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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地税2010年度12366热点问题汇编--企业所得税

 老兔和小兔 2011-06-06
泰州地税2010年度12366热点问题汇编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22日

三、企业所得税

1、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如果能,则如何扣除?

答: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限制条件是企业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这里所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相关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它必须经民政部门初步审核,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2、企业未使用的固定资产能否提取折旧在税前扣除?

答:房屋、建筑物未投入使用,可以提取折旧并在税前扣除,除此以外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并在税前扣除。

3、企业投资资产的成本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投资资产主要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4、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免税收入。这种权益性投资收益如果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要不要先还原成含税收益,再弥补亏损?

答:不要,可直接用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弥补亏损。

5、问:房地产企业尚未竣工验收,因各种原因提前交付,所得税是否以交付面积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的三个标志分别为:(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因此房地产企业虽未竣工验收,但是已经交付使用,意味着该项开发产品已经符合完工标准。要注意的是,即使仅是部分交付,作为交付开发产品同一成本对象的全部均视为已经完工。

如果已经完工,应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六条规定,针对不同的销售方式确认收入实现的时点和金额,而不是以实际交付面积来确认销售收入。

对于完工开发产品,如果未签合同仅交付定金的,不符合销售收入实现的条件,预收的定金不需结转为完工产品销售收入。

6、企业从科技部门取得的拨款补贴是否要并入缴企业所得税?

答:对企业在20081120101231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否则,要征企业所得税。

7、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佣金支出如何扣除?

答: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需要注意: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8、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是否作为捐赠视同销售?

答:不属于捐赠,不视同销售。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9、增值税相关文件规定,企业生产销售的符合条件的商品锻件可享受增值税35%的退还优惠,这部分退还的增值税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

答:财税[2006]151号文件明确了该退税是经国务院同意,同时对文件所列的锻压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明确了专门用途,因此,符合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有关不征税收入的条件,作不征税收入处理。

10、请问: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税收优惠从何时开始享受?

答: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开始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1、企业自建厂房,先行并入固定资产帐,投入使用后半年后进行装修,该装修费是应并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还是作为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按规定进行摊销?

答:企业固定资产应予资本化的后续支出,可分为改建支出和大修理支出。对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的支出,应作为改建支出;其它的应予资本化的后续支出(即同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应作为大修理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税前摊销扣除。

未到折旧年限的自建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应计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对确定为长期待摊费用的装修支出,应按照房屋用途、企业经营行业等确定使用摊销年限。

12问: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后,没有销售收入,请问企业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在所得税清缴时如何扣除?

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08年以前发生仍在结转期内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结转时间仍按照国税发[2006]31号文件执行,结转期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结转至2008年以后的,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计算。

2008年以后新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不适用国税发[2006]31号文件第八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一律按新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一般规定。

13、企业在预缴所得税时,按照上年度是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来确定预缴时是否享受小微企业优惠。如上年度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完整年度,是否按照配比原则换算应纳税所得额,以判定本年度预缴是否享受小微政策?在汇算清缴中如果发现预缴时按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企业实际上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怎么办?

答:企业按照当年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的,如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20%的优惠税率。上年度不满12个月的,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不再进行换算。如果在汇缴中发现企业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一律按一般企业的规定进行汇缴,税款多退少补,且下年度不得按小型微利企业待遇进行预缴税款。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42号)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对非营利性组织取得的一定收入进行免税,没有明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同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又是一个公益性组织,对税收政策非常敏感,目前如何进行把握?学校也存在类似问题。

答: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学校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按照新税法规定执行,以前凡涉及政策的文件一律取消。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学校符合新法关于非营利组织规定的,可享受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反之,则依法征收。

15、企业(非物业公司)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以双方的租赁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开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的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水电分割单等凭证,可否据实进行税前扣除?

答: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共用水电的,可以双方的租赁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开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的复印件以及经双方确认的水电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

16、问:房地产开发公司就地安置拆迁户,按政府拆迁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内的面积部分不需缴纳房款,超过部分应按规定缴纳房款,这种情况下,我们公司的收入应如何确认?成本应如何计算扣除?

