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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纪委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暂行办法

 知达猎人 2011-04-23

连纪发(200412

 

关于印发《中共连云港市纪委、

市监察局关于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实施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纪委、监察局,市各委办局纪检组(纪委)、监察室,市各直属单位纪委、监察室:

    为了保证连纪发[2003]14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派驻和内设纪检监察机构对招投标活动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行为,促进廉政工程建设,现制定《中共连云港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暂行办法》,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连云港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四年四月一日


 

中共连云港市纪委、市监察局

关于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行为,促进廉政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和恢复建设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建筑装饰装修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县(区)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本地区纪检监察机关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并对行政监察立项后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派驻、内设纪检监察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单位重点工程建设的纪检监察工作。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定期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监督情况,发现有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线索要及时报告。

    第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正确履行职责,监督指导工程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的反腐倡廉工作,依纪依法对工程建设中遵守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纪检监察机关不干预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重点工程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和经营活动。

第五条  纪检监察人员在履行职责中,不得接受被监督部门和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监督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得擅自参加被派驻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被派驻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情况,帮助、督促建立健全有关反腐倡廉规章制度;

    ()会同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和法

律法规教育;

    ()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合同》的建立、执行情况;

    ()对工程建设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特别是招标投标、征地拆迁、设备采购、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质量保证体系等重点环节实施监督检查;

    ()查处工程建设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完成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时,可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听取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对有关项目建设情况的汇报;

    ()参加项目建设单位有关会议以及招标投标等重要活动;  

()查阅、复制与纪检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

    ()进入工程建设场所实地察看或抽样检查与廉洁自律、工程质量相关的事项;

    ()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了解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审计检查工程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要求参建单位和有关人员报送与纪检监察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等;

    ()对监察对象中的涉嫌违纪人员,采取措施进行调查。

    第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重点工程建设监督检查程序:

()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向同级党委(党组)、政府(行政领导)和市、县(区)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通知被检查单位;

()实施现场监督检查;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

()对需要整改的事项进行复查验收;

()向有关部门提交监督检查情况报告;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卷宗。

第九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土地使用、规划许可及工程设计

    1、重点是监督检查工程建设用地的合法性,检查有无“土地使用证”,避免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土地等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

2、检查工程项目是否有合法有效的“规划许可证”;

3、检查工程设计文件及图纸,确保设计符合土地使用要求及城市规划;监督检查施工图纸是否经有权部门审查批准。

    ()招标

1、监督检查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及招标组织形式等内容是否合法,有无肢解工程、规避招标或该公开招标为邀请招标、直接发包及串通投标、明招暗定的行为。

2、监督检查是否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3、监督检查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有无偏向某个或某些投标人或特定的供应商的条款,以及招标人是否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

4、监督检查报名及资格预审,防止招标人不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接受报名及资格审查,而人为地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

5、监督检查招标人及有关当事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或进行开标、评标和定标,及时制止招标人及有关当事人不依法履行职责,甚至违反法律、法规等问题的发生。

6、监督检查招投标活动中有关投诉的处理,保证招投标活动投诉受理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合同

监督检查合同的制定及履约情况,及时制止“合同价”与“中标价”不一致或“阴阳”合同,及建设、施工单位不认真履行合同的行为。

()建筑材料及机电设备

监督、检查大宗建筑材料及相关机电设备(强制招标范围内)是否招标, 是否存在对建筑材料的检测不够充分、伪造检测结果、材料与设计要求不符、使用未经许可的材料以及相关设备不符合要求等问题。

()施工

重点监督检查建设、监理及施工单位是否廉洁高效,认真履行职责,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是否建立健全、运作正常。

1、监督检查建设单位监管人员是否配齐配强,严以律已,严格监管,形成合力。

2、监督检查监理公司及其负责本建设项目人员的资质、能力、经验;仔细检查监理日记,查看内容是否与工程进度、日常监理、质量测试及安全问题一致。

3、监督检查项目经理及有关技术人员是否在职在位,认真工作,正确地履行其职责。

    4、加强对工期及合同变更的监督检查,保证工期,确保合同变更符合规定。对工程设计变更及造价谈判要现场监督。

    5、强化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在施工中确定地基(塔柱)深度、焊接、钢筋结构测定、混凝土浇注等关键阶段,会同有关部门及相关技术人员,到施工现场检查。

    6、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是否与合同规定的一致,有无擅自违法分包行为。

    ()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会同有关部门及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全面检查工程质量。

()资金使用

强化对工程建设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会同审计等有关部门定期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参与工程决算审计,比较最终造价与合同价,确保两者之间的出入都是经过严格审核批准的,而且是合理的。

    第十条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接受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主动邀请纪检监察人员参与涉及工程建设的各项活动,定期、如实向纪检监察人员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拒绝、隐藏、伪报。

第十一条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纪检监察机关应按照党政纪有关规定直接或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应实施责任

追究的;

    ()在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及物资、设备采购等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行为的;

    ()贪污、挪用、侵占、截留工程建设资金的;

    ()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负一定责任或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拒绝、无故拖延向纪检监察机关提供有关情况、资料或者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

()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拒绝、阻碍纪检监察人员依纪依法履行职责的;

()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市、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派驻内设纪检监察机构对重点工程建设监督检查履行职责情况实行年度考核,考核的内容、标准、程序和要求等,按照纪检监察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人员在工作中不称职的,应及时予以调整;在工作中严重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的,应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中共连云港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连云港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出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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