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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阿拉伯数字序号后用下脚点的依据是什么?

 hjqlyhwq 2011-05-19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务院国发〔2000〕23号)规定,公文序号为:第一个层次是汉字数字加顿号,例如“一、”;第二个层次是括号中包含汉字数字,例如“(一)”;第三个层次是阿拉伯数字加下脚点,例如“1.”。据此,写成“1、”“2、3、”等是错误的。这是常见的误用情况,应注意改正。

另外,《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规定,公文发文字号中的年份要写在六角括号内,例如“京语办发〔2008〕12号”。但是常看到有的文件把六角括号写成方括号,例如写成“京语办发[2008]12号”,这种情况也应当予以纠正。

公文文末成文时间书写不规范,也是一种常见的差错。《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务院国发〔2000〕23号)规定,公文文末的成文时间要用汉字数字来书写。例如“2008年12月28日”应当写成“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应当注意,其中的汉字“○”不要写成阿拉伯数字“0”。有的公文把“二〇〇八”写成“二零零八”,也是不对的。“二〇〇八”是一串没有数位的数字,要用“○”,不宜用“零”。“零”用于出现数位的一串汉字数字中,例如“三千一百零六”中,出现了数位“千”“百”,因此应当用“零”。

2009-2-23转自《语言文字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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