說而有信,則吉從之,故曰「孚兌,吉」也。然履失其位,有信而吉,乃得亡悔,故曰「孚兌,吉,悔亡」也。

《象》曰:「孚兌」之「吉」,信志也。其志信也。

[]正義曰:「信志也」者,失位而得吉,是其志信也。

六三:來兌,凶。以陰柔之質,履非其位,來求說者也。非正而求說,邪佞者也。

[]正義曰:三為陽位,陰來居之,是進來求說,故言「來兌」;而以不正來說,佞邪之道,故曰:「來兌,凶」也。

《象》曰:「來兌」之「凶」,位不當也。

[]正義曰:「位不當」者,由位不當,所以致凶也。

九四:商兌未寧,介疾有喜。商,商量裁制之謂也。介,隔也。三為佞說,將近至尊。故四以剛德,裁而隔之,匡內制外,是以未寧也。處於幾近,閑邪介疾,宜其有喜也。

[]正義曰:「商兌未寧」者,商,商量裁制之謂也。夫佞邪之人,國之疾也。三為佞說,將近至尊。故四以剛德,裁而隔之,使三不得進,匡內制外,未遑寧處,故曰「商兌未寧」。居近至尊,防邪隔疾,宜其有喜,故曰「介疾有喜」。

《象》曰:「九四」之「喜」,有慶也。

[]正義曰:「有慶」者,四能匡內制外,介疾除邪,此之為喜,乃為至尊所善,天下蒙賴,故言「有慶」也。

九五:孚于剝,有厲。比於上六,而與相得,處尊正之位,不說信乎陽,而說信乎陰,「孚於剝」之義也。「剝」之為義,小人道長之謂。

[]正義曰:「剝」者,小人道長,消君子之正,故謂小人為剝也。九五,處尊正之位,下無其應,比於上六,與之相得,是說信於小人,故曰「孚於剝」。信而成剝,危之道也,故曰「有厲」。

《象》曰:「孚於剝」,位正當也。以正當之位,信於小人而疏君子,故曰「位正當」也。

[]正義曰:「位正當」者,以正當之位,宜在君子,而信小人,故以當位責之也。

上六:引兌。以夫陰質,最處說後,靜退者也。故必見引,然後乃說也。

[]正義曰:上六以陰柔之質,最在兌後,是自靜退,不同六三自進求說,必須他人見引,然後乃說,故曰「引兌」也。

《象》曰:「上六,引兌」,未光也。

[]正義曰:「未光也」者,雖免躁求之凶,亦有後時之失,所以《經》無「吉」文,以其道未光故也。

坎下巽上。渙:亨。王假有廟,利涉大川,利貞。

[]正義曰:「渙,亨」者,「渙」,卦名也。《序卦》曰:「說而後散之,故受之以渙。」然則「渙」者,散釋之名。《雜卦》曰:「渙,離也。」此又「渙」是離散之號也。蓋「渙」之為義,小人遭難,離散奔迸而逃避也。大德之人,能於此時建功立德,散難釋險,故謂之為渙;能釋險難,所以為亨:故曰「渙,亨」。「王假有廟」者,王能渙難而亨,可以至於建立宗廟,故曰「王假有廟」也。「利涉大川」者,德洽神人,可濟大難,故曰「利涉大川」。「利貞」者,大難既散,宜以正道而柔集之,故曰「利貞」。

《彖》曰:「渙,亨」,剛來而不窮,柔得位乎外而上同。二以剛來居內,而不窮於險。四以柔得位乎外,而與上同。內剛而無險困之難,外順而無違逆之乖,是以亨,利涉大川,利貞也。凡剛得暢而無忌回之累,柔履正而同志乎剛,則皆亨,利涉大川,利貞也。

[]「《彖》曰渙亨」至「上同」。○正義曰:「渙,亨」者,疊《經》文,略舉名德也。「剛來而不窮,柔得位乎外而上同」者,此就九二剛德居險,六四得位從上,釋所以能散釋險難而致亨通,乃至「利涉大川、利貞」等也。二以剛德來居險中,而不窮於險,四以柔順得位於外,而上與五同。內剛無險困之難,外柔無違逆之乖,所以得散釋險難而通亨,建立宗廟而祭亨,利涉大川而克濟,利以正道而鳩民也。○注「凡剛得暢」至「利貞也」。○正義曰:「凡剛得暢而無忌回之累」者,此還言九二居險不窮,是剛得暢遂,剛既得暢,無複畏忌回邪之累也。「柔履正而同志乎剛」者,此還言六四得位履正,同志乎五也。剛德不暢,柔不同剛,何由得亨通而濟難,利貞而不邪乎?故言「則皆亨,利涉大川,利貞」也。注於此言「皆」者,凡有二意,一則《彖》雖疊「渙亨」二字,即以「剛來而不窮,柔得位乎外而上同」釋之,下別言「王假有廟,王乃在中,利涉大川,乘木有功」,恐剛來之言,惟釋亨德,不通在下;二則先儒有以剛來不窮釋亨德,柔得位乎外釋利貞,故言「皆」以通之。明剛柔皆釋「亨」以下至於「利貞」也。

「王假有廟」,王乃在中也。王乃在乎渙然之中,故至有廟也。

[]正義曰:此重明渙時;可以有廟之義。險難未夷,方勞經略;今在渙然之中,故至於有廟也。

「利涉大川」,乘木有功也。乘木即涉難也。木者專所以涉川也。涉難而常用渙道,必有功也。

[]「利涉」至「有功也」。○正義曰:重明用渙可以濟難之事。乘木涉川,必不沈溺;以渙濟難,必有成功,故曰「乘木有功」也。○注「乘木」至「有功也」。○正義曰:先儒皆以此卦坎下巽上,以為乘木水上,涉川之象,故言乘木有功,王不用象,直取況喻之義,故言此以序之也。

《象》曰:風行水上,「渙」,先王以享於帝,立廟。

[]正義曰:「風行水上,渙」者,風行水上,激動波濤,散釋之象,故曰「風行水上,渙」。「先王以享於帝立廟」者,先王以渙然無難之時,享於上帝,以告太平,建立宗廟,以祭祖考,故曰「先王以享於帝,立廟」也。

