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的程序构建 - 童年网-未成年人门户

 昵称6958988 2011-05-16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的程序构建

发布: 2011-5-12 09:45    作者: 戚志阳    来源: 江苏法制报   我要评论

    刑事和解制度追求的价值之一是对犯罪人的挽救,从而达到使犯罪人得到恢复性治疗的目的,这需要犯罪人真心悔罪,以防止再犯。因此,严格的案件筛选是发挥刑事和解制度积极价值的前提。将未成年犯罪人作为刑事和解的适用对象,这是由少年作为特殊的犯罪主体所决定的。少年在人格发育上尚未健全,有很大的可塑性。虽然他们受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而误入歧途,但是基于可塑性强的特点,仍可对其施以教育,使其回归正道。因此,对未成年人适用刑事和解是各国的通例,也是符合对少年司法特殊要求的具体化。

    一、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

    刑事和解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如数额不大的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轻伤害案等。上述刑事案件中的犯罪行为主要侵犯了被害人的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的损害不大,适用刑事和解不至于使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失衡。

    刑事和解的适用包括主观条件与客观条件。主观条件是指少年罪犯的认罪和当事人双方的和解意愿。这是适用刑事和解的一个基本前提。认罪意味着少年承认犯罪行为是自己所为,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客观条件则指案件事实与证据方面的基本要求。刑事和解应以案件事实已经查明、证据确实充分为客观前提。

    二、刑事和解的实现途径

    和解的提起,可由被害人、少年犯及其法定代理人或检察机关提出。作为刑事和解的双方当事人,提案权是其当然的权利。而检察机关在查明案情、有不诉之意图的基础上也可主动提出刑事和解。

    对于具体应由哪些机关对刑事和解进行受理,笔者认为,法院是主持和调控刑事和解的最佳机关。理由如下:第一,刑事诉讼法是法院受理刑事和解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法院是确定少年的行为构成犯罪,需接受刑罚处罚的唯一有权机关。第二,法官的专业法律素养为处理少年案件刑事和解提供有力的保障。刑事和解需要专业法律人员来调控,促进当事人的沟通与交流,从而确定案件的解决方案。法官的专业素养使刑事和解更具有公信力。第三,法院作为刑事和解的调控机关有利于对少年的矫治。法院进行刑事和解监控,对社会关系能否修复进行考察,对少年是否真心悔改有了感性认识。由此确定对少年处以何种处罚更利于对少年的矫治。笔者认为,法院要重视社区的参与力。少年案件刑事和解的一个重要价值取向就是实现少年重返社会之目标。因此对少年的矫治和回归工作,法院、社区、学校、家庭等各方都要积极参与,不能出现矫治失控的倾向。

    三、刑事和解的终极目标

    少年案件的刑事和解产生了各方利益平衡保护的结果,使得对少年适用非监禁刑水到渠成。我们对少年的处罚应更加注重预防犯罪,实现“保护主义优先原则”。在少年司法中体现刑罚的个别化,不再是依赖单一的刑罚手段,而是针对犯罪原因、案件处理现状及少年自身的发展趋势,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对少年侧重运用社区矫正。刑事和解与社区矫正相结合,将能更有效地应对日趋严重的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



TAG: 犯罪 未成年人
上一篇:正在更新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