答:“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房地产企业在进行拆迁安置时,如果被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该项支出作为“拆迁补偿费”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土地成本中;如果被拆迁户选择就地安置房屋补偿方式,需要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方面按照31号文件规定确认视同销售所得,对补偿的房屋按照公允价值或参照同期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确定视同销售收入,同时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确认拆迁安置房屋的视同销售成本。另一方面,需要确认土地成本中的“拆迁补偿费支出”。因为房屋补偿方式相当于房地产企业向被拆迁户支付货币补偿资金,然后被拆迁户再用这笔货币补偿资金向房地产企业购入房屋,因此应按公允价值或同期同类房屋市场价格计算的金额作为“拆迁补偿费”计入开发成本的土地成本中。

17、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将开发的部分房产经营酒店,并成立了独立的法人单位,请问酒店是做销售还是做直接转资?

答:如果酒店的所有权由房地产公司转为酒店管理公司所有,无论是赠与还是作为投资,均需要确认销售收入。如果没有改变酒店的所有权,房地产企业将酒店转为本企业固定资产,无偿提供给酒店管理公司使用的,则该项固定资产属于与本企业收入无关的资产,不得计提折旧;如果存在关联关系,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交易,税务机关可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18、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车库(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或者停车位转让,其收入是否计入房地产转让收入?对应成本如何确认?

答:“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企业在会计核算中,除企业单独建造、单独核算的车库外,对于利用地下设施建造的地下车位,以及利用地面道路等划定的车位,均已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计入了开发成本中,因此无论开发企业以何种方式取得有关车库、车位的转让收入,均应作为房地产企业的销售收入,不得再重复扣除成本。对于采用长期出租一次性收取租金方式的,根据合同约定的日期和金额确认租金收入,提前收取的在实际收取租金当期确认租金收入。

19、房地产开发公司样板房工程的装修费在会计处理时应作为开发成本还是作为营业费用进行核算?

答: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无论房地产企业的会计账务如何处理,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开发间接费用”包括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因此,样板房的装修费应计入开发成本。

20我们企业购置用于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使用一段时间后出售的,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1我公司为查账征收纳税人,由于达不到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到地税局代开发票时代征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时可否抵减应纳税额,如何才能抵减应纳税额?还是代开部分的收入不参加汇算清缴,成本费用按配比也调减?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088号)规定:

“四、关于货运发票开具问题

(一)按代开票纳税人管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特区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凡按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一律按开票金额3%征收营业税,按营业税税款7%预征城建税,按营业税税款3%征收教育附加费。同时按开票金额3.3%预征所得税,预征的所得税年终时进行清算。但代开票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的,年终不再进行所得税清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国税函[2008]819号)规定:现将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问题通知如下: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企业,按开票金额2.5%预征企业所得税。本通知从20081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一)项中“按开票金额3.3%预征所得税”同时废止。”

根据上述规定,查账征收的企业预征的所得税年终时参与汇算清缴进行清算。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的,年终不再进行所得税清算。

22、我公司按照应发工资总额的13%计提住房公积金,在交纳个人所得税前扣掉,然后又以现金的形式将这笔住房公积金发给职工,这种形式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三、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税前计提但并未实际缴存,以现金形式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不能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并且贵公司按应发工资总额的13%计提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也超过了12%的标准,即使上述计提并实际缴存,超过比例的部分也不应从个人的工资总额中扣除。

23、问:未取得发票的工程款可以计入计税成本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据此,2009年开发产品完工后,你公司应于年度汇算清缴前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终止日,在该终止日之前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凭据的支出,可以计入计税成本,并按规定结转销售成本。

24问:企业安置外地残疾人员就业,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上述条件并没有对安置残疾人是否为本地人进行规定,因此,企业安置残疾人,无论是否是本地人,只要符合财税〔200970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均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25问:职工防暑降温费能否一次性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职工防暑降温费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费的内容,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范围内准予扣除。

26、问:《企业所得税法》要求职工福利费按实际发生额记账,请问在发生福利费事项时,是否必须凭合法发票列支?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合理性原则,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合理性”的解释,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职工福利费属于企业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要对具体事项具体对待。如职工困难补助费,合理的福利费列支范围的人员工资、补贴无法取得发票的,有关收据、凭证就可以作为合法凭据,对购买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的实物资产和发生对外的相关费用应取得合法发票。

27、问:企业为员工承担的本应由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可以在税前列支?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因此,企业为员工承担的按规定应由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部分不能在税前列支,要进行纳税调整。

28、问:房地产开发费用中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如何规定?