初六:用拯馬壯,吉。渙,散也。處散之初,乖散未甚,故可以遊行,得其志而違於難也,不在危劇而後乃逃竄,故曰「用拯馬壯,吉」。

[]正義曰:初六處散之初,乖散未甚,可用馬以自拯拔,而得壯吉也,故曰「用拯馬壯,吉」。

《象》曰:「初六」之「吉」,順也。觀難而行,不與險爭,故曰「順也」。

[]正義曰:觀難而行,不與險爭,故曰「順也」。

九二:渙奔其機,悔亡。機,承物者也,謂初也。二俱無應,與初相得,而初得散道,離散而奔,得其所安,故「悔亡」也。

[]正義曰:「渙奔其機」者,機,承物者也,初承於二,謂初為機,二俱無應,與初相得,而初得遠難之道,今二散奔歸初,故曰「渙奔其機」也。「悔亡」者,初得散道而二往歸之,得其所安,故悔亡也。

《象》曰:「渙奔其機」,得願也。

[]正義曰:「得願」者,違難奔散,願得所安;奔初獲安,是得其願也。

六三:渙其躬,無悔。渙之為義,內險而外安者也。散躬志外,不固所守,與剛合志,故得無悔也。

[]正義曰:「渙其躬,無悔」者,渙之為義,內險外安,六三內不比二,而外應上九,是不固所守,能散其躬,故得無悔。故曰「渙其躬,無悔」。

《象》曰:「渙其躬」,志在外也。

[]正義曰:「志在外」者,釋六三所以能渙其躬者,正為身在於內,而應在上九,是志意在外也。

六四:渙其群,元吉。渙有丘,匪夷所思。逾乎險難,得位體巽,與五合志,內掌機密,外宣化命者也,故能散群之險,以光其道。然處於卑順,不可自專,而為散之任,猶有丘虛匪夷之慮,雖得元吉,所思不可忘也。

[]正義曰:「渙其群」者,六四出在坎上,巳逾於險,得位體巽,與五合志,內掌機密,外宣化命者也。能為群物散其險害,故曰「渙其群」也。「元吉,渙有丘,匪夷所思者,能散群險,則有大功,故曰「元吉」。然處上體之下,不可自專,而得位承尊,憂責複重,雖獲元吉,猶宜於散難之中,有丘墟未平之慮,為其所思,故曰「渙有丘,匪夷所思」也。

《象》曰:「渙其群,元吉」,光大也。

[]正義曰:「光大也」者,能散群險而獲元吉,是其道光大也。

九五:渙汗其大號。渙,王居無咎。處尊履正,居巽之中,散汗大號,以蕩險阨者也。為渙之主,唯王居之,乃得無咎也。

[]正義曰:「渙汗其大號」者,人遇險阨,驚怖而勞,則汗從體出,故以汗喻險阨也;九五處尊履正,在號令之中,能行號令,以散險阨者也,故曰「渙汗其大號」也。「渙,王居無咎」者,為渙之主,名位不可假人,惟王居之,乃得無咎,故曰「渙,王居無咎」。

《象》曰:「王居無咎」,正位也。正位不可以假人。

[]正義曰:「正位」者,釋「王居無咎」之義,以九五是王之正位,若非王居之,則有咎矣。

上九:渙其血,去逖出,無咎。逖,遠也。最遠於害,不近侵害,散其憂傷,遠出者也。散患於遠害之地,誰將咎之哉!

[]正義曰:「渙其血,去逖出」者,血,傷也。逖,遠也。上九處於卦上,最遠於險,不近侵害,是能散其憂傷,去而逖出者也。故曰「渙其血,去逖出」也。「無咎」者,散患於遠害之地,誰將咎之矣,故曰「無咎」。

《象》曰:「渙其血」,遠害也。

[]正義曰:「遠害」者,釋「渙其血」也。是居遠害之地故也。

兌下坎上。節:亨,苦節不可貞。

[]正義曰:「節」,卦名也。《彖》曰:「節以制度。」《雜卦》雲:「節,止也。」然則節者制度之名。節,止之義,制事有節,其道乃亨,故曰「節,亨」。節須得中,為節過苦,傷於刻薄,物所不堪,不可複正,故曰「苦節不可貞」也。

《彖》曰:「節,亨」,剛柔分而剛得中。坎陽而兌陰也。陽上而陰下,剛柔分也。剛柔分而不亂,剛得中而為制主,節之義也。節之大者,莫若剛柔分,男女別也。

[]正義曰:此就上下二體居二、五剛中,釋所以為節得亨之義也。坎剛居上,兌柔處下,是剛柔分也。剛柔分,男女別,節之大義也。二、五以剛居中,為制之主,所以得節,節不違中,所以得亨,故曰「節,亨,剛柔分而剛得中」也。

「苦節不可貞」,其道窮也。為節過苦,則物所不能堪也。物不能堪,則不可複正也。

[]正義曰:為節過苦,不可為正。若以苦節為正,則其道困窮,故曰「苦節不可貞,其道窮」也。

說以行險,當位以節,中正以通。然後及亨也。無說而行險,過中而為節,則道窮也。

[]正義曰:上言「苦節不可貞,其道窮」者,正由為節不中,則物所不說,不可複正,其道困窮,故更就二體及四、五當位,重釋行節得亨之義,以明苦節之窮也。「行險以說」,則為節得中。「當位以節」,則可以為正。良由中而能正,所以得通,故曰:「中正以通」,此其所以為亨也。

天地節而四時成,節以制度,不傷財,不害民。

[]正義曰:「天地節而四時成」者,此下就天地與人廣明節義。天地以氣序為節,使寒暑往來,各以其序,則四時功成之也。王者以制度為節,使用之有道,役之有時,則不傷財,不害民也。

《象》曰:澤上有水,節。君子以制數度,議德行。

[]正義曰:「澤上有水,節」者,水在澤中,乃得其節,故曰「澤上有水,節」也。「君子以制數度,議德行」者,數度,謂尊卑禮命之多少。德行,謂人才堪任之優劣。君子象節以制其禮數等差,皆使有度,議人之德行任用,皆使得宜。

