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1:上述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前(5)项一旦确定,不可改变,应以历史成本为原则。第(6)项要视情况调整计税基础。看一下:
《税法》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第一点:对(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房屋进行改建,发生100万元,只能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作为“待摊费用”不能增加加计税基础。 第二点:(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也不能增加加计税基础。 第三点:那么什么情况要增加加计税基础地? 除第十三条第(一)、(二)项以外,(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四)不属于这个范畴,只有(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那么对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又是怎样规定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提示2:如果符合以上两个条件,发生的“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不是要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扣除? 例如1、企业对某房屋进行加固(改变结构),原值2000万元,按20年计算已提折旧10年余值1000万元(不考虑残值),发生修理费1200万元.假如使用期可以延长2年以上。这时就符合“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的条件了,对发生修理费1200万元,只能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扣除。不能改变计税基础: 例如2、企业对某房屋进行加固(改变结构),原值2000万元,按20年计算已提折旧10年余值1000万元,发生修理费800万元. 这时就符合“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的条件,这时应调整折旧年限,应改变计税基础。 新确认的计税基础为:1000+800=1800(万元) 假如使用期可以延长,适当延长3-5年。并重新确定折旧额,不能将800万元一次计入当期费用。 特别提示:新确认的计税基础必须是: 一、改建支出必须是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 二、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三、不符合“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的条件. 如果不构成上述三个条件,发生的费用,可一次性扣除。 解析3: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款所说:“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怎样理解: 除(一)、(二)还是只有(三)才可以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例如3、企业有一台设备,价值500万元,(应折旧10年)使用8年,经改建后还可使用5年。发生改建支出200万元,这种情况下: 要延长折旧年限3年加剩余2年,重新按5年计提折旧。那么“计税基础”也必须改变为: 300万元(500÷10+200) 国家税务总局> 吉林地税 > 12366在线答疑 11号坐席员2008年1月18日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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