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一)的规定,如果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单独扣除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即如果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条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企业不能自行选择,应该按所达到条件去执行对应的扣除比例。

29、问:关于购建固定资产借款利息资本化的税务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不论资产购建时间是否超过一年,也不区分专门借款或一般借款,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按税法规定税前扣除。

30、问:我公司是股份制生产企业,刚刚投入生产经营。请问在生产经营之前发生的筹办费用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的规定执行,即: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31、问:企业发生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不超过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50%,所发生的费用可否一次性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因此,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其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必须同时具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的价值标准和时间标准两个条件。如不同时具备,则应作为当期费用扣除。

32、问:发票遗失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单位支付的费用,应凭能够证明相关支出确已发生的真实、合法凭据,在当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不能提供真实、合法凭据,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3、问:200912月开出的发票10万。20106月份才取得发票并入帐,请问在计算2010年所得税时能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企业应当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合理划分费用的所属年度,属于2009年度的费用,不能在2010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4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该怎样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的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35问:我公司购买了一批字画等古董,用来提升本企业形象。请问,是否可以计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相关性原则是判定支出项目能否在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除一些特殊的文化企业外,一般生产性企业、商贸企业购买的非经营性的字画等古董,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相关,不符合相关性原则,也不具有固定资产确认的特征,所发生的折旧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

36单位组织员工旅游的费用支出能否列入职工福利费,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职工福利费的内容中并未列举到员工旅游费用,另外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因此,单位组织员工旅游的费用支出不得在税前列支。

37、请问,税法中规定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如何理解?

答: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和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38、增值税进项税额在抵免所得税时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1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自200911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39、问: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代缴房产税在企业所得税前是否可以扣除?

答:只要能取得合法凭证,证明由本企业负担的房产税,可以在税前扣除。

40、问:我公司具有林木养护3级资质,为客户从事林木修剪、施肥、防虫、灌溉等服务,是否免企业所得税?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灌溉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农、林、牧、渔业项目。修剪、施肥、防虫等林木养护服务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你公司应单独计算灌溉项目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41、问: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的土地闲置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是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土地闲置费属于其中的一项,因此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2、问:核定征收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清理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确定?是按固定资产销售的金额,还是经清理后按会计科目营业外收入的金额确定?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会计上针对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最终计算得出营业外收入科目的金额,在某种程度上等同于此处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纯粹的收入概念,况且企业应是在能够准确核算相关成本费用的前提下,才能得出会计上营业外收入科目的金额。而对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来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企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需要注意的是,从200911,上述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因此,问题中提及的按收入乘以核定利润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来说,本身就是无法准确核算企业成本费用的前提下才会核算征收,一般不可能准确得出营业外收入科目的金额。且参照上述规定,故应按照资产的销售金额,即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的公式来计算企业所得税。

43、问:房地产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不得确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

44、问: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两个优惠政策的条件,享受了加计扣除后,是否还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提交相应的备案资料享受上述两项优惠政策。

45、问:某企业41向银行借款500万元用于AB两个项目建设(A项目200万,B项目300万),借款期限1年。当年向银行支付了3个季度的借款利息22.5万元。A项目于1031竣工结算并投入使用。11月和12A项目借款支付利息如何处理?是计入成本还是作为财务费用?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根据上述规定,在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46、问:企业厂区内修建的道路,已列作固定资产管理,现在发生损毁,能否作为固定资产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

第五条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公司可以按照以上规定处置固定资产清理损失。

47、问:单位所属职工贪污挪用公款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犯罪嫌疑人在逃3年以上,目前仍未归案,所造成的损失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十一条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因此,企业如能提交上述规定的判决、结案证明等资料,可以提交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批,经审批通过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48、问:公司根据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派遣协议,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其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能否当成工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能否作为计算三项经费税前扣除数的基数?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要看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因此,企业对受雇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相应产生的工资费用可以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劳务派遣接收企业支付劳务派遣人员薪酬给劳务派遣公司,对劳务派遣人员没有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相应产生的工资费用不能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也不能作为计算三项经费税前扣除数的基数。