初九:不出戶庭,無咎。為節之初,將整離散而立制度者也,故明於通塞,慮於險為,不出戶庭,慎密不失,然後事濟而無咎也。

[]「初九」至「無咎」。○正義曰:初九處節之初,將立制度,宜其慎密,不出戶庭,若不慎而泄,則民情奸險,應之以偽,故慎密不失,然後事濟而無咎,故曰「不出戶庭,無咎」。○注「將整離散而立制度者也」。○正義曰:《序卦》雲:「物不可以終離,故受之以節。」此卦承《渙》之後,初九居節之初,故曰「將整離散而立法度」也。

《象》曰:「不出戶庭」,知通塞也。

[]正義曰:「知通塞」者,識時通塞,所以不出也。

九二:不出門庭,凶。初已造之,至二宜宣其制矣,而故匿之,失時之極,則遂廢矣。故不出門庭,則凶也。

[]正義曰:初巳制法,至二宜宣。若猶匿之,則失時之極,可施之事,則遂廢矣。不出門庭,所以致凶,故曰「不出門庭,凶」。

《象》曰:「不出門庭,凶」,失時極也。

[]正義曰:「失時極」者,極,中也。應出不出,失時之中,所以為凶。

六三:不節若,則嗟若,無咎。若,辭也。以陰處陽,以柔乘剛,違節之道,以至哀嗟。自巳所致,無所怨咎,故曰「無咎」也。

[]正義曰:節者,制度之卦,處節之時,位不可失,六三以陰處陽,以柔乘剛,失位驕逆,違節之道,禍將及己,以至哀嗟,故曰「不節苦,則嗟若」也。禍自已致,無所怨咎,故曰「無咎」。

《象》曰:「不節」之「嗟」,又誰「咎」也。

[]正義曰:「又誰咎」者,由己不節,自致禍災,又欲怨咎誰乎?

六四:安節,亨。得位而順,不改其節,而能亨者也。承上以斯,得其道也。

[]正義曰:六四得位,而上順於五,是得節之道。但能安行此節而不改變,則何往不通,故曰「安節亨」,明六三以失位乘剛,則失節而招咎,六四以得位承陽,故安節而致亨。

《象》曰:「安節」之「亨」,承上道也。

[]正義曰:承上道者,以能承於上,故不失其道也。

九五:甘節,吉。往有尚。當位居中,為節之主不失其中,不傷財,不害民之謂也。為節之不苦,非甘而何?術斯以往,往有尚也。

[]正義曰:「甘」者,不苦之名也。九五居於尊位,得正履中,能以中正為節之主,則當《彖》曰:「節以制度,不傷財,不害民」之謂也。為節而無傷害,則是不苦而甘,所以得吉,故曰「甘節,吉」。以此而行,所往皆有嘉尚,故曰「往有尚」也。

象曰:「甘節」之「吉」,居位中也。

[]正義曰:「居位中」者,以居尊位而得中,故致甘節之吉也。

上六:苦節,貞凶,悔亡。過節之中,以致亢極,苦節者也。以斯施人,物所不堪,正之凶也。以斯脩身,行在無妄,故得悔亡。

[]正義曰:上六處節之極,過節之中,節不能甘,以至於苦,故曰「苦節」也。為節過苦,物所不堪,不可複正,正之凶也,故曰「貞凶」。若以苦節施人,則是正道之凶。若以苦節脩身,則儉約無妄,可得亡悔,故曰「悔亡」也。

《象》曰:「苦節,貞凶」,其道窮也。

兌下巽上。中孚:豚魚吉。利涉大川,利貞。

[]正義曰:「中孚,豚魚吉」者,「中孚」,卦名也。信發於中,謂之中孚。魚者,蟲之幽隱。豚者,獸之微賤。人主內有誠信,則雖微隱之物,信皆及矣。莫不得所而獲吉,故曰「豚魚吉」也。「利涉大川,利貞」者,微隱獲吉,顯者可知。既有誠信,光被萬物,萬物得宜,以斯涉難,何往不通?故曰「利涉大川」。信而不正,凶邪之道,故利在貞也。

《彖》曰:中孚,柔在內而剛得中,說而巽,孚,有上四德,然後乃孚。

[]正義曰:此就三、四陰柔並在兩體之內,二、五剛德各處一卦之中,及上下二體說而以巽,釋此卦名為「中孚」之義也。柔內剛中,各當其所,說而以巽,乖爭不作,所以信發於內,謂之「中孚」,故曰「柔在內而剛得中,說而巽,孚」也。

乃化邦也。信立而後邦乃化也。柔在內而剛得中,各當其所也。剛得中,則直而正;柔在內,則靜而順;說而以巽,則乖爭不作。如此,則物無巧競,敦實之行著,而篤信發乎其中矣。

[]正義曰:誠信發於內,則邦國化於外,故曰「乃化邦也」。

「豚魚吉」,信及豚魚也。魚者,蟲之隱者也。豚者,獸之微賤者也。爭競之道不興,中信之德淳著,則雖微隱之物,信皆及之。

[]正義曰:釋所以得吉,由信及豚魚故也。

「利涉大川」,乘木舟虛也。乘木於川舟之虛,則終已無溺也。用中孚以涉難,若乘木舟虛也。

[]正義曰:釋此涉川所以得利,以中信而濟難,若乘虛舟以涉川也。

中孚以「利貞」,乃應乎天也。盛之至也。

[]正義曰:釋中孚所以利貞者,天德剛正而氣序不差,是正而信也。今信不失正,乃得應於天,是中孚之盛故須濟以利貞也。

《象》曰:澤上有風,中孚。君子以議獄緩死。信發於中,雖過可亮。

[]正義曰:「澤上有風,中孚」者,風行澤上,無所不周,其猶信之被物,無所不至,故曰「澤上有風,中孚」。「君子以議獄緩死」者,中信之世,必非故犯過失為辜,情在可恕,故君子以議其過失之獄,緩舍當死之刑也。

初九:虞吉,有它不燕。虞猶專也。為信之始,而應在四,得乎專吉者也,志未能變,系心於一,故「有它不燕」也。

[]正義曰:虞猶專也。燕,安也。初為信始,應在於四,得其專一之吉,故曰「虞吉」。既系心於一,故更有他求,不能與之共相燕安也,故曰「有它不燕」也。

《象》曰:「初九,虞吉」,志未變也。

[]正義曰:「志未變」者,所以得專一之吉,以志未改變,不更親於他也。

九二:鶴鳴在陰,其子和之。我有好爵,吾與爾靡之。處內而居重陰之下,而履不失中,不徇於外,任其真者也。立誠篤至,雖在闇昧,物亦應焉,故曰「鳴鶴在陰,其子和之」也。不私權利,唯德是與,誠之至也,故曰我有好爵,與物散之。

[]正義曰:「鳴鶴在陰,其子和之」者,九二體剛,處於卦內,又在三四重陰之下,而履不失中,是不徇於外,自任其真者也。處於幽昧,而行不失信,則聲聞於外,為同類之所應焉。如鶴之鳴於幽遠,則為其子所和,故曰「鳴鶴在陰,其子和之」也。「我有好爵,吾與爾靡之」者,靡,散也,又無偏應,是不私權利,惟德是與。若我有好爵,吾原與爾賢者分散而共之,故曰「我有好爵,吾與爾靡之。」

《象》曰:「其子和之」,中心願也。

[]正義曰:「中心願」者,誠信之人,願與同類相應,得誠信而應之,是中心願也。

六三:得敵,或鼓或罷,或泣或歌。三居少陰之上,四居長陰之下,對而不相比,敵之謂也。以陰居陽,欲進者也。欲進而閡敵,故或鼓也。四履正而承五,非己所克,故或罷也。不勝而退,懼見侵陵,故或泣而憂悲也。四履於順。不與物校,退而不見害,故或歌也。不量其力,進退無恒,憊可知也。

[]正義曰:六三與四,俱是陰爻,相與為類。然三居少陰之桑四居長陰之下,各自有應對,而不相比,敵之謂也。故曰「得敵欲進」。礙四,恐其害己,故或鼓而攻之,而四履正承尊,非己所勝,故或罷而退敗也。不勝而退,懼見侵陵,故或泣而憂悲也。四履於順,不與物校,退不見害,故或歌而歡樂也,故曰「或鼓或罷,或泣或歌」也。

《象》曰:「或鼓或罷」,位不當也。

[]正義曰:「位不當」者,所以或鼓或罷,進退無恒者,止為不當其位,妄進故也。

六四:月幾望,馬匹亡,無咎。居中孚之時,處巽之始,應說之初,居正履順,以承於五,內毗無首,外宣德化者也。充乎陰德之盛,故曰:「月幾望」。「馬匹亡」者,棄群類也。若夫居盛德之位,而與物校其競爭,則失其所盛矣,故曰絕類而上,履正承尊,不與三爭,乃得無咎也。

[]正義曰:「月幾望」者,六四居中孚之時,處巽應說,得位履順,上承於五,內毗元首,外宣德化,充乎陰德之盛,如月之近望,故曰「月幾望」也。「馬匹亡,無咎」者,三與己敵,進來攻己,己若與三校戰,則失其所盛,故棄三之類,如馬之亡匹;上承其五,不與三爭,乃得無咎,故曰「馬匹亡,無咎」也。

《象》曰:「馬匹亡」,絕類上也。類謂三,俱陰爻,故曰「類」也。

[]正義曰:「絕類上」者,絕三之類,不與二爭,而上承於五也。

九五:有孚攣如,無咎。「攣如」者,系其信之辭也。處中誠以相交之時,居尊位以為群物之主,信何可舍?故「有孚攣如」,乃得「無咎」也。

[]正義曰:「有孚攣如,無咎」者,攣如者,相牽系不絕之名也。五在信時,處於尊位,為群物之主,恒須以中誠交物,孚信何可暫舍,故曰「有孚攣如」。系信不絕,乃得無咎,故曰「有孚攣如,無咎」也。

《象》曰:「有孚攣如」,位正當也。

[]正義曰:「位正當」者,以其正當尊位,故戒以系信,乃得無咎。若真以陽得正位,而無有系信,則招有咎之嫌也。

上九:翰音登於天,貞凶。翰,高飛也。飛音者,音飛而實不從之謂也。居卦之上,處信之終,信終則衰,忠篤內喪,華美外揚,故曰「翰音登於天」也。翰音登天,正亦滅矣。

[]正義曰:翰,高飛也。飛音者,音飛而實不從之謂也。上九處信之終信終則衰也。信衰則詐起,而忠篤內喪,華美外揚,若鳥於翰音登於天,虛聲遠聞也,故曰「翰音登於天」。虛聲無實,正之凶也,故曰「貞凶」。

《象》曰:「翰音登于天」,何可長也。

[]正義曰:「何可長也」者,虛聲無實,何可久長。

艮下震上。小過:亨,利貞。可小事,不可大事。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飛鳥遺其音聲,哀以求處,上愈無所適,下則得安。愈上則愈窮,莫若飛鳥也。

[]「小過亨」至「大吉」。○正義曰:「小過,亨」者,「小過」,卦名也。王於《大過》卦下注雲:「音相過之過」。恐人作罪過之義,故以音之。然則「小過」之義,亦與彼同也。過之小事,謂之小過,即「行過乎恭,喪過乎哀」之謂是也。褚氏雲:「謂小人之行,小有過差,君子為過厚之行以矯之也,如晏子狐裘之比也。」此因小人有過差,故君子為過厚之行,非即以過差釋卦名。《彖》曰「小過,小者過而亨」,言因過得亨,明非罪過,故王於大過音之,明雖義兼罪過得名,上在君子為過行也。而周氏等不悟此理,兼以罪過釋卦名,失之遠矣。過為小事,道乃可通,故曰「小過,亨」也。「利貞」者,矯世勵俗,利在歸正,故曰「利貞」也。「可小事,不可大事」者,時也。小有過差,惟可矯以小事,不可正以大事,故曰「可小事,不可大事」也。「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者,借喻以明過厚之行,有吉有凶。飛鳥遺其音聲,哀以求處。過上則愈無所適,過下則不失其安,以譬君子處過差之時,為過厚之行,順而立之則吉,逆而忤鱗則凶,故曰:「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順則執卑守下,逆則犯君陵上,故以臣之逆順,類鳥之上下也。○注「飛鳥」至「求處」。○正義曰:「飛鳥遺其音聲,哀以求處」者,遺,失也。鳥之失聲,必是窮迫,未得安處。《論語》曰:「鳥之將死,其鳴也哀。」故知遺音即哀聲也。