49、问:企业集团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应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7号)规定,自200911日起,取消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对汇总在企业集团总部、尚未弥补的累计亏损处理如下:

1)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截至2008年底,企业集团合并计算的累计亏损,属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5年结转期限内的,可分配给其合并成员企业(包括企业集团总部)在剩余结转期限内,结转弥补。

2)企业集团应根据各成员企业截至2008年底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的盈亏情况,凡单独计算是亏损的各成员企业,参与分配第一条所指的可继续弥补的亏损,盈利企业不参与分配。具体分配公式如下:成员企业分配的亏损额=(某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亏损额÷各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亏损额之和)×集团公司合并计算累计可继续弥补的亏损额。

3)企业集团在按照第二条所规定的方法分配亏损时,应根据集团每年汇总计算中这些亏损发生的实际所属年度,确定各成员企业所分配的亏损额中具体所属年度及剩余结转期限。

4)企业集团按照上述方法分配各成员企业亏损额后,应填写《企业集团公司累计亏损分配表》并下发给各成员企业,同时抄送企业集团主管税务机关。

50、问:亏损企业是否可以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答:《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亏损企业可以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51、问:某境内居民企业支付一笔不涉及特许权使用费的技术服务费给一家外国企业,这家外国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请问,境内企业是否需要代扣代缴该外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答:如果上述外国企业未派员来中国境内提供技术服务,该项技术服务属境外劳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中国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外国企业派员来中国境内提供技术服务,即使其未设立实体性机构、场所,也应把派员提供服务的场所作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由外国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支持技术服务费的境内居民企业从其支付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属于上述后一种情形,外国企业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52、问:我单位有一个劳务合同,收入于8月已结算但是在10月份发现一笔费用是为完成此劳务合同发生的,请问可以将此笔费用转入此项劳务的成本中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你单位应按配比原则计算该项劳务的应纳税所得额,如10月份发现的费用属于该项已结算劳务的成本,凭能够证明该项支出确已发生的真实合规凭据,可在其应配比的当期申报扣除。

53、问: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股东将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全部转让,该股东最初是以港币投资,中间用分得的税后利润增加了投资,现在转让股权时如何确定其股权转让所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规定,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

54、问:向境外支付款项时,如果双方约定预提所得税税款由扣缴义务人承担,应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因此向境外支付款项时,如果双方约定,预提所得税税款由扣缴义务人承担,只需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

55、问:工会变更登记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在公司账目中报销吗?

答:根据税法规定,你公司因变更工会主席发生的工本费,不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否属于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建议向市总工会相关部门进行咨询。

56、问:软件生产企业每年外聘专业单位对员工进行技术培训,期间发生的职工培训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否有限制?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

57、问:我公司因为厂房搬迁,变更了主管的税务机关,原未弥补完的亏损可否继续弥补?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该法规定发生的年度亏损予以结转,主要是基于纳税主体的持续经营。因为厂房搬迁,变更了主管的税务机关,属于法律形式的简单改变,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证后,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变更后的纳税人承继,包括之前未弥补完的亏损,可在规定的限期内继续弥补。

58、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房屋已办理入住手续,由于种种原因未办理完工备案手续且未办理会计决算手续,此种情况是否视为已完工产品进行计税成本的结转?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59、问: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

答: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第八条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第一条的规定,对20081231日前新办的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期限截止至20101231

60、问:企业去年亏损,今年体现为盈利,但扣除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和免税的投资收益后,仍为亏损。请问,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国债利息和投资收益是否需弥补今年和去年的亏损额?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以前年度亏损后,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用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企业发生的亏损额,可以按照规定往后转移。

因此,对国债利息和符合条件的免税投资收益,不可弥补今年和去年的亏损额。

61、问:公司在开办(筹建)期间没有取得任何销售(营业)收入,发生的业务应酬费、广告宣传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因此,企业在筹建期未取得收入的,所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应归集,待企业生产经营后,按规定扣除。业务招待费则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4、问:公司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取得财政发放的补贴,是否需要计征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明确规定:对企业在20081120101231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你公司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取得财政发放的补贴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但其对应的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不符合,则应计入当年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65、问:我公司有一笔借款无法收回,债务人公司想通过以资产抵债或者债转股的方式抵消债务,请问这两种抵债方式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有何不同?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为: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企业债务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为: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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