《彖》曰:小過,小者過而亨也。小者謂凡諸小事也,過於小事而通者也。

[]正義曰:此釋小過之名也。並明小過有亨德之義,過行小事謂之小過,順時矯俗,雖過而通,故曰「小者過而亨」也。

過以「利貞」,與時行也。過而得以利貞,應時宜也。施過於恭儉,利貞者也。

[]正義曰:此釋利貞之德,由為過行而得利貞。然矯枉過正,應時所宜,不可常也,故曰「與時行」也。

柔得中,是以「小事」吉也;剛失位而不中,是以「不可大事」也。成大事者,必在剛也。柔而浸大,剝之道也。

[]正義曰:此就六二、六五以柔居中,九四失位不中,九三得位不中,釋「可小事,不可大事」之義。柔順之人,惟能行小事,柔而得中,是行小中時,故曰「小事吉」也。剛健之人,乃能行大事,失位不中,是行大不中時,故曰「不可大事」也。

有「飛鳥」之象焉。不宜上,宜下,即飛鳥之象。

[]正義曰:釋不取餘物為況,惟取「飛鳥」者,以不宜上,宜下,有飛鳥之象故也。

「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上逆而下順也。上則乘剛,逆也;下則承陽,順也。施過於不順,凶莫大焉;施過於順,過更變而為吉也。

[]正義曰:此就六五乘九四之剛,六二承九三之陽,釋所以「不宜上,宜下,大吉」之義也。上則乘剛而逆,下則承陽而順,故曰「不宜上,宜下,大吉」,以上逆而下順也。

《象》曰:山上有雷,小過。君子以行過乎恭,喪過乎哀,用過乎儉。

[]正義曰:雷之所出,不出於地。今出山上,過其本所,故曰「小過」。小人過差,失在慢易奢侈,故君子矯之,以行過乎恭,喪過乎哀,用過平儉也。

初六:飛鳥以凶。小過,上逆下順,而應在上卦,進而之逆,無所錯足,飛鳥之凶也。

[]正義曰:小過之義,上逆下順,而初應在上卦,進而之逆,同於飛鳥,無所錯足,故曰「飛鳥以凶」也。

《象》曰:「飛鳥以凶」,不可如何也?

[]正義曰:「不可如何也」者,進而之逆,孰知不可自取凶咎,欲如何乎?

六二:過其祖,遇其妣,不及其君。遇其臣,無咎。過而得之謂之遇,在小過而當位,過而得之之謂也。祖,始也,謂初也。妣者,居內履中而正者也。過初而履二位,故曰「過其祖」而「遇其妣」,過而不至於僣,盡於臣位而已,故曰「不及其君,遇其臣,無咎」。

[]正義曰:過而得之謂之遇,六二在小過而當位,是過而得之也。祖,始也,謂初也。妣者,母之稱。六二居內,履中而正,固謂之妣。巳過於初,故曰「過其祖」也。履得中正,故曰「遇其妣」也。過不至於僣,盡於臣位而已,故曰「不及其君,遇其臣,無咎」。

《象》曰:「不及其君」,臣不可過也。

[]正義曰:「臣不可過」者,臣不可自過其位也。

九三:弗過防之,從或戕之,凶。小過之世,大者不立,故令小者得過也。居下體之上,以陽當位,而不能先過防之,至令小者或過,而複應而從焉。其從之也,則戕之凶至矣。故曰「弗過防之,從或戕之,凶」也。

[]正義曰:「弗過防之」者,小過之世,大者不能立德,故令小者得過,九三居下體之上,以陽當位,不能先過為防,至令小者或過。上六小人最居高顯,而複應而從焉。其從之也,則有殘害之凶至矣,故曰「弗過防之」。「從或戕之,凶」者,《春秋傳》曰:「在內曰弑,在外曰戕。」然則戕者皆殺害之謂也。言「或」者,不必之辭也。謂為此行者,有幸而免也。

《象》曰:「從或戕之」,「凶」如何也?

[]正義曰:「凶如何」者,從於小人,果致凶禍,將如何乎?言不可如何也。

九四:無咎,弗過遇之,往厲必戒,勿用永貞。雖體陽爻,而不居其位,不為責主,故得無咎也。失位在下不能過者也。以其不能過,故得合於免咎之宜,故曰「弗過遇之」。夫宴安酖毒,不可懷也,處於小過不甯之時,而以陽居陰,不能有所為者也。以此自守,免咎可也;以斯攸往,危之道也。不交於物,物亦弗與,無援之助,故危則必戒而已,無所告救也。沈沒怯弱,自守而已,以斯而處於群小之中,未足任者也,故曰「勿用永貞」,言不足用之於永貞。

[]「九四無咎」至「永貞」。○正義曰:居小過之世,小人有過差之行,須大德之人,防使無過。今九四雖體陽爻而不居其位,不防之責,責不在己,故得無咎。所以無其咎者,以其失位在下,不能為過厚之行,故得遇於無咎之宜,故曰「無咎,弗過遇之」也。既能無為自守,則無咎,有往則危厲,故曰「往厲」。不交於物,物亦不與,無援之助,故危則必自戒慎而已,無所告救,故曰「必戒」。以斯而處於群小之中,未足委任,不可用之以長行其正也,故曰「勿用永貞」也。○注「夫宴安」至「懷也」。○正義曰:「夫宴安酖毒,不可懷也」者,此《春秋》狄伐邢,管仲勸齊侯救邢,為此辭,言宴安不救邢,即酖鳥之毒,不可懷而安之也。

《象》曰:「弗過遇之」,位不當也。「往厲必戒」,終不可長也。

[]正義曰:「位不當」者,釋所以弗過而遇,得免於咎者,以其位不當故也。「終不可長」者,自身有危,無所告救,豈可任之長,以為正也。

六五:密雲不雨,自我西郊,公弋取彼在穴。小過,小者過於大也。六得五位,陰之盛也。故密雲不雨,至於西郊也。夫雨者,陰在於上,而陽薄之而不得通,則烝而為雨。今艮止於下而不交焉,故不雨也。是故小畜尚往而亨,則不雨也;小過陽不上交,亦不雨也。雖陰盛於上,未能行其施也。公者,臣之極也,五極陰盛,故稱公也。弋,射也。在穴者,隱伏之物也。「小過」者,過小而難未大作,猶在隱伏者也。以陰質治小過,能獲小過者也,故曰「公弋取彼在穴」也。除過之道,不在取之,是乃密雲未能雨也。

[]「六五密雲」至「在穴」。○正義曰:「密雲不雨,自我西郊」者,小過者,小者過於大也。六得五位,是小過於大,陰之盛也。陰盛於上,而艮止之,九三陽止於下,是陰陽不交,雖複至盛,密雲至於西郊,而不能為雨也。施之於人,是柔得過而處尊,未能行其恩施,廣其風化也,故曰「密雲不雨,自我西郊」也。「公弋取彼在穴」者,公者臣之極,五極陰盛,故稱公也。小過之時,為過猶小,而難未大作,猶在隱伏。以小過之才,治小過之失,能獲小過在隱伏者,有如公之弋獵,取得在穴隱伏之獸也。故曰「公弋取彼在穴」也。○注「除過」至「能雨也」。○正義曰:「除過」至「能雨也」者,雨者,以喻德之惠化也。除過差之道,在於文德,懷之,使其自服,弋而取之,是尚威武,尚威武即「密雲不雨」之義也。

《象》曰:「密雲不雨」,已上也。陽巳上,故止也。

[]正義曰:「巳上」者,釋所以「密雲不雨」也。以艮之陽爻,巳上於一卦之上而成止,故不上交而為雨也。

上六:弗遇過之,飛鳥離之,凶,是謂災眚。小人之過,遂至上極,過而不知限,至於亢也。過至於亢,將何所遇?飛而不已,將何所讬?災自己致,複何言哉!

[]正義曰:上六處小過之極,是小人之過,遂至上極,過而不知限,至於亢者也。過至於亢,無所複遇,故曰「弗遇過之」也。以小人之身,過而弗遇,必遭羅網,其猶飛鳥,飛而無讬,必離矰繳,故曰「飛鳥離之,凶」也。過亢離凶,是謂自災而致眚,複何言哉!故曰「是謂災眚」也。

《象》曰:「弗遇過之」,已亢也。

[]正義曰:「已亢」者,釋所以「弗遇過之」,以其已在亢極之地故也。

離下坎上。既濟:亨小,利貞,初吉終亂。

[]正義曰:「既濟,亨小,利貞,初吉終亂」者,濟者,濟渡之名,既者,皆盡之稱,萬事皆濟,故以「既濟」為名。既萬事皆濟,若小者不通,則有所未濟,故曰「既濟,亨小」也。小者尚亨,何況於大?則大小剛柔,各當其位,皆得其所。當此之時,非正不利,故曰「利貞」也。但人皆不能居安思危,慎終如始,故戒以今日。既濟之初,雖皆獲吉,若不進德脩業至於終極,則危亂及之,故曰「初吉終亂」也。

《彖》曰:「既濟,亨」,小者亨也。既濟者,以皆濟為義者也。小者不遺,乃為皆濟,故舉小者,以明既濟也。

[]正義曰:此釋卦名德,既濟之亨,必小者皆亨也,但舉小者,則大者可知,所以為既濟也。具足為文,當更有一「小」字,但既疊《經》文,略足以見,故從省也。

「利貞」,剛柔正而位當也。剛柔正而位當,則邪不可以行矣,故唯正乃利貞也。

[]正義曰:此就二、三、四、五並皆得正,以釋「利貞」也。剛柔皆正,則邪不可行,故惟正乃利貞也。

「初吉」,柔得中也。「終」止則「亂」,其道窮也。柔得中,則小者亨也。柔不得中,則小者未亨。小者未亨,雖剛得正,則為未既濟也。故既濟之要,在柔得中也。以既濟為安者,道極無進,終唯有亂,故曰:「初吉終亂。」終亂不為自亂,由止故亂,故曰「終止則亂」也。

[]正義曰:「初吉,柔得中」者,此就六二以柔居中,釋「初吉」也。以柔小尚得其中,則剛大之理,皆獲其濟。物無不濟,所以為吉,故曰「初吉」也。終止則亂,其道窮者,此正釋戒。若能進脩不止,則既濟無終。既濟終亂,由止故亂。終止而亂,則既濟之道窮矣,故曰「終止則亂,其道窮」也。

《象》曰:水在火上,既濟。君子以思患而豫防之。存不忘亡,既濟不忘未濟也。

[]正義曰:水在火上,炊爨之象,飲食以之而成,性命以之而濟,故曰「水在火上,既濟」也。但既濟之道,初吉終亂,故君子思其後患,而豫防之。

初九:曳其輪,濡其尾,無咎。最處既濟之初,始濟者也。始濟未涉於燥,故輪曳而尾濡也。雖未造易,心無顧戀,志棄難者也。其為義也,無所咎也。

[]正義曰:初九處既濟之初,體剛居中,是始欲濟渡也。始濟未涉於燥,故輪曳而尾濡,故雲「曳其輪,濡其尾」也。但志在棄難,雖複曳輪濡尾,其義不有咎,故雲「無咎」。

《象》曰:「曳其輪」,義無咎也。

六二:婦喪其茀,勿逐,七日得。居中履正,處文明之盛,而應乎五,陰之光盛者也。然居初、三之間,而近不相得,上不承三,下不比初。夫以光盛之陰,處於二陽之間,近而不相得,能無見侵乎?故曰「喪其茀」也。稱「婦」者,以明自有夫,而它人侵之也。茀,首飾也。夫以中道執乎貞正,而見侵者,眾之所助也。處既濟之時,不容邪道者也。時既明峻,眾又助之,竊之者逃竄而莫之歸矣。量斯勢也,不過七日,不須已逐,而自得也。

[]「六二」至「七日得」。○正義曰:「婦喪其茀,勿逐,七日得」者,茀者,婦人之首飾也。六二居中履正,處文明之盛,而應乎五,陰之光盛者也,然居初、三之間,而近不相得。夫以光盛之陰,處於二陽之間,近而不相得,能無見侵乎?故曰「婦喪其茀」。稱「婦」者,以明自有夫,而他人侵之也。夫以中道執乎貞正,而見侵者,物之所助也。處既濟之時,不容邪道者也。時既明峻,眾又助之,竊之者逃竄而莫之歸矣。量斯勢也,不過七日,不須已逐而自得,故曰:「勿逐,七日得」。

《象》曰:「七日得」,以中道也。

[]正義曰:「以中道」者,釋不須追逐而自得者,以執守中道故也。

九三:高宗伐鬼方,三年克之,小人勿用。處既濟之時,居文明之終,履得其位,是居衰末而能濟者,「高宗伐鬼方,三年乃克」也。君子處之,故能興也,小人居之,遂喪邦也。

[]正義曰:「高宗伐鬼方,三年克之」者,高宗者,殷王武丁之號也,九三處既濟之時,居文明之終,履得其位,是居衰末,而能濟者也。高宗伐鬼方,以中興殷道,事同此爻,故取譬焉。高宗德實文明,而勢甚衰憊,不能即勝,三年乃克,故曰「高宗伐鬼方,三年克之」也。「小人勿用」者,勢既衰弱,君子處之,能建功立德,故興而複之,小人居之,日就危亂,必喪邦也,故曰「小人勿用」。

《象》曰:「三年克之」,憊也。

[]正義曰:「憊也」者,以衰憊之故,故三年乃克之。

六四:繻有衣袽,終日戒。繻宜曰濡,衣袽,所以塞舟漏也。履得其正,而近不與三、五相得。夫有隙之棄舟,而得濟者,有衣袽也。鄰於不親,而得全者,終日戒也。

[]正義曰:「繻有衣袽,終日戒」者,王注雲「繻,宜曰濡,衣袽,所以塞舟漏」者也。六四處既濟之時,履得其位,而近不與三五相得,如在舟而漏矣。而舟漏則濡濕,所以得濟者,有衣袽也。鄰於不親,而得全者,終日戒也,故曰「繻有衣袽,終日戒」也。

《象》曰:「終日戒」,有所疑也。

[]正義曰:「有所疑」者,釋所以「終日戒」,以不與三、五相得,懼其侵克,有所疑故也。

九五:東鄰殺牛,不如西鄰之禴祭,實受其福。牛,祭之盛者也。禴,祭之薄者也。居既濟之時,而處尊位,物皆盛矣,將何為焉?其所務者,祭祀而已。祭祀之盛,莫盛脩德,故沼沚之毛,蘋蘩之菜,可羞於鬼神,故「黍稷非馨,明德惟馨」,是以「東鄰殺牛,不如西鄰之禴祭,實受其福」也。

[]「九五東鄰」至「受其福」。○正義曰:牛,祭之盛者也。禴,殷春祭之名,祭之薄者也。九五居既濟之時,而處尊位,物既濟矣,將何為焉?其所務者,祭祀而已。祭祀之盛,莫盛脩德。九五履正居中,動不為妄,脩德者也。苟能脩德,雖薄可饗。假有東鄰不能脩德,雖複殺牛至盛,不為鬼神歆饗;不如我西鄰禴祭雖薄,能脩其德,故神明降福,故曰「東鄰殺牛,不如西鄰之禴祭,實受其福」也。○注「沼沚之毛」至「鬼神」。○正義曰:「沼沚之毛,蘋蘩之菜,可羞於鬼神」者,並略《左傳》之文也。

《象》曰:東鄰殺牛,不如西鄰之時也。在於合時,不在於豐也。

[]正義曰:「不如西鄰之時」者,神明饗德,能脩德致敬,合於祭祀之時雖薄降福,故曰時也。○注「在於合時」。○正義曰:「在於合時」者,《詩》雲:「威儀孔時」。言周王廟中,群臣助祭,並皆威儀肅敬,甚得其時。此合時之義,亦當如彼也。

「實受其福」,吉大來也。

[]正義曰:「吉大來」者,非惟當身,福流後世。

上六:濡其首,厲。處既濟之極,既濟道窮,則之於未濟,之於未濟,則首先犯焉。過惟不巳,則遇於難,故濡其首也。將沒不久,危莫先焉。

[]正義曰:上六處既濟之極,則反於未濟。若反於未濟,則首先犯焉。若進而不已,必遇於難,故濡其首也。既被濡首,將沒不久,危莫先焉,故曰:「濡其首,厲」也。

《象》曰:「濡其首,厲」,何可久也?

[]正義曰:「何可久」者,首既被濡,身將陷沒,何可久長者也。

坎下離上。未濟:亨,小狐汔濟,濡其尾,無攸利。

[]正義曰:「未濟,亨」者,「未濟」者,未能濟渡之名也。未濟之時,小才居位,不能建功立德,拔難濟險。若能執柔用中,委任賢哲,則未濟有可濟之理,所以得通,故曰「未濟,亨」。「小狐汔濟,濡其尾,無攸利」者,汔者,將盡之名。小才不能濟難,事同小狐雖難渡水,而無餘力,必須水汔,方可涉川。未及登岸,而濡其尾,濟不免濡,豈有所利?故曰「小狐汔濟,濡其尾,無攸利」也。

《彖》曰:「未濟,亨」,柔得中也。以柔處中,不違剛也。能納剛健,故得亨也。

[]正義曰:此就六五以柔居中,下應九二,釋「未濟」所以得「亨」,柔而得中,不違剛也。與二相應,納剛自輔,故於未濟之世,終得亨通也。

「小狐汔濟」,未出中也。小狐不能涉大川,須汔然後乃能濟。處未濟之時,必剛健拔難,然後乃能濟,汔乃能濟,未能出險之中。

[]正義曰:「小狐汔濟,未出中也」者,釋小狐涉川,所以必須水汔乃濟,以其力薄,未能出險之中故也。

「濡其尾,無攸利」,不續終也。小狐雖能渡而無餘力。將濟而濡其尾,力竭於斯,不能續終。險難猶未足以濟也。濟未濟者,必有餘力也。

[]正義曰:濡尾力竭,不能相續而終,至於登岸,所以無攸利也。

雖不當位,剛柔應也。位不當,故未濟。剛柔應,故可濟。

[]正義曰:「雖不當位,剛柔應」者,重釋未濟之義,凡言未者,今日雖未濟,複有可濟之理。以其不當其位,故即時未濟;剛柔皆應,是得相拯,是有可濟之理。故稱「未濟」,不言「不濟」也。

《象》曰:火在水上,未濟。君子以慎辨物居方。辨物居方,令物各當其所也。

[]正義曰:「火在水上未濟」者,火在水上,不成烹飪,未能濟物。故曰「火在水上,未濟」。「君子以慎辨物居方」者,君子見未濟之時,剛柔失正,故用慎為德,辨別眾物,各居其方,使皆得安其所,所以濟也。

初六:濡其尾,吝。處未濟之初,最居險下,不可以濟者也。而欲之其應,進則溺身。未濟之始,始於既濟之上六也。濡其首猶不反,至於濡其尾,不知紀極者也。然以陰處下,非為進亢,遂其志者也。困則能反,故不曰凶。事在已量,而必困乃反,頑亦甚矣,故曰「吝」也。

[]「初六」至「吝」。○正義曰:初六處未濟之初,最居險下,而欲上之其應,進則溺身,如小狐之渡川,濡其尾也。未濟之始,始於既濟之上六也。既濟上六,但雲「濡其首」,言始入於難,未沒其身。此言「濡其尾」者,進不知極,巳沒其身也。然以陰處下,非為進亢,遂其志者也。困則能反,故不曰凶。不能豫昭事之幾萌,困而後反,頑亦甚矣,故曰「吝」也。○注「不知紀極」。○正義曰:「不知紀極」者,《春秋傳》曰「聚斂積實,不知紀極,謂之饕餮」,言無休已也。

《象》曰:「濡其尾」,亦不知極也。

[]正義曰:「亦不知極」者,未濟之初,始於既濟之上六,濡首而不知,遂濡其尾,故曰「不知極」也。

九二:曳其輪,貞吉。體剛履中,而應於五,五體陰柔,應與而不自任者也。居未濟之時,處險難之中,體剛中之質,而見任與,拯救危難,經綸屯蹇者也。用健拯難,靖難在正,而不違中,故「曳其輪,貞吉」也。

[]正義曰:「曳其輪,貞吉」者,九二居未濟之時,處險難之內,體剛中之質,以應於五。五體陰柔,委任於二,令其濟難者也。經綸屯蹇,任重憂深,故曰「曳其輪」。「曳其輪」者,言其勞也。靖難在正,然後得吉,故曰「曳其輪,貞吉」也。

《象》曰:「九二」「貞吉」,中以行正也。位雖不正,中以行正也。

[]正義曰:「中以行正」者,釋九二失位而稱貞吉者,位雖不正,以其居中,故能行正也。

六三:未濟,征凶。利涉大川。以陰之質,失位居險,不能自濟者也。以不正之身,力不能自濟,而求進焉,喪其身也。故曰「征凶」也。二能拯難,而已比之,棄已委二,載二而行,溺可得乎?何憂未濟,故曰「利涉大川」。

[]正義曰:「未濟征凶」者,六三以陰柔之質,失位居險,不能自濟者也。身既不能自濟,而欲自進求濟,必喪其身。故曰「未濟,征凶」也。「利涉大川」者,二能拯難,而已比之,若能棄已委二,則沒溺可免,故曰「利涉大川」。

《象》曰:「未濟,征凶」,位不當也。

[]正義曰:「位不當」者,以不當其位故有征則凶。

九四:貞吉,悔亡。震用伐鬼方,三年有賞於大國。處未濟之時,而出險難之上,居文明之初,體乎剛質,以近至尊。雖履非其位,志在乎正,則吉而悔亡矣。其志得行,靡禁其威,故曰「震用伐鬼方」也。「伐鬼方」者,興衰之征也。故每至興衰而取義焉。處文明之初,始出於難,其德未盛,故曰「三年」也。五居尊以柔,體乎文明之盛,不奪物功者也,故以大國賞之也。

[]正義曰:居未濟之時,履失其位,所以為悔。但出險難之外,居文明之初,以剛健之質,接近至尊,志行其正,正則貞吉而悔亡,故曰貞吉、悔亡。正志既行,靡禁其威,故震發威怒,用伐鬼方也。然處文明之初,始出於險,其德未盛,不能即勝,故曰「三年」也。五以順柔文明而居尊位,不奪物功。九四既克而還,必得百里大國之賞,故曰「有賞於大國」也。

《象》曰:「貞吉,悔亡」,志行也。

[]正義曰:「志行」者,釋九四失位而得「貞吉悔亡」者也。以其正志得行,而終吉故也。

六五:貞吉,無悔。君子之光,有孚,吉。以柔居尊,處文明之盛,為未濟之主,故必正然後乃吉,吉乃得無悔也。夫以柔順文明之質,居於尊位,付與於能,而不自役,使武以文,禦剛以柔,斯誠君子之光也。付物以能,而不疑也,物則竭力,功斯克矣,故曰:「有孚,吉。」

[]正義曰:「貞吉,無悔」者,六五以柔居尊,處文明之盛,為未濟之主,故必正然後乃吉,吉乃得無悔,故曰「貞吉,無悔」也。「君子之光」者,以柔順文明之質,居於尊位,有應於二,是能付物以能,而不自役,有君子之光華矣,故曰「君子之光」也。「有孚,吉」者,付物以能而無疑焉,則物竭其誠,功斯克矣,故曰「有孚,吉」也。

《象》曰:「君子之光」,其暉吉也。

[]正義曰:「其暉吉」者,言君子之德,光暉著見,然後乃得吉也。

上九:有孚於飲酒,無咎。濡其首,有孚,失是。未濟之極,則反於既濟。既濟之道,所任者當也。所任者當,則可信之無疑,而已逸焉。故曰「有孚於飲酒,無咎」也。以其能信於物,故得逸豫而不憂於事之廢。苟不憂於事之廢,而耽於樂之甚,則至於失節矣。由於有孚,失於是矣,故曰「濡其首,有孚,失是」也。

[]正義曰:「有孚於飲酒,無咎」者,上九居未濟之極,則反於既濟。既濟之道,則所任者當也。所任者當,則信之無疑,故得自逸飲酒而已,故曰「有孚於飲酒,無咎」。「濡其首」者,既得自逸飲酒,而不知其節,則濡首之難,還複及之,故曰「濡其首」也。「有孚,失是」者,言所以濡首之難及之者,良由信任得人,不憂事廢,故失於是矣。故曰「有孚,失是」也。

《象》曰:「飲酒」「濡首」,亦不知節也。

[]正義曰:「亦不知節」者,釋飲酒所以致濡首之難,以其不知止